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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2.0-(购物中心版本).docx

1、 商铺租赁合同 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下: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号码: 电 话:

2、 传 真: 1. 租赁物 1.1. 地址:甲方将座落于【 】物业(以下称“该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位置详见附件一,附件只作为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1.2. 租赁面积:该租赁物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交铺时,如乙方对场地的租赁面积有异议,应向甲方提交异议测量申请书,由甲方指定的具有测绘资格的测绘机构对该房屋的租用面积进行最终测量。如测量结果与本合同标注的使用面积正负误差在百分之五以下的,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之租金不须调整,测量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正负误差在百分之五以上的,甲乙双方另

3、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3.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月【 】天。 1.4. 租赁物用途 1.4.1. 乙方承诺该租赁物只作【 】(品牌名)经营之用。在租赁期间,乙方是该品牌商标的全部权利和权益的所有人或授权使用人,且该商标没有面临任何撤销程序或受到任何撤销程序的威胁。 1.4.2. 乙方将该租赁物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改变该租赁物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4.3. 乙方在签约前已清晰了解场地现状以及功能使用限制

4、承诺不因此而对甲方提出任何主张或争议。乙方在经营前须自行申请办理为实现上述场地用途所需的全部有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以及其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的许可证等),并在开业前提交复印件至甲方查验备案。 1.5. 附属场地: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可与甲方协商后有偿使用该建筑的附属场地,但该使用不得侵害甲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内外公共场地、楼梯、通道、卫生间、电梯、电动扶梯等,但甲方及其所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建筑的附属场地及公共部分的使用予以合理的临时限制。 2. 租金及相关费用 2.1. 租金 2.1.1. 乙方应按以下第A ■□ / B ■□ /

5、 C ■□种方式计付租金: A、固定租金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基本租金【 】元。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基本租金【 】元。 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基本租金【 】元。 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基本租金【 】元。 5)【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基本租金【 】元。 B、保底租金和提成租金两者取高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保底租金【 】元,提成租金为销售额的【 】%。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保底租金【 】元,提成租金为销售额的【 】%。 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6、日】,每月保底租金【 】元,提成租金为销售额的【 】%。 租金结算:乙方应于每月第5工作日前支付当月保底租金,并向甲方提交上月销售额,由甲方根据上述约定的扣率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完成核对结算租金并发出租金确认单。如提成租金低于保底租金,则保底租金为当月应缴租金,如提成租金高于保底租金,则提成租金作为应缴租金,由乙方于每月第15个工作日前支付,租金期限按自然月计算。 C、联营扣点:每月按销售额的约定扣率计算甲方租赁租金收入。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扣率为销售额的【 】%。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扣率为销售额的【 】%。 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7、扣率为销售额的【 】%。 租金结算:乙方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销售额,由甲方根据上述约定的扣率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完成核对结算租金并发出租金确认单,由乙方于每月第1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交付当月租金,租金期限按自然月计算。 2.1.2. 计租日:为免租期结束之次日。 2.1.3. 首月基本租金: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天数(自计租日至该月月底)乘以日基本租金额所计算出的得数,首月日基本租金额为当期首月固定租金或保底租金额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 2.1.4. 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租金: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乘以日基本租金额计算得数,最后一个月的日

8、基本租金额为当期最后一个月固定租金或保底租金额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 2.1.5. 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的物业管理费、推广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租金以外的费用(如代收代缴的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2.2. 租赁保证金 2.2.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大写:【 】)的保证金,该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担保。 2.2.2. 租赁保证金由乙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乙方已预交诚意保证金类款项的,该类款项自动转为租赁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应按时补足差额。) 2.2.3

9、 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抵扣乙方向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办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2.2.4. 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重新补足,未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租赁保证金总金额5‰的违约金,逾期达到六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没收租赁保证金,甲方损失超过租赁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 2.2.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须在本合同终止及乙方将该租赁物交还给甲方且双方就租赁该租赁物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清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剩余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2.3. 物业管理费 2.3.1. 乙方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按照该租赁物使用面积计算,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 】元。租赁期间,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购物中心的物业管理费,每次调整前,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须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调整幅度按甲乙双方协商结果办理。在装修免租期内,乙方仍需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1、具体细则参见《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2.3.2. 首期物业管理费于租赁物交付之日支付,以后每1个月支付一次。具体细则参见《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2.4. 其他费用 2.4.1.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租赁物使用有关的工商税费、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煤气)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2.4.2. 乙方须按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向乙方提供的帐单,在每月5日前支付所有因使用该租赁物而产生的水、电及其他费用(如有),具体参见《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电话、网络、燃气等费用(如有)由乙方直接向公共事业单位或运营商支付。 2.5.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可以以银行转帐方式存入甲方指定

