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同发包人计酬型)工程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同总包合同条款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发包人要求工程承包人所做的一切工作内容,以及工程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完成
2、的工作内容,均为劳务分包人的工作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以下简称“工期”) 开始工作日期: 结束工作日期: 总日历工作天数: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程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等级,并不得因劳务分包人履约原因,使本工程未能获得 “ ” 质量荣誉称号。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协商一致并经工程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洽商、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以倒顺序时间解释);(2)本合同;(3)中标通知书(如有时);(4)工程承包人招标文
3、件和招标合同条件及工程量清单(如招标时);(5)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作出的使工程承包人受惠的各项承诺(如有时);(6)经工程承包人认可的劳务分包人的报价书;(7)除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或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件;(8)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1) (2) 7、总(分)包合同及承包方有关管理规定7.1劳务分包人已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了解了总(分)包合同和发包人、监理方、工程承包人的有关管理规定,并已收到且完全理解总(分)包合同的全部条文及发包人、监理方、工程承包人有关管理规定及程序,劳务分包人须履行与本工
4、程有关的总(分)包合同条款中与劳务分包有关的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按照发包人、监理方、工程承包人的管理程序办理有关事项。劳务分包人自愿放弃因为对总(分)包合同条款规定或本工程范围或对发包人、监理方、工程承包人有关管理规定及程序缺乏了解而提出申诉或向工程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的权利。7.2 劳务分包人应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进一步更深入、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包括总(分)包合同项下的所有补充文件或规定,同时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劳务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劳务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工程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若因劳务
5、分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的,由此给工程承包人造成费用损失或承担的违约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8、图纸 8.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 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套。国家或部颁或省市级标准图(书)由劳务分包人自备。劳务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工程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工程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务分包人应负责劳务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劳务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9、项目经理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以下简称“承包项目经理”)为 ,职务: ,职称: 。承包项目
6、经理可书面授权委派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工程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承包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劳务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应在回执或工程承包人所要求的签收证明文件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对于工程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发出的指令、通知等,若以传真或信函形式发出的,在工程承包人发出或投递后即刻生效。确有必要时,承包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劳务分包人应于工程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
7、出书面确认或修改意见,承包项目经理在劳务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劳务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工程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工程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分包人。紧急情况下,承包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劳务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劳务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工程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经工程承包人确认的,应给予劳务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劳务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劳务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
8、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劳务分包人应在相应的时间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项目经理。承包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劳务分包人在48小时后未接到承包项目经理答复的,劳务分包人应进一步向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书面通知,并附上已向承包项目经理发出通知的附本。劳务分包人在书面向工程承包人或工程承包人上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进一步通知后的14天内还未收到承包项目经理或工程承包人有关部门答复,造成劳务分包人直接损失的,经承包项目经理确认后,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直接损失费用。工程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项目经理,将提前7天以书
9、面形式通知劳务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9.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以下简称“分包项目经理”)为 ,职务: ,职务: 。劳务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承包项目经理,承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视为收到,该类请求或通知,经承包项目经理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后的相应内容生效。遇承包项目经理未能及时劳务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等延误的情况,劳务分包人应依据本合同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项目经理或工程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工程承包人上级主管单位。若劳务分包人就此延误未
