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花生采购合作协议书甲方(购货方):连平县忠信源发花生加工厂乙方(供货方):张国金(身份证号:35010419810608401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购销花生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合作模式乙方负责收购干花生,并达到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甲方根据交货时的市场价格,双方确认后,签订收购合同,确实价格、数量、质量、交货日期。甲方确定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第二条 合作期限购销双方确认收购合作期限为4个月,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止;协议期满后,如双方协商同意,可签订新的合作协议书。第三条 收购花生质量标准、
2、收购价格及数量1. 花生果水分晾晒至10%以下;2. 根需干净,不得粘附过量泥土等杂质;3. 发霉粒、未成熟粒、损伤粒、虫蚀粒、发芽粒需挑拣干净;4. 乙方每次交货的数量必须达到50吨以上,本协议约定甲方在合同其内向乙方收购花生总量为500吨;5. 甲方以3.3元/斤的价格向乙方收购。第四条 货款结算方式乙方每次送货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地址为:连平县高莞镇高莞粮所附近(连平县忠信镇源发花生加工厂)。在甲方清点验收后则付货款。第五条 货物验收及异议期:1. 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三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
3、定部分货款。2. 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3. 甲方因保管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4. 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第六条 违约责任:(一)乙方违约责任:1. 乙方不能在合同期内交足订单总量500吨,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2. 乙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3. 乙方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交货的违约金,应按
4、全部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二)甲方的违约责任:1. 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2. 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按全部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费用。3.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全部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乙方偿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第七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 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郊。合同有郊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