12、的帐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帐凭证),或将支票送至甲方法定地址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甲方核实乙方交纳款项后,向乙方出具发票或收款凭证。物业管理费缴纳方式另行参见《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开 户 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2.6.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 2.7. 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应承担的义务,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租金或其他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 2.8. 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及其他

13、任何费用,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 2.9. 租金、租赁押金及其他各种费用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3. 租赁物交付与验收 3.1. 交付日:双方签署租赁物交接凭据之日。 3.2. 该租赁物的交付日期暂定为【 年 月 日】之前,甲方应当于该日期前交付该租赁物,而乙方应当于该日期前接受交付。具体交付时间以甲方另行书面通知为准。 3.3. 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租赁物时,应当签署交接凭据及交接清单,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租赁物之状况;交接凭据及交接清单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

14、 3.4. 前款所述的交接凭据签署之日期为租赁物实际交付日。 3.5. 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前详细查看该租赁物现有装修、设施及该建筑的公共部分。 3.6. 甲方可在该租赁物交付时向乙方提供《用户手册》,说明乙方承租该租赁物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空调、照明、用电、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项。 3.7. 乙方接收该租赁物时,应当检查该租赁物;如果乙方认为该租赁物存在缺陷,应当于接收当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自接收当日起7日内未发出书面通知的,视为乙方认可该租赁物无缺陷,并同意接受该租赁物该租赁物。 3.8. 前款所述的缺陷不影响乙方装修且该租赁物交付条件基本具备的,则乙方应当立即接收该租赁

15、物;同时,甲乙双方应当将该等缺陷书面记录,而甲方则应当于交付/接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有必要修复部分修复。 3.9.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没有在甲方发出的收铺通知书内约定之交付日前与甲方办理该租赁物的验收、交接手续,则乙方应被视为在甲方发出的收铺通知书内约定之交付日办理了该租赁物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发出的收铺通知书内约定之交付日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交付日起支付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如租金、物业管理费等。 3.10.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超过甲方发出的收铺通知书内约定之交付日一个月后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

16、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11. 甲方延迟交付的责任见本合同第10条中的约定。 4. 装修期及免租期 4.1. 装修期(装修期内,甲方免收乙方基本租金) 4.1.1. 乙方有【 】天的装修期,自该租赁物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次日起计算(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1.2. 图纸: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提供装修方案以及施工图纸,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间隔和地板覆盖物的施工图纸、平面图;一切有关电力、消防报警、公共广播、计算机系统、电话系统、电气装置的施工图、平面图;任何建议修改或增设电器、机械设备或其他设施的细节;乙方的独立机电设备及用房的施工图、平面图。并提供施工单

17、位主体资格信息资料及获取本次装修资格的合法途径的书面文件。 4.1.3. 装修管理: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享有对乙方装修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的权利。 4.1.4. 装修报批:如乙方装修需按照国家及租赁物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装修报批手续的,由乙方自行办理报批手续,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乙方应保证装修施工单位从事本合同项下装修工作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 4.1.5. 消防:乙方应在场地开业前自行申请并取得二次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如需)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如需),若乙方未能办妥上述证照而坚持开业,由此造成的甲、乙双方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1.6. 费用:装修期内,乙方仍

18、需承担物业管理费以及装修和/或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电话费)。 4.1.7. 装修期内,乙方除免交基本租金外,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其他义务均不免除。 4.1.8. 乙方须在该租赁物交付日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支付装修保证金和装修垃圾运输费(如有),具体内容参见《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4.1.9. 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装修规定,于装修期届满,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向乙方无息返还装修保证金。 4.1.10. 如因乙方原因,自该租赁物交付之次日起30天内仍未开始进行装修工程,甲

19、方有权收回租赁物,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租赁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 4.1.11. 若乙方于装修期结束之前完成装修工程,则不论乙方是否进行经营活动,乙方依然只需于计租日开始向甲方支付租金。 4.1.12. 若因乙方原因,装修期届满仍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方可继续装修,但须向甲方支付基本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此之外,甲方还有权于装修期届满之次日起每日向乙方收取租赁保证金的5‰作为违约金,直至乙方完成装修并开业。 4.1.13. 若因乙方原因,于装修期届满后的一个月内仍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则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解除本

