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程序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监督站对验收进行监督。一、验收条件1、施工单位已按设计图纸完成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内容;2、施工单位已组织自验合格,并向监理(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3、监理(建设)单位已组织预验收合格,监理单位已出具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意见;4、根据工程需要基础(主体结构)可分阶段验收,除尚未到龄期的砂浆、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和结构抽检报告外(但应提供砂浆、混凝土试块的检测委托单,核查试块留置数量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其他资料应齐全,并经监理审查合格;5、具备结构抽检条件的
2、楼层,应经检测单位抽检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二、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应至少提前3天向监督站提出书面申报(详见表B-22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申报表、表B-23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申报表);2、施工单位报送施工技术资料,建设单位报送分部工程验收实施方案,经监督站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3、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监督站对验收进行监督。三、分部工程验收形成的资料:1、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见表B1-10,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见表B1-11); 2、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表(表B-14);3、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表B-2);
3、4、分部工程验收会议签到表(表D-5)。四、应注意的问题1、未组织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主体结构施工;未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2、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到监督站办理工程结构备案手续。地基与基础分部未办理备案的,不得进行主体结构验收;主体结构分部未办理备案的,不得进行初步验收。办理结构备案时,需提交的资料目录见附表2。五、参加验收单位及人员监督单位人员:(项目监督负责人、监督员等不少于2人);建设单位人员:(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等);勘察单位人员:(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人员:(结构专业设计人员必须参加,建筑、设备专业视情参加);施工单位人员:(企业领导、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等必须参加);监理单位人员:(总监及土建、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以上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否则不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