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门名称 合同编号 客户号 期货经纪合同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尊敬的客户: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公司客服热线:95503,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本合同已于2009年10月27日获得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本合同文本备案审查合格的通知(中期协函字[2009] 242号),系本公司正在使用的最新文
2、本。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目 录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2 客户须知 5 期货经纪合同 8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8 第二节 委 托 9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9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11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12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13 第七节 风险控制 15 第八节 现货月份平仓和交割 16 第九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17 第十节 费用 18 第十一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18 第十二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19 第十三节 免责条款 20 第十四节 争议解决 20 第十五节 乙方(自然人)特别
3、指定事项 21 第十五节 乙方(法人)特别指定事项 ...................................21 第十六节 其他 23 法人客户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2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5 自然人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 26 法人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 27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进行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因此,您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期货交易。
4、 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
5、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五、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果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做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
6、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七、“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八、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九、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1.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2.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
7、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出现延迟、中断; 4.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5.本公司提醒您,注意保管好交易密码,定期修改,并且随时查询交易情况及每日结算账单,以防密码失密而引起的他人恶意操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故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做出客观判断,对期货交易做仔细的研究。 以上
8、《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开户人/被授权人认真阅读后抄写) 法人客户加盖公章 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客户须知 一、客户需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9、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客户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客户开户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法人客户应向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客户需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客户应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
10、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应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客户本人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
11、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知晓居间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居间人是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自然人。对于受期货公司委托的居间人,期货公司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的员工,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居间人的任何行为及造成的任何责任与期货公司无关。客户如委托居间人进行交易,其操作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 (六)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
12、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七)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八) 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以下简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九)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
13、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知晓只有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方可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 协助办理开户业务;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十)知晓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客户应知晓洗钱是将非法活动的收益通过转移、隐瞒、掩盖的方式转化为表面合法的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
14、定,严禁客户利用期货市场进行洗钱活动。期货反洗钱主要从内控要求、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送以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对洗钱风险进行规避。客户须审慎交易,如有涉及洗钱行为的,触犯法律法规,一切后果由客户本人自行承担。 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开户人/被授权人认真阅读后抄写) 法人客户加盖公章 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15、 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客户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
16、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
17、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乙方同意由甲方指定的期货中间介绍商依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协助乙方办理开户及相关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期货中间介绍商协助甲方对乙方送达交易结算报告、保证金追加通知等结算资料,以及进行风险提示等视同甲方的行为。 第五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甲方的期货中间介绍商应当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公开期货中间介绍商业务范围,张贴从事期货中间介绍商业务的管理
18、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名册,公开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和要求、风险提示、期货交易和出入金流程、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供乙方查询。 第二节 委 托 第六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市场原因、不可抗力原因、网络或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均非甲方及其期货中间介绍商的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
19、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八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法人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九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站()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出入金方式要符合期货监管部门及甲方开户
20、 第十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在开户申请表中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出票方的有关证明文件,并在甲方确认乙方资金到账后方可开始交易。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
21、方保证金: (一) 依照乙方或者乙方资金调拨人的指示支付可提资金; 可用资金的计算方法为: 可用资金=客户权益-客户持仓占用保证金 可提资金的计算方法为: (1)有持仓账户:可提资金=可用资金×80% (2)无持仓账户:可提资金=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或者结算的差额; (三)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四)为乙方支付的仓储费、检验费、过户费等; (五)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交易所处以的罚款; (六)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八)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22、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或银期转账系统下达。书面下达的指令必须有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资金调拨人签字。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用以确定该指令是否有效,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签字是否和合同预留的印鉴相符、是否有足够可提的保证金、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或者不完整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 甲乙双方签订“银期转账协议”的,乙方的出入金按该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
23、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乙方授权甲方将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具体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确定。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24、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十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或电话等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并通过互联网,包括甲方局域网络以及甲方期货中间介绍商营业场所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十九条 乙方申请网上交易,甲方认为乙方已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承诺能够独立承担网上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由此带来的损失。乙方进行网上交易,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客户号、交易所
25、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凡是用乙方交易密码在乙方账户内下达的交易指令皆视作乙方或者乙方的指令下达人所下达。 第二十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网上交易软件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从甲方指定处获取,乙方不得擅自或试图更改甲方提供的交易软件,否则由此造成的交易风险甲方不予承担。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乙方都不得向第三者转让或拷贝甲方提供的交易软件,若发现类似情况,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
26、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急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下单。应急报单电话为: 第二十三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使用网上交易方式: (一) 乙方提出书面撤消申请,经甲方核准; (二) 乙方私自设立或变相设立营业场所进行委托交易的; (三) 乙方利用交易系统窃密或破坏交易系统的。 第二十四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设定电话委托密码。交易时,按照客户号、名称或姓名、电话委托密码下达交易指令。乙方同意,只要三者相符,相应的交易指令就视为乙方下达。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
