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专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修改和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本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为准。1定义与解释1.1.1工程工程名称:重庆万州至湖北利川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以下简称“万利路”。 工程地点:万州监理合同段划分:项目合同段里程工作内容资质要求初设批复概算(建安费)监理服务期万利路WLJL12.19kmK8+224K10+413驸马长江大桥合同段的项目施工便道、施工用电、特大桥、防护及排水工程以及-K0+570K51+832.742全线路面、绿化、房建、机电、交安设施等的施工监理及上述项
2、目的抽检和缺陷修复工作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资质、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工程试验检测资质(且具有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还需具有国家CMA计量认证资质)19.05亿元建设工期:51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万利路WLJL226.59km-K0+570K8+224及K10+413K28+215.367合同段的项目施工便道、施工用电、路基、桥涵、隧道、路线交叉、防护及排水、预埋管线工程等的施工监理及上述项目的抽检和缺陷修复工作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
3、工程试验检测资质(且具有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还需具有国家CMA计量认证资质)14.08亿元建设工期:32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万利路WLJL323.63kmK28+200K51+832.742合同段的项目施工便道、施工用电、路基、桥涵、隧道、路线交叉、防护及排水、预埋管线工程等的施工监理及上述项目的抽检和缺陷修复工作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工程试验检测资质(且具有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还需具有国家CMA计量认证资质)24.87亿元建设工期:36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注: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施工便道、施工用电、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
4、防护及排水、预埋管线工程、绿化、房建、水保、环保、交通工程(机电和交安设施)等的施工监理及上述项目的抽检和缺陷修复工作。在通用条款1.1.13款后增加1.1.14款:1.1.14缺岗:在未经批准的前提下,在施工现场(含工地办公室)4小时内或旁站时2小时内没有履行监理服务。将通用条款1.2.3款修改为:1.2.3组成监理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1.2.3.1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1.2.3.2中标通知书;1.2.3.3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1.2.3.4合同专用条款(
5、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1.2.3.5合同通用条款;1.2.3.6工程专用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1.2.3.7监理规范;1.2.3.8技术规范;1.2.3.9技术建议书;1.2.3.10财务建议书;1.2.3.11监理机构及人员资质;1.2.3.12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1服务形式本项目设置一级监理机构,设置总监办(含工地试验室),总监办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设置驻点。由业主对总监办实行监管,总监办对业主负责,全面负责本标段的“四控、两管、一协调”及施工安全、环保等具体监理工作。监理人应在
6、工程现场组建总监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代表监理人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总监办设总监理工程师1名,总监理工程师是总监办全权代表,负责处理现场施工监理事务。总监或副总监理工程师中必须有1人负责施工安全和环保监理。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总监办应设驻点和驻地监理工程师若干,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处理相应路段的现场施工监理事务。在签定监理合同之前,监理人必须将最终确定的监理机构人员的资质证书(包括培训证)原件统一交业主审核认可,同时提供所有原件资料的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一套。中途接替人员的资质证书原件也应交业主审核认可,同时提供所有原件资料的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一套。在监理履约期间,业主将有权
7、随时查验监理机构人员的资质证书原件。2.1.2服务范围2.1.2.1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防护及排水工程、绿化、房建、安全设施及机电工程等与本项目相关的全部工程内容。2.1.2.2 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的授权范围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其他事项和文件资料管理等合同段范围内的全部监理工作、交(竣)工验收及配合审计工作。本项目的质量目标为优良工程(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值均大于等于90分),监理人应精心组织监理工作,确保本工程施工完成后达到优良级品。如果本工程在交工验收时未达到上述质
8、量目标,监理人应无条件组织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直至工程达到优良级品为止,同时发包人有权从监理服务费用中扣除5作为监理人的违约金。2.1.4监理服务的内容监理服务机构设置:每个监理合同段设置1个总监办(含监理试验室)监理服务的内容: 质量、进度、费用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保监理、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文件资料管理及现场施工协调 ;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工地试验室检查项目: 以现场抽查检测和试件制备为主,需配土工、沥青、沥青混合料(常规部分)、石料、砼、砂浆、稳定料、集料等常规试验设备,负责监理范围内的各种抽检及平行试验,(预应力钢绞线,土工合成材料、沥青混合料、锚具、夹片、伸缩缝等非常规试验可委托专
9、业检测部门试验检测并出具检测证书),以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人组建的工地试验室,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否则将按第4.1.1款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所提供的试验检测仪器应满足招标文件 附件5资格审查要求5-4 试验、检测和测量仪器表中提出的最低限度要求。监理试验室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且安装恒温恒湿设备),以独立完成监理规范规定的各项试验工作。相应上述费用纳入各相关投标报价。监理试验室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现场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1)参与验证试验的全过程,独立抽样;(2)参加标准试验全过程的旁站,开展平行复核试验;(3)参加工艺试验的全过程,审查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