10、曾及时书面通知承包项目经理,或即使已书面通知承包项目经理,在承包项目经理未答复的情况下未向工程承包人法定代表人也未向工程承包人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进一步书面通知的,工程承包人视为不影响劳务分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劳务分包人不得以此向工程承包人提出有关工期、质量、价款、费用等提出索赔要求。 分包项目经理按承包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承包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承包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工程承包人或第三人,经承包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后,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由
11、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劳务分包人,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劳务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征得工程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工程承包人可与劳务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10.2工程承包人已完成了下列与劳务分包人施工相关的前期工作,劳务分包人已接受:(1)施工场地已具备劳务作业开工条件;(2)水、电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已完全能满足完
12、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和质量要求;(3)劳务分包人已获取了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4)工程承包人的有关施工手续正正在办理,不影响劳务分包人的施工; (5)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交付劳务分包人保护;10.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10.4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交工验收;10.5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
13、工场地;10.6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10.7 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10.8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和发包人、监理方、工程承包人的管理规定;11.2 劳务分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在下列时间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本合同签订后的一周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工程施工本年度进度计划,及依据本合同编制的劳务分包人现金流
14、量预算表以及为实施本工程,劳务分包人为确保工程现场现金需求、投入的说明;跨年度施工的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提交当年已完工程量报表和下年度进度计划;每季度于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提交当季已完工程量报表和下季度进度计划;在每月的23日前,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在每周的四下午,向工程承包人提交下周施工计划;在每周五上午,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人全部施工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在内,附有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身份证号码等在内的上周在施工人员一览表和下周拟投入的施工人员一览表;在每月30日之前,向工程承包人提交附有已收款人签字的上月施工人员工资或生活费已发放一览表和本月拟发放施工人员
15、工资或生活费发放一览表;在承包项目经理指令要求的时间内,需向工程承包人提交的其它报表,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劳务分包人不能按工程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工程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劳务分包工程如期竣工。工程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或修订的进度计划的批准,不能视为工程承包人已同意劳务分包人对工期的延长,也不解除劳务分包人应履行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11.3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
16、,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11.4 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11.5 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1.6
17、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11.7 做好施工现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11.8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资料及其他设施;11.9 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未经工程承包人允许,劳务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劳务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劳务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
18、违约责任。11.10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11.11劳务分包人所有参与本工程作业的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在进场时,须向工程承包人出示并递交进场人员的花名册及其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出省(市)务工许可、特殊岗位操作(合格)证,及按照建设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须出示的其它相关证件的原件,并向工程承包人递交相应的复印件。11.12劳务分包人的任何人员(包括其雇佣人员),未经工程承包人的同意,不得以索要劳务报酬等名义,擅自进入发包人、监理、工程承包人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发包人、监理、
19、工程承包人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劳务分包人承诺其所有的人员,不论何种原因,不会在施工现场内外,作出任何影响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声誉的行为出现。11.13在与工程承包人共同履行总(分)包合同中,发现发包人、监理方或工程承包人的任何失误行为,劳务分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提请改正或按总(分)包合同中的有关程序提请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任何工程承包人、监理方或发包人的失误行为,即使劳务分包人已发生了费用或遭受了损失,但未能向发包人索赔成功的风险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劳务报酬内。11.14就劳务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工程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劳务分包人发出指令,劳务分包人应执行工程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
