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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doc

1、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北京城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文 地 址:海淀区小南庄42#楼208室 企业资质证书号:京物企资三[2003]3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海淀区西

2、三环北路50号院豪柏公寓地下室委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地下室部分 坐落位置: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院 建筑面积:3525.89平方米地下室和5726.6平方米停车场 第二章 委托服务事项 第三条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囱、共用照明、天线。 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 第五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区等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护、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

3、场所。 第七条 清洁服务,包括:公共场所、物业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八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值勤。 第九条 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做好救助工作。 第十条 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等。 第十一条 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 第十二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 第十四条 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第十五条 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第十六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三章 委托服务期限 第十七条 委托服务期限,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有权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2、有权监督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收益使用情况。

5、 3、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的相关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移交。 4、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十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5、本合

6、同终止时,乙方须向甲方移交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撤出物业区域。 6、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7、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8、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9、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

7、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10、本物业区域内需另行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与甲方协商解决。 11、有关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根据甲乙双方的友好协商,本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包干制,甲方地下室面积3525.89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的物业费为2.36元,另外甲方在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经营的车库为5726.6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为1.50元。由乙方包干使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也不得

8、另行向物业的业主和实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2、本条约的费用每半年支付一次。 3、乙方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服务收支情况。 4、管理服务费今后如需调整,要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物业公司的物业费中承担;大中修费用,有公共维修费用承担;更新费用,由公共维修费用承担。 2、房屋公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物业公司的物业费中承担;大中修费用,有公共维修费用承担;更新费用,由公共维修费用承担。 3、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有物业费用中承担;改造

9、更新费用,由物业费用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饰装修时,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除约定收取装饰装修服务费外,甲方自行处理装修垃圾,乙方不得另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管理费、门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与装饰装修有关的费用。 如收取装饰装修押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的,乙方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押金全额退还。 第二十三条 乙方对业主自有物业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

10、活动的,乙方可以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物业区域内,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第六章 合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签定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30日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对方自接到续定意见15日内回复,如不回复,视为不同意。 双方同意续签,应当在服务期限届满前15 日内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委托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终止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本物业前,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当暂时继续提供

11、物业服务,一般不超过15日;双方的权利义务继续按本合同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等;甲乙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方违反第二十三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及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给予赔偿。

12、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7 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 章: 乙方 签 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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