10、料、半成品及成套设备的质量;(4)对承包人的各种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按规定的频率进行独立的抽样试验;(5)对验收试验进行全过程监督。监理试验室抽检的结果与承包人质检的结果应综合进行评定,若二者偏差较大,需提交发包人进行处理。在通用条款2.1.4款后增加以下内容:(1)监理人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并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相应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测量、试验检测仪器和所需的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生活设施,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监理人应合理调配监理人员的人数及进出场时间,以便很好地满足各阶段施工监理的需要。(2)监理人在施工准备阶段、
11、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所承担的现场监理工作还应符合重庆市及工程所在地区政府的有关规定。(3)监理人应安排投标文件中所列的用于本工程的试验、检测仪器等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4.1.1款视为监理人违约。2.1.5 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在工程质量监理上,业主授予总监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要求的全部职责和权力。业主在遵循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保留质量问题上的一票否决权。在工程进度监理上,业主授予总监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要求的全部职责和权力。业主提出处理意见,保留要求承包人和总监因工程进度滞后而采取进一步措施的
12、权力。在工程费用监理上,业主授予总监有现场计量核实合同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审核承包人每期计量支付证书的权力,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经业主批准后,有暂拒支付的权力。业主保留计量支付的终审权。在合同管理上,业主授予总监有对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方案、数量、单价、金额的初审权,由业主提出处理意见,保留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方案、数量、单价、金额的最终审定权。除上述权力外,经业主批准,业主还授予总监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的其它的合同管理职权。在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监理上,业主除授予总监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要求的全部职责和权力外,还授予总监监督承
13、包人完成总承包合同中规定事项的权力。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安全需立即采取行动的,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业主的批准的情况下向承包人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但监理人随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情况,并与发包人协商进一步应采取的措施。2.4监理人员在通用条款2.4.1款后增加以下内容:2.4.1.1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已在监理人处进行岗位登记(即监理工程师注册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同时该人员应在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总站人员数据库中可查证 )。2.4.1.2本项目应设置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工程师负责施工安全环保监理工作。2.4.1.3各级监理人员的人
14、数及资质除应满足本项目资格预审中的人员强制性标准要求外,其构成及技术职称搭配比例应合理。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监理人员应占监理技术人员总数的80%以上。行政及事务人员的人数由监理人根据监理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在缺陷责任期内,至少应安排1名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1名桥梁监理工程师、1名隧道监理工程师、1名机电监理工程师(WLJL1配备)、2名监理员留守现场,并负责相关资料的整理工作和其它相关事宜。在通用条款2.4.6款后增加2.4.7至2.4.10款:2.4.7监理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不得更改,主要监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报送的人员名单相一致。若监理
15、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 2.4.3款和2.4.4款的相关规定,同时发包人按更换总监处监理人200000元/人次违约金、副总监、试验室主任处监理人150000元/人次违约金,更换其它监理人员处监理人5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如监理人员不称职,业主提出要求更换,监理人必须限期更换相关人员,同时处以上述标准的违约金。2.4.8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提请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它主要监理人员需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14天,则监理人必
16、须按第2.4.3款规定派同样资质的人员来替换。监理人应如实记录各监理人员及行政事务人员的出勤情况及工作内容,并在每月月末提交发包人签字确认。2.4.9尽管监理人已按技术建议书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人员,但若发包人认为现场监理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外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果监理人需要对其在技术建议书中提出的人员进场计划进行调整,必须事先经过发包人的批准。2.4.10 监理人员上岗时必须统一着装、挂
17、牌,做到标志明显,形象分明。在通用条款2.5款后增加2.6款:2.6 设施和物品2.6.1监理人应自备履行监理服务所需的一切设施、设备及物品,并承担相应的使用费和维修费。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监理人正常的服务范围之内,监理人应将其相关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2.6.2监理人应为本工程至少配备一套可与发包人现有的信息管理系统兼容的电脑设备,以配合发包人对本工程的管理实现电子信息化的需要。2.7监理人应按业主的要求配合业主对所监理的施工段可能进行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以及业主认为需要的其他试验,配合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业主不另行支付。3.发包人的义务3.5代表发