20、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劳务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工程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无需通知劳务分包人,工程承包人从应付给劳务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11.15就劳务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执行经工程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11.16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上述相关的所有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包括因此劳务分包人或工程承包人或发包人所遭受的罚款)。11.17劳务分包人应允许工程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
21、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劳务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劳务分包合同有关的劳务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劳务分包人应提供方便。11.18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工程承包人之前,劳务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劳务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包括对本工程应采取的特殊措施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所有保护费用及特殊保护措施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价款内。发生的任何保护费用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工程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的保护工作不足以起到保护作用时,工程承包人在向劳务分包人发出要求整改通知后的3天内,劳务分包人未采取措施,或其整改工作不能令发包人或工程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满意时,工程承
22、包人可自行采取措施或委托第三人采取措施进行保护,所发生的保护费用,无需经得劳务分包人的确认,由工程承包人在应付劳务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工程承包人或第三人采取的保护,不解除劳务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成品保护的任何责任。11.19劳务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如下: ; ; ;11.19劳务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工程承包人损失的,劳务分包人赔偿工程承包人有关损失。12、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检查 12.1劳务分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天内,以书面的形式提请工程承包人与其另行签订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劳务分包人已完全知悉并同意工程承包人拟定的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完全同意工程施
23、工承分包安全协议并确认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中的所有条款。若劳务分包人未能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承包人与其签订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因未签订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的后果。并完全同意按工程承包人拟定的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12.2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有关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措施不力造成人身伤害、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12.3劳务分包人应对其在施
24、工场地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遇工程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时,应予以拒绝,并书面通知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劳务分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工程承包人的要求,或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却不予拒绝,导致的安全事故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3.安全防护13.1 劳务分包人已察看了工程现场,并承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高空、孔洞等地段施工时,首先做好安全措施,在确保绝对安全的环境下从事施工作业。一旦发现拟作业的地段施工作业时,不足以保障人身安全时,应首先停止作业
25、,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并采取防护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已包括(综合)在劳务分包人的劳务报酬内。13.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已包括(综合)在劳务分包人的劳务报酬内。13.3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劳务分包人在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的安全保护用品时,应认真检
26、查、测试其安全防护性能,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使用。发现不符合的不得使用,应立即退回给工程承包人处理。如劳务分包人在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时,不仔细检查、核对、测试其安全防护性能,擅自使用所导致的事故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安全保护用品和对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核对、测试费用已包括(综合)在劳务分包人的劳务报酬内。劳务分包人领用工程承包人的安全保护用品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在应付劳务分包人的劳务报酬或其它应付价款中扣除。14、事故处理14.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处理。14.2 劳务分包人和
27、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15、保险15.1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15.2 由发包人为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或获得保险,视为工程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15.3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相应的保险费用已包括(综合)在劳务报酬内。15.4 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16、材料、设备供应 16.1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16.1.1下列材料设备由工程承包人供应: 16.1.2
28、劳务分包人应在按照总(分)包合同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收到施工图或设计变更后的7日内应根据 江苏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2001)中的标准定额含量,编制工程承包人供应工程材料设备需用汇总表或工程承包人供应工程材料设备需用汇总(调整)表递交工程承包人有关部门和发包人的审核,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及总(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在施工所需的10个工作之前,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工程承包人供应分部(分项、部位)用材料设备需用计划表,经工程承包人有关部门和发包人审核后作为领用相应设备材料的依据。16.1.3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或设备,已抵达工程现场的,由劳务分包人派人卸车、清点、验收,并办理领用手续,清点验收后由劳务分包
