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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是否需要交印花税.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需要交印花税 按现行印花税政策,你公司资金账簿印花税不能减免。目前减免政策主要有以下这些情况: 1.法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条例第4

2、条)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   按现行印花税政策,你公司资金账簿印花税不能减免。目前减免政策主要有以下这些情况:   1.法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条例第4条)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条例第3条)   3.特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88)财税字第255号)   (1)国家指

3、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4.特定情形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25号)   (1)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2)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   (3)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4)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

4、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5)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5.单据免税。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所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再贴花。(国税地字〔1988〕25号)   6.企业兼并并入资金免税。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国税地字〔1988〕25号)   7.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免税。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25号)   8.特殊情形

5、免税。纳税人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国税地字〔1988〕25号)   9.保险合同免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号)   10.书报刊合同免税。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9〕142号)   11.外国运输企业免税。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0〕173号)   12.特殊货运凭证免税。下列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0〕173号)   (1)

6、军事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3)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   13.物资调拨单免税。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调拨商品物资,作为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调拨单,不作为结算凭证,不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14.同业拆借合同免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15.借款展期合同免税。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

7、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   16.拨改贷合同免税。对财政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   17.合同、书据免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18.国库业务账簿免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19.委托代理合同免税。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20.日拆性

8、贷款合同免税。对人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日拆性贷款(20天以内的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印花税。(国税函〔1993〕705号)   21.铁道企业特定凭证免税。铁道部所属单位的下列凭证,不征收印花税:(财税字〔1997〕182号)   (1)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贴花;   (2)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贴花;   (3)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调拨单据,不贴花;   (4)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费的单位,其营业账簿,不贴花。   22.电话和联网购货免税。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

9、面凭证的,暂不贴花。(国税函〔1997〕505号)   23.股权转让免税。对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需要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国税发〔1999〕124号)   24.买卖基金单位免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1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2000〕8号、财税〔2001〕61号)   25.棉花购销合同免税。对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内进行

10、棉花交易所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在2002年底前,暂免征印花税。(国税发〔2000〕36号)   26.储备粮油业务免税。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财税〔2001〕13号)   27.电信集团免税。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的资金账簿,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逐层上移的资金,凡在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对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

11、1〕227号)   28.铁道通信公司免税。对组建的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铁道通信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1〕228号)   29.国家邮政免税。对组建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资金,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1〕361号)   30.资产公司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1〕10号)   (1)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

12、簿,免征印花税。   (2)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3)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印花税。   31.中石天然气集团和中石化集团使用“成品油配置计划表”免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之间及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

13、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函〔2002〕424号)   32.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免税。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2〕128号)   33.与高校学生签订公寓租赁合同免税。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2〕147号)   34.华商中心账簿免税。在2003年底以前,对华商中心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财税〔2002〕163号)   35.华商中心购销合同免税。在2003年底

14、以前,对华商中心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2〕163号)   36.储备库资金账簿免税。在2003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财税〔2002〕163号)   37.中外运集团财产划转免税。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因财产的无偿划转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该集团重组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合同,由于成立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将上市公司改为执行主体。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同时改制前已贴花的合同,可不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3〕7号)   

15、38.证券交易减税。从2001年11月16日起,股票购买、转让、赠予、继承,按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计算证券交易印花税。   39.资产过户免税。对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印花税和契税。(财税〔2003〕21号)   40.储备棉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财税〔2003〕115号)   41.青藏铁路建

16、设免税。对青藏铁路公司的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青藏铁路公司与中标的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免征签订合同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03〕128号)   42.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从《金融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141号)   43.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印花税先征后返。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2003〕134

17、号)   44.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权转移书据免税。对中国银行在香港中银集团重组前已贴花的资金及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转移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126号)   45.保险公司重组免税。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资金按规定贴花。(国税函〔2003〕1027号)   46.保险公司改制产权转移书据免税。对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3〕1027号)   47.资产处置免税。从清算之日起,对中国东

18、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接收、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所属内地公司在催收债权、清偿债务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及其香港8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催收债权、清偿债务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212号)   48.公司重组免税。对中国华润总公司在重组前已贴花的资金及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转移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214号)   49.企业改制免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财税〔2003〕183号)   50.第29届奥运会应税凭证免税

19、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对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的印花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奥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03〕10号)   51.铁道建设公司资金免税。对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将其所属的有关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将各工程局和工程局所属子公司的所有权益层层上划,由此增加总公司和各工程局的资本金,免征印花税。上述公司今后新增加的资本金,按规定贴花。(国税函〔2002〕183号) (责任编辑:佚名q) .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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