27、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客户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
28、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七条 乙方下达的指令仅限当日有效。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包括可能的重复成交,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八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第三十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未平仓合约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
29、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未平仓合约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收盘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甲、乙双方均同意,只要甲方将乙方的交易结算单
30、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即视为甲方履行了对乙方约定的通知义务。 第三十二条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址为,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 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用户名为 。 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初始密码为 。 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第三十三条 由于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2个月的投资者账户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三十四条
31、 由于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 甲方结算系统与查询系统的主要差别在于: 甲方结算系统提供的账单是逐日盯市结算方法,与交易所一致,而查询系统除了提供逐日盯市结算方法外,还提供逐笔对冲结算方法计算的结算账单。 第三十五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甲方采用以下任意一种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1、乙方自取方式 2、公司网站 3、网上交易系统信息提
32、示 第三十六条 甲方对乙方发出的其他通知,包括: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交易进行中发出的风险警示、追加保证金通知、强平结果通知等,乙方同意甲方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手机短信通知、交易系统信息提示、邮寄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等任一方式发出。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以甲方的发送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 乙方确认,乙方在本合同第十五节中所留的地址、电话等是甲方对乙方及其授权人员进行通知、报告等业务往来的有效方式。甲方据此发出的邮寄记录、短信记录、电话录音记录等均被视为已经送达乙方的有效证明。 第三十八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
33、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三十九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未平仓合约,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四十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
34、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未平仓合约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四十一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四十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
35、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节 风险控制 第四十四条 乙方在其持有未平仓合约的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未平仓合约、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未平仓合约。 第四十五条 甲方以可用资金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可用资金的计算方法为:可用资金=客户权益-客户持仓占用保证金 。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乙方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拥有的交易编码下同时存在盈利和亏损时,在亏损部分得到充分填补之前,不得提取盈利部分。 第
36、四十六条 每日交易闭市后,经结算当乙方的可用资金<0时,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当乙方持有两种及两种以上未平仓合约时,甲方可对乙方持有的任意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 在交易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行情急剧变化或因交易所按规则调整保证金收取比率),当乙方的可用资金<0时,乙方应当立即补足保证金或立即减仓,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当乙方的客户权益低于按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水平时,乙方同意甲方
37、可以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可用资金>0。 第四十七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乙方应当自行减持超仓部分,否则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仓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在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没有超过交易所限仓,但甲方客户整体未平仓合约超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包括乙方在内的所有持有该未平仓合约的客户按比例减仓,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第四十八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
38、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九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五四十三乙方要求变更本节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约定的 第五十条 强行平仓数量的计算以执行强行平仓时的实时客户权益为准。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
39、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五十一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二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节 现货月份平仓和交割 第五十三条 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前五个交易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乙方申请实物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
40、五十四条 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或者有效的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或票据,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凭证、票据的真实性。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凭证或票据的,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如不能平仓而进入实物交割程序的,则乙方构成交割违约,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五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 乙方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未平
41、仓合约均自动进入交割程序,交割按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十七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套期保值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九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五十八条 甲方及其期货中间介绍商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及其期货中间介绍商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及其期货中间介绍商的分
42、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甲方及其期货中间介绍商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及其期货中间介绍商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及其期货中间介绍商应予以解释。 第六十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及其期货中间介绍商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六十一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六十二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http://www.cfachina.o
43、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及其期货中间介绍商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陆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节 费用 第六十三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交易和交割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按照甲方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 如遇新品种上市或手续费发生变动,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网站公告或结算账单确认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手续费变动通知。 第六十四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十一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为法人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
44、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通知发出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除本合同第六十六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
45、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二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六十九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七十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为禁止进行期货交易的主体; (二)乙方未能以真实身份与甲方签署本合同或乙方未能提供真实开户证明文件或开户手续不完备或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有效证件过期,未按规定向甲方提供补证材料; (三)乙方作为自然人已经死亡或部分、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6、 (四)乙方作为法人发生经营期满、倒闭、停业、歇业、清算、被吊销法人资格、未进行或未通过相关部门的年检; (五)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六)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诉讼保全、行政保全或者扣划; (七)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终止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一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
47、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七十二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未平仓合约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十三条 甲方、乙方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签署《销户确认书》。 第十三节 免责条款 第七十四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七十五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
48、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六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节 争议解决 第七十八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并填写
49、有关内容,在非选项前□内打×): □ 提请甲方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 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节 乙方(自然人)特别指定事项 一、 乙方为自然人客户的特别指定事项: (一)乙方为自然人客户,乙方本人为交易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签字留样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 签字留样 (二)乙方为自然人客户,如有授权其他人作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请按以下要求填写,签字留样如下: 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 姓名 身份证号 签字留样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 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