20、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须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被扣除租赁保证金在内的违约责任,且无权要求甲方赔偿任何装修费用,或就租赁物内的装修、设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合同解除后,甲方因清理乙方的装修而支付的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4.1.14. 若因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的原因,乙方于装修期内未能进行或完成装修的,乙方的装修期应根据实际延误的天数相应的予以延长。 4.2. 免租期(免租期内,甲方免收乙方基本租金) 4.2.1. 根据乙方经营需要,甲方同意给予乙方【 】天的免租期以扶持乙方的经营。免租期自租赁物装修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即【 年 月 日至 年

21、月 日】)。 4.2.2. 免租期内,乙方仍需承担物业管理费以及装修和/或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4.2.3. 免租期内,乙方除免交基本租金外,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其他义务均不免除。 4.2.4. 乙方若不能在商场开业前办理完成开业所需的全部证照,乙方免租期不予顺延,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缴租金。 5. 抵押、转租、转让和续租 5.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租铺的商铺承租权私自转让或承包给第三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其合同,如转让者持有正当理由,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转让条件批准结清费用后,方可办理正式转让

22、手续。 5.2.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该租赁物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之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乙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 5.3. 若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该租赁物续租,则甲方有权携同该租赁物未来的任何租户在租赁期结束前3个月内的合理时间内,预先通知乙方后考察该租赁物,乙方不得阻挠,但甲方的该等行为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6. 保险 6.1. 乙方应当在租赁物交付完成以前或最迟不超过租赁物交付完成之日自费为该租赁物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

23、括装修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开始营业之日止。 6.2. 乙方应当于开业前的15日内自费为该租赁物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乙方开业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6.3. 为了强化对公众的负责,降低乙方的成本,甲方将视情况决定是否组织集中保险。乙方可选择参保。对公众责任险乙方应当保险。 6.4. 如果乙方自行保险的,应当向甲方出具保单提交复印件。 6.5. 乙方不得做出任何行为、事件,导致购物中心或该租赁物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无效;乙方亦不得做出或容许乙方所雇佣的相关人员和承包商、关

24、联人或单位做出任何行为、事件,致使购物中心或该租赁物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风险增加。 6.6. 若本合同第6.5条所述保险风险增加,并导致保险费增加,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其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的前提下,要求乙方立即补足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而不论该等保险的投保人是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第三方。 6.7. 如因乙方的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予甲方。 7. 租赁物交还 7.1. 交还日期及适用范围 7.1.1. 乙方应当与本合同约定的租期结束之日起不超过

25、5日内交还该租赁物。 7.1.2. 除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正常终止外,如果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当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超过5日内交还该租赁物。 7.2. 交还状况及装修和附属设施/设备的归属 7.2.1. 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下述方式之一交还租赁物: 7.2.1.1. 乙方自费将该租赁物内的所有动产(附属设施/设备除外)搬离该租赁物,该租赁物交还时的状况应当与乙方在最后一段正常营业时间时的状况一致;租赁物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

26、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如乙方原因导致租赁物的装修或附属设施遭到破坏,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导致的损失。 7.2.1.2. 乙方自费将租赁物内的所有物品搬离该租赁物,并将租赁物恢复至租赁物交付时的状态(正常使用导致的磨损除外)。 7.2.2. 如果该租赁物交还时之状况不符合前项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使得该租赁物之状况符合前项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追索。 7.3. 交还通知、查验和接收 7.3.1. 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乙方均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交还/收回该租赁物的具体日期,甲乙方应

27、当按照该等通知查验及交接该租赁物。 7.3.2. 甲方应该依照本合同第7.2条规定查验该租赁物。 7.3.3. 在符合本合同第7.2条规定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当签署交还凭据,交还凭据一经签署,乙方交还该租赁物的义务立即完成。 7.4. 逾期交还的后果 7.4.1. 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还该租赁物,则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如乙方在甲方发出终止租赁合同通知书后7日内仍未搬离遗留物品,该租赁物内的一切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搬离并处置该租赁物,该租赁物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 7.4.2. 乙方逾期交还租赁物,除

28、应该依照合同最后一个月的标准交付逾期期间的使用费、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外,每天还应按照合同最后一个月日基本租金的1.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交还该租赁物或甲方依照本合同第10.2.3条的规定收回该租赁物。 8. 双方相互承诺和保证 8.1. 甲乙双方相互声明、承诺并保证如下: 8.1.1. 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签署一切必须的文件并采取一切所需的行动以使本合同规定的条款顺利履行。 8.1.2.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不会导致违反、取消或终止任何协议、承诺或其它正式文件的任何条款和条件,或构成任何协议、承诺或者其它正式文件下的违约事项;亦