18、包人授权代表: 待定 。3.9依据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对监理人员的管理,发包人有权利按照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印发的关于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1140号)文件精神执行。4.责任和保障4.1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4.1.1.5监理人的其他违约责任:(1)监理人员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服务,而监理人又不能按业主要求及时更换;或监理人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未按第2.4.9款规定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2)未经发包人同意,主要监理人员擅离岗位;或监理人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出勤率较低(监理工作人员的总出勤率低于95%,或每位监理人员的出勤率低于85%。出勤
19、率按监理人员进场时间表中规定值与监理人员实际出勤值进行统计。监理人员每人每月法定工作日为22.5天)造成监理工作不力;(3)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的原因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发包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4)在下达开工令之前,监理人承诺的用于本工程的试验、检测仪器等未能按照第2.1.4款的规定按时到达现场,或者,未经省级质监站备案核准,未取得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临时专项资格证书,并且在接到业主通知后仍未改正;(5)监理工程师对
20、主要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检查,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4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或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施工合同规定要求,并且不按业主的指令予以纠正。因监理人违约,业主对监理人处以违约金额的计算方法:业主可视监理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a) 对于缺岗人员,按以下标准扣除违约金: 总监理工程师5000元/人天、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试验室负责人1000元/人天、监理员500元/人天。连续3天以上的缺岗,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扣除违约金。 主要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人员)一年内缺岗累计30天以上(含30天)者,另行扣除50000元/
21、人的违约金。(b)发包人可按签署监理合同协议书时监理服务费用的1%5%金额扣缴监理人违约金,该违约金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费用中扣除,或从履约担保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监理人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及缺陷修复过程中的监理服务。(c) 违约金用于奖励履约较好的单位和个人。(d) 发包人可对监理人员工资的发放进行监管(具体办法另行下发)。(e) 对于连续缺岗累计30天以上(含30天)者,业主将对其行为进行通报,并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同时函告其单位要求在3日内调换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新的人员上岗。4.5保障将通用条款4.5.2款修改为:4.5.
22、2监理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 应向发包人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10的履约担保。银行保函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的支行或其上级银行出具,并应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格式。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人按监理合同要求完成监理服务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期满(指本项目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防护及排水工程、绿化、房建、安全设施及机电工程等与本项目相关的全部工程内容缺陷责任期期满)后14天内,发包人向监理人退还履约担保。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
23、部或部分履约担保。将通用条款4.5.3款删除。5.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施工阶段土建监理进场时间:万利路:2013年 月(暂定,以业主具体通知为准)。5.4监理合同的变更将通用条款5.4.4、5.4.5款修改为:5.4.4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或监理的工程量的变更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发包人不予调整。5.4.5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发包人不予调整。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将通用条款6.2款修改为:6.2监理服务费计费方法6.2.1监理服务的费用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准
24、备和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监理服务费用应按招标文件第八篇投标文件格式中财务建议书的内容和格式填报。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组成部分:(a) 监理人员服务费;(b) 监理办公设施费;(c) 监理交通设施费;(d) 监理试验设施、试验检测费;(e) 监理生活设施费;(f) 其他费用。监理人根据上述费用的实际投入详细分解后,以总额价报价,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监理人按照不超过投标报价的原则按实际施工需求合理使用(监理人员支付必须根据经业主批准同意进场的实际到位的监理人员数量按比例进行支付。设备费用根据投标书拟订的设施设备的实际到位情况按比例进行支付。其中交
