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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办法.doc

1、沈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办法沈建管发200032号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其委托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质量监督站应按监督与备案相分离的原则,设立竣工验收备案

2、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备案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竣工验收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二)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规范和验评标准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三)由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四)有完整、真实的技术档案(其中包括主要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和施工管理资料;(五)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七)劳保费及保修抵押金已交纳;(八)应由规划、公安消防

3、、环保等部门审核的工程,上述部门已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九)电梯安装工程已取得准用证明;(十)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并有整改报告,无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问题;(十一)环境质量合格,房屋内外无垃圾,道路平整、通畅。第五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组成由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有关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向工程质量监督站书面申报,并附送相关资料;(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分别汇报工程建设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共同审

4、阅相关资料;(四)实地查验工程质量;(五)验收组人员代表各方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六)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所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第三章 竣工验收备案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七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到备案部门领取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按规定填写,并加盖有关单位公章和项目负责人名章;(二)建设单位向备案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表,同时提交下列资料: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

5、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4、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样本,5、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6、城建档案馆签发的交工技术档案预审合格证;(一)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的结构质量情况,屋面、楼面、地面、门窗、装饰、暖卫、电气、电梯等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情况,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执行标准情况;(二)备案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文件应造册登记,并列出目录;(三)如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文件齐全、真实有效的,备案部门应在收讫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

6、,同时加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第八条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如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该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 备案表一式三份,同意备案后,备案部门存档一份,其余两份返给建设单位,其中一份存入交工技术档案,另一份作为投入使用和办理其它手续的依据。第十条 住宅工程实行使用许可证制度。住宅工程竣工备案后由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住宅工程使用许可证。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无使用许可证的或其他工程未经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产手续。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有效,备案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工程同意备案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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