29、不会违反任何法院判决、裁定,或任何管理机关、政府组织的规定、决定。 8.2. 甲方向乙方声明、承诺并保证如下: 8.2.1. 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并遵守和履行所有本合同项下的承诺、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使用及享用该租赁物,而不受到甲方或其代表的不合法的干扰。 8.2.2. 甲方对该租赁物享有完全的出租及收取租金的权利,在租赁期间,乙方对运营该租赁物享有完全收益之权利,如遇有法院扣押、处分或强制执行,甲方应负责排除并决不影响乙方依约使用该租赁物的权利(但法院的该等行为系由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8.2.3.

30、按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所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就该租赁物租赁而须甲方支付的税项。 8.2.4. 将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障乙方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8.2.5. 甲方将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巡查和监督:商品质量管理(物价、标识、品质、外观、计量、索证);服务质量管理(仪容仪表、言行举止、礼貌用语、销售服务、商品知识、售后服务);环境质量管理(绿化、美化、亮化、卫生、空气、气温)。乙方就以上三方面需要就法规及相关问题咨询时,甲方将尽可能提供帮助。 8.3. 乙方向甲方声明、承诺并保证如下: 8.3.1. 若乙方在该租赁物进行任何活动、事情或其他作为或不作为违反或触犯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

31、关部门下达的有关指令而对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向甲方负责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8.3.2. 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声誉。 8.3.3. 若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就该租赁物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法院送达的传票,在48小时内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8.3.4. 乙方在经营期间应合法用工并办理齐全相关用工证照,如其用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3.5. 乙方承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顾客投诉;乙方必须自觉维护各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确保商品及服务品质优良。如确属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而出现顾客退货或投诉的情况,商户有责任妥善处理,严禁因顾客退货

32、或投诉而辱骂,殴打顾客,严禁用欺骗手段引诱顾客试用、试穿后强行买卖。如乙方未能妥善处理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现场作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对乙方酌情处以警告、或停业整顿、或终止合同等处分,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及服从甲方管理。 8.3.6. 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执行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有关加强该商场管理的《商户手册》、《营业员管理手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规章制度。 8.3.7. 乙方应将每日的全部销售额提交甲方包管,并向甲方提交每日收银系统的记录、以及按照甲方规定格式填写的营销记录。乙方所做记录必须准确、真实及完整。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收银系统,非现金支付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微信

33、百度钱包、快捷支付、网上银行、各类团购网站等)的后台数据及乙方自用的营销、管理、经营、仓库存储等方面的记录,乙方销售额以甲方记录为准。 9.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9.1. 变更本合同的条件如下: 9.1.1. 租赁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如出现下述情况,双方可变更本合同: 9.1.1.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合同的。 9.1.1.2. 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租赁物设施正常运行、或水、电、燃气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10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租赁物的。 9.1.1.3. 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条款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7天内

34、乙方未予纠正的。 9.1.1.4. 在租赁期间,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租赁物房地产权利、严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且超过10天的。 9.1.1.5.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该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坏,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9.1.1.6. 甲方因经营需要将租赁物整体转让或出售给第三方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5天内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相应手续,但前述转让或出售不得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之权益。 9.1.1.7. 甲方因经营需要调整商业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建筑规划调整、品牌调整、业态及业态布局调整等)时,甲方应提前60日通知乙方调整方案,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商铺位

35、置或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予以配合。 9.1.2. 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 9.2. 解除本合同的条件如下: 9.2.1. 租赁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出现下述情况,可解除合同: 9.2.1.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 9.2.1.2. 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租赁物设施正常运行、或水、电、燃气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30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租赁物的。 9.2.1.3.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条款规定的约定,且经甲方书面提出后的30天内,乙方未予纠正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

36、合同。 9.2.1.4. 在租赁期间,政府决定征用该租赁物所在土地而需拆除该租赁物的。 9.2.1.5. 在租赁期间,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租赁物房地产权利,且超过30天的。 9.2.1.6.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9.2.2. 解除本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 9.2.3. 因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到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0. 违约责任 10.1. 甲方违约责任 10.1.1.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逾期交付租赁物,每逾期一日则应按首年月基本租金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1.2. 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及时履行本

37、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租赁物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1.3. 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10.1.3.1. 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租赁物供乙方使用,超过30天的。 10.1.3.2. 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或严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 10.1.3.3. 甲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除外。 10.1.3.4. 由于甲方原因,致使该租赁物因法庭强制执行而被查封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 10.1.