25、通设施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按比例进行支付)。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发包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发包人不单独支付。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承担本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理、环保监理工作,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其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发包人不单独支付。监理人在填报正常监理服务费用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a) 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内配备的监理人员至少应由以下列人员组成:1名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1名桥梁监理工程师、1名隧道监理工程师、
26、1名机电监理工程师(WLJL1配备)、2名监理员,留用固定人员名单应提供给业主,各人员必须保证联络通畅,发现问题能及时处理。(b) 本次监理支付为总价不超过投标报价的原则按实际施工需求合理使用的承包方式,其中不可预见费和专项固定费用为据实支付。6.2.4监理服务费的调整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和总额价原则上不因受到国家政策变化、物价变动或监理的工程施工工程量的变更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予以调整,投标人应在投标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6.2.5加班费指法定节、假日加班和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的费用。监理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由各种原因引起的加班及其所发生的所有加班费用,含入报价之
27、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索取加班费。6.3 支付6.3.1动员预付款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发包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且监理人提交了动员预付款担保后、尚未进行第一期监理服务费支付前,且主要监理人员以及必要的测量检验仪和其它设备必须已经到场,驻地建设已完成,并经发包人验收认为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要求之日起, 14日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0%向监理人支付动员预付款,逾期不再支付。动员预付款的担保金额应等于动员预付款额,并应采用招标文件第九篇中提供的格式,提供这种担保的银行必须是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的支行或其上级银行,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
28、,该保函在发包人将动员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将随动员预付款的逐次扣回而减少。6.3.2履约担保6.3.2.1履约担保的提交和返还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条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第4.5.2项执行。6.3.2.2发包人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时,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6.3.3违约金和赔偿金6.3.3.1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发包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由发包人从对监理人的日常支付中或履约担保中扣回。6.3.3.2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2款确定的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发包人在日常支付中向监理人支付。将通用条款6.3.4款删除。6.
29、3.5支付方式与支付内容6.3.5.1监理人应在各季度末向发包人提交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发包人批准格式填写的季度结帐单一式三份,该结帐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1)本季度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2)根据合同规定,本季度应结算的其他款项;(3)本季度应扣回的动员预付款;(4)根据合同规定,本季度应扣除的其他款项。6.3.5.2发包人将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季度结帐单后28天内进行核实,考核后予以支付。支付原则如下:(1)根据考核办法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同时结合监理合同段内承包人同期完成的工程量比例核算,按季度支付。(2)施工期累
30、计支付额度不超过监理人合同价的85%(不含不可预见费)。剩余15%作为保留金和缺陷责任期服务金,其中10%作为保留金,将在签发工程交工证书以及监理竣工资料和承包人竣工资料交验后28天内返还监理人;另外的5%作为缺陷责任期服务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28天内支付给监理人。(3)依据合同条款第4.1款约定对监理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扣款,发包人应从当期对监理人的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扣回;(4)依据合同条款第4.2款约定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于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6.3.5.3缺陷责任期服务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28天内支付给监理人。6.3.5.4不可预见费(
31、增加)不可预见费为监理服务费用报价汇总表15项费用总和的10%,未经发包人指示不得动用。 6.3.5.5专项暂定金(增加) 专项暂定金包括专家咨询费、监理培训费及软件费,未经发包人指示不得动用。6.3.6 动员预付款的扣回发包人将在每期支付的同时扣回动员预付款,动员预付款从监理服务期开始后的第三个季度起分4次等额扣回。6.3.7结算6.3.7.1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7日内,监理人应将工程未结清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发包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发包人从监理人扣回的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28日内对该支付申请予以审批并向监理人支付费用
32、,同时发包人向监理人退还履约担保。6.3.8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不计复利),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该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本合同条款第 5.5.4项约定的监理人的权力。6.3.9支付争议发包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
33、支付。本合同条款第6.2.1项的约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人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7.其他删除通用条款7.3款“奖励”8.争端的解决双方在此约定: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端最终由 重庆仲裁委员会 解决。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 重庆仲裁委员会 提出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该裁决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机关裁决的比例分担。9.补充条款增加9.1款至9.3款:9.1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职责9.1.1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监理段的监理业务管理工作,有权授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旁站监理人员分管相应的监理工作,
34、并具体领导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旁站监理人员开展监理业务工作;9.1.2 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编制管辖范围内的监理计划及监理细则,报发包人审批;参与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成果和施工图设计;9.1.3 审批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9.1.4 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审核承包人的人员、机械设备、测量试验仪器配备,对主要管理人员的素质、数量和机械设备、测量试验仪器类型、性能数量有不适应工程需要的,有权要求更换或增加;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
35、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9.1.5 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发布停工令;9.1.6 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9.1.7 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和专题工地会议;发出有关指令和指示;9.1.8 审查批准或处理工程变更和工程价格变更,经发包人批准后,组织实施;9.1.9 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问题,出现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及有关工程监理的各种汇报及请示报告;9.1.10 受理
36、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9.1.11 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发包人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最终支付证书;配合发包人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9.1.12 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9.1.13 负责监理段的施工安全监理、环保监理;9.1.14 将审查结果报发包人审批或将审批结果报发包人备案,并根据发包人的指示,积极组织实施。9.1.15 执行发包人发出的其它业务指令。9.2 工地试验室的职责
37、9.2.1建立本监理合同段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9.2.2 对所负责合同段工程的检测、试验、仪器测定以及对试验人员的检查、培训指导等管理工作;9.2.3 对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设立、仪器配备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9.2.4 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有关重要工地例会与会议;9.2.5 协助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对承包人所做的控制指标试验进行核实或复核性试验; 9.2.6 承担各合同段监理送交或提出的抽样试验,及时提交试验结果和结论;9.2.7 对承包人提供的原始记录进行复核,按照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施工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等;9.2.8 编制、提供有关各种试验报表的格式
38、;9.3 各级监理人员的职责9.3.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9.3.1.1 在发包人的领导下,主持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一切监理业务工作。监理工程师对所负责合同包(标段)的工程质量负全责;9.3.1.2 全面熟悉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设计图纸等文件。纠正图纸中的明显错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需要时报发包人;9.3.1.3 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签署或签发各种指令、证书和报告;9.3.1.4 审查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进度计划;审核承包人试验室的建立。审核承包人测量基准点、原地面线及施工放线成果; 核算工程量清单,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审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和一般混合料配比,承包
39、人机械装备,施工方案;审批分项和分部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受理分项和分部工程交工验收申请,组织验收和质量评定,审查处理承包人的报告、报表和函件,需要时报发包人;9.3.1.5 主持或参与承包人的工地会议,研究和解决施工中的各种问题;9.3.1.6 检查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在工作中实效性,严格审查承包人的履约及分包条件;9.3.1.7 负责所辖合同段的计量支付、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的控制,编写监理月报;9.3.1.8 执行发包人发出的一切监理业务指示。9.3.2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分管部分工程(如道路、桥梁、隧道、路面、交通工程、机电等)和从事专项业务(
40、如试验、测量、安全、合同管理、水保、环保监理等)的监理工程师,其职责根据工地情况和监理工作需要加以规定,由监理工程师明确授权,并通知承包人。9.3.2.1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下负责分管的监理工作;9.3.2.2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权在其分管的工作范围内,根据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试验数据,制止承包人使用不合要求规格的材料、半成品;制止承包人用未经监理确认的施工机械、施工方案或施工工艺进行施工;制止承包人在不符合施工技术规范或操作规程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在未及时进行检测、试验的情况下,监理认为不能保证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立即安排检测或试验,然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施工;