38、3.5.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允许乙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况。 10.1.4. 租赁期限内,甲方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前违约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 10.1.5. 乙方依据本合同第10.1.3条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甲方返还租赁保证金,退还多收的预交款项(如有)并赔偿损失,并在5日内自行搬离该租赁物。 10.1.6. 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一切律师费),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该等费用、开支。 10.2. 乙方违约的责任 10.2.1. 在租赁期限内

39、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逾期达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委托物业服务公司采取停止供应水、电、燃气、空调或其他设施的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在停止供应或使用水、电、燃气、空调或其他设施期间,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缴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因逾期产生的违约金及其它费用等。 10.2.2. 租赁期限内,乙方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中途擅自退租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10.2.3.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该租赁物、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由此而造成甲方损

40、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0.2.3.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租赁物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10.2.3.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租赁物结构,或损坏租赁物,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10.2.3.3.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租赁物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10.2.3.4. 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租赁物或设备毁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10.2.3.5. 拖欠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累计达到30天的。 10.2.3.6. 乙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

41、者除外。 10.2.3.7.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该租赁物内的设施货物因法庭强制执行而被查封。 10.2.3.8. 乙方擅自中断、停止其业务累计超过30天的。 10.2.3.9.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未能按照甲方规定统一开闭店时间经营,累计达到10次以上的。 10.2.3.10. 乙方销售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货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或在租赁物内出售本合同未列明的品牌或货品的。 10.2.3.11. 乙方如采取保底租金及提成租金两者取高(B方式)或联营扣点(C方式)的合作方式,须配合接受甲方不定期的财务督查、审计。如乙方隐瞒或瞒报营业收入,首次发生,按差额的10倍作为违约

42、金赔偿甲方;再次发生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0.2.3.12.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允许甲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况。 10.2.4.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10.2.3条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7天内迁离并交回该租赁物;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若租赁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0.2.5. 甲方依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表明甲方行使本合同赋予其提前收回该租赁物的权利,并构成甲方对该项权利已全面充分的行使,甲方无须以实际进入该租赁物的行为作为行使该项权利的标志。 10.2.6. 甲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或收取违约金,并不损害及影响甲

43、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补救的权利(包括收回该租赁物的权利)。 10.2.7. 甲方因向乙方催讨租金或其他费用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及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行使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权利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一切律师费),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该等费用开支。 10.2.8.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不按有关规定及时缴付管理费、水、电费及其它费用导致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代垫的,则甲方有权通过物业服务公司从乙方水、电等费用周转金中扣除,乙方须在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五天内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补付前述所垫之费用,以维持周转金总数

44、不变。如乙方不按通知要求补付所垫费用及补足周转金的,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并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追偿而产生的全部支出,例如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10.3. 乙方对甲方作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乙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乙方在日后同类型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要求,除非乙方以书面作如此表示。 10.4. 甲方对乙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甲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甲方在日后同类型事件中放弃须获得特别同意的要求,除非甲方以书面作如此表示。 10.5. 甲

45、方一次或多次原谅、宽恕乙方违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构成甲方放弃追究对乙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义务的依据,亦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甲方追究乙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义务的权利,除非甲方以书面形式作如此表示。 11.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天灾、战争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11.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

46、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程度。 11.3.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定期及时地告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现状,如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1.4.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行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的影响。 11.5.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提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或其他适当机构)出具的证实不可抗力事件的合法证明,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证明,对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12. 通知与送达 12.1.

47、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它通讯往来,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甲方收件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邮编: 联系人:

48、 乙方收件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邮编: 联系人: 12.2. 任何文件、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如以邮寄的方式,在寄出后

49、第三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邮政局出具的挂号投送收据,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传真的方式,则发出时视作已送达,对方传真机收到的传真报告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手递的方式,则于对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收条将作为有效证明。 12.3. 甲方在乙方租赁物醒目位置张贴的通知或文件,即视为已合理通知乙方。 13. 法律适用 13.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租赁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起诉。 13.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及受其管辖。 14. 合同效力 14.1. 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事项

50、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的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 14.2. 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内容为本合同双方就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所作之补充、修正、解释及说明,为本合同双方所确认及同意,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4.3.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各自的公章之日起生效。 14.4. 本合同正本及其附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14.5.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参阅方便而设,不得用于解释合同条款。 14.6. 本合同条款业经双方协商和谈判而达成,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15. 税费负担 15.1.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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