41、同样,专业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施工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条文,发出准许(或不准许)使用某些经测试合格(或不合格)的材料或施工工艺的指令;9.3.2.3 专业监理工程师会同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对分管的工程进行质量认证、验收和计量工作;9.3.2.4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分管工程的施工工艺试验和认定工作,必要时经监理工程师审批;9.3.2.5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管工程的施工安排加以确认,或提出意见或发布指令;9.3.2.6 合同工程师主要对合同执行或变更的事项进行管理和控制,对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人员配备、分包及其进场计划、施工计划的制订和执行、工期的保证、工程变更(含数量、性质、单价的变更)、索赔以及
42、工程费支付等进行全面检查、控制;在授权范围内,就上述各方面进行检查处理,或上报发包人核批执行;组织工程计量,编报支付证书;组织并参与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合同工程师有权对不胜任的施工管理人员或分包人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审定;9.3.2.7 测量工程师配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工程平、纵线形、标高、构造物设置位置等进行控制,有权对施工放线进行检查,经检测不合格者不准开工;在施工过程中审核督促承包人进行测量控制,有权抽查任何部分的线形、标高,发现不合格者,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或暂停施工;协助合同工程师和工地主管工程师作好过程计量工作;9.3.2.8 试验监理工程师负责本合同的试验监理
43、工作,对材料性能、各种混合料配合比、成品料的强度、密度及其他质量指标进行控制;按要求频率独立进行抽检,经试验合格者予以确认、验收,不合格者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或报发包人下令报废或返工;有权对承包人的试验室配备和试验人员素质进行检查确认,对试验方法、流程进行确认,对不合格者有权要求更换或改变;有权审查承包人的试验资料,检查承包人试验仪具的使用状态,督促承包人及时进行调试、校正,以保证试验的可靠性;9.3.2.9 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审查承包人的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审查承包人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方案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承包人的施工
44、安全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监督承包人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承包人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施工的作业和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督促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承包人整改并及时报告发包人;9.3.2.10 环保监理工程师负责本工程的环保监理工作:审查承包人的环保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审查承包人的环保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随时检查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制订的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承包人存在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水保措施的情况,应立即书面指令承包人整改并及时报告发包人。9.3.3 旁站监理员
45、的职责监理员的职责可根据工地情况和需要加以规定,由监理工程师明确授权,并通知承包人。9.3.3.1 在监理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指定范围内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负质量责任;9.3.3.2 熟悉有关合同条款、规范及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对质量进行全面控制,对施工中出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上报监理工程师;对明显违反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有权要求施工人员暂停施工,等候处理;9.3.3.3 初审承包人的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计划,检查承包人的人员、材料进场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9.3.3.4 检查校核所用的水准点、固定点等,对承包人的测量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承包人的
46、每道工序质量;监督检查承包人自检体系工作质量;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日记和原始记录;进行现场旁站,填写监理日记、旁站记录及其它记录、报表;9.3.3.5 按规定的频数对分项工程和建筑材料进行抽样检测,汇总统计抽检数量;及时进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9.3.3.6 绘制工程进度图表,做好中间计量,核实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单及支付证书。9.3.4工地试验室负责人职责9.3.4.1 在监理工程师和中心试验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所辖各合同段的监理试验检测工作,对所抽检及出据的试验检测报告负责;9.3.4.2 熟悉合同条款、规范和试验规程,协同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监督检查承包人工地试验室,按规定的标准进行试验;9.
47、3.4.3 组织完成监理工程师办公室送交或提出的抽样试验,及时提交试验结果;9.3.4.4 审查试验结果,给出结论,按时签署试验检测报告,对完成的试验及时进行统计和汇总。9.3.5 监理试验人员职责9.3.5.1 在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各种监理试验检测工作。对所做的试验及其抽检数据负责;9.3.5.2 整理试验数据,给出试验结果和结论,填写试验报告报负责人审查;9.3.5.3 完成工地试验室负责人交办的其它业务工作。合同谈判条款之一:11、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署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监理费用按季度支付,每月初总监办向业主报送经业主代表签认的监理人员日常考勤表、设施设备到位确认表,业主依据监理人员和设施设备的实际到位情况,据实支付。施工期每季度累计支付额度以监理服务费除去专项暂定金额和不可预见费后总额的85%为基数进行测算,如下表:合同段 测算基数(万元) 平摊依据 季度支付限额(万元)WLJL1 2029 以51个月17个季度平摊 119备注:(1)进度支付原则上不超过季度支付限额(如因工程进展需要,甲方可根据乙方投入的人员等因素酌情适当调整进度支付额度,但应保证足够的后续监理服务费);(2)施工期累计支付额度不超过监理合同价(不含专项暂定金和不可预见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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