29、人负责保管,其装卸、保管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第17条劳务报酬项下的单价或合价内。劳务分包人领用后,保管不善所造成的丢失、损坏或施工中造成返工浪费,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全额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的经济损失。16.1.4若劳务分包人未能按照本合同或总(分)包合同所约定的要求,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工程承包人供应工程材料设备需用汇总表、工程承包人供应工程材料设备需用汇总(调整)表及工程承包人供应分部(分项、部位)用材料需用计划表,造成材料设备供应问题,致使工程延误的,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责任。16.1.5所有工程承包人供应工程材料设备需用汇总表、工程承包人供应工程材料设备需用汇总(调整)表及工
30、程承包人供应分部(分项、部位)用材料需用计划表,即使已经承包人有关部门人员或发包人的审核,也仅为材料设备供应(领用)的计划,不得作为劳务分包人完成实物工程数量的依据。就其计划量多于或少于工程实际需用量而影响工程进展或提高了劳务分包人成本的,工程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劳务分包人自负。16.1.6工程承包人供应的工程材料设备其费用均已包括在本合同第17条有关劳务报酬项下的单价或合价内。其费用及价款的结算,按总(分)包合同中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的结算办法办理。劳务分包人按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 %向工程承包人支付手续费,在劳务分包人的劳务报酬结算中扣除16.1.7在办理结算时,须根据劳务分包
31、人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套用 江苏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2001)中的标准定额含量或产品配额含量重新计算。若劳务分包人所领用的材料设备数量超出标准定额含量的,按照工程承包人的划拨价格(实际采购或发包人供应调拨价加采保费),全额扣除劳务分包人报酬。16.2 由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16.2.1除上述第16.1款约定由工程承包人供应的工程材料设备外,其它所涉工程所有的工程材料设备,包括不形成工程实体的低值易耗性材料等,为完成施工工序所必须使用(消耗)的材料,均由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以下简称“由劳务分包人采购或供应”)。该类材料,包括半成品或设备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第17条关
32、于劳务报酬项下的单价或合价内,劳务分包人不再以其它任何形式向工程承包人办理额外结算。16.2.2由劳务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半成品或设备必须按照设计和规范和总(分)包合同中所规定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属发包人指定或发包人要求确认质量、品牌、技术规格的,劳务分包人应按总(分)合同的约定,在通过承包人,征得发包人的确认后方可采购。在其材料、半成品或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承包项目经理派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以及本合同、总包合同要求不符的产品,承包项目经理委派的代表可拒绝验收,由劳务分包人按承包项目经理委派的代表所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
33、顺延。即使工程承包人未能到现场验收,施工时发现材料、半成品或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劳务分包人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工程承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16.2.3对于用于工程之所有材料、半成品或设备,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或发包人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半成品或设备样品,以供检验,全部的检验和样品的费用均已包括在本合同的劳务报酬内,由劳务分包人承担。16.3即使劳务分包人已按合同规定提交有关工程材料、设备的合格证书或其它文件,但无论何时,当发包人或监理、承包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已用于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或设备的质量发生怀疑时,劳务分包人应无条件地对该材料、半成品或设备
34、进行剥露试验,该类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劳务报酬内,发生时由劳务分包人承担。17、劳务报酬及费用(以下统称“劳务报酬”)17.1 本合同劳务报酬,采用与总(分)合同结算价款系数差额法的计酬方式。即总承(分)包合同价款的 %,为本合同劳务分包人的劳务报酬。其差额为工程承包人投入的人员工资、福利、办公、差旅、通讯、智力投资等项目管理成本开支及上级管理费等。本合同劳务报酬总额为人民币 元整。17.2本合同劳务报酬,已包括了下列费用内容:17.2.1劳务分包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范围和分包劳务内容所必须的人工费、管理费等综合费以及各类地方规费、利润、税金;包括了劳务分包人的劳保费、医疗费、人员调迁费
35、、工伤亡补贴(救助)费、各类保险费用(含由劳务分包人为参与本工程施工的职工应由劳务分包人向地方有关部门缴纳的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类保险费用和个人应纳的各类保险费以及为第三者伤害应投保的保险费用);包括劳务分包人所有人员的现场生活费用、现场生活设施费用;包括劳务分包人的警卫、为现场职工的服务等的现场管理费用和上级管理费及其应纳的利税等。17.2.2为达到本工程竣工条件,劳务分包人施工组织、技术准备、施工,劳务作业基础施工技术资料编制、编辑并向工程承包人提交,配合工程承包人收集、整理、核实,配合发包人、监理、工程承包人进行验收等的费用;17.2.3劳务分包人同其它分部分项(专业)工程的配合、
36、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相互协调以及本工程因图纸设计变更、停电、停水、机械维修间歇、暂停施工、工序交接、工程验收、自然条件影响等原因,造成分包人人员窝工、机械台班停滞、劳务分包人抢工等费用。17.2.4该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维(围)护(含安全脚手架、安全网搭拆、脚手板铺撤等)、工程缺陷整改、工程的检验与验收、维护、现场杂物、垃圾清理、堆放、排污、排水、和完成该工程所需的作业费用以及施工部位可能的超高、超距离作业降效费用;17.2.5达到总(分)包合同或发包人、监理、工程承包人指令或本合同所约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工期目标所发生(采取措施)的一切费用;包括工程现场,由于劳务分包人所雇用人
37、员的疏忽大意,可能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的赔(补)偿、医疗费用及由此遭致的任何罚款。17.2.6劳务分包人在工程现场为施工所需的任何物资的运输、装卸、堆放、领用、保管、二次倒运以及生产设施搭建用工等的全部费用; 17.2.7工程保修费用;17.2.8本工程按规定应向地方有关部门缴纳的市场管理费、定额编制费、防洪基金、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平抑基金,以及计划生育、安全保卫、交通、环保等的各类规费、行政事业性费用或罚款,以及为遵守总包合同和发包人、监理、承包人有关规定及程序所发生的费用或罚款。17.2.9本合同已明示或暗示,已包括在本合同劳务报酬内材料费、机械费、工器费以及为履行本合同及总(分)包合同须
38、开支现场所有的生产、生活设施、水电、现场管理、业务招待等的其它费用。17.2.10总(分)包合同中,有关应属承包人权益的费用被遗漏、少计或未计,以及总(分)合同中所有工程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费用均已包括在本合同劳务报酬内。17.3劳务分包人须积极配合工程承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在共同履行总(分)包合同过程中,维护工程承包人在总(分)包合同中所有权益。工程承包人所办理的总(分)包合同工程计量、价款结算、费用索赔等未获得的价款,以及超出总(分)包合同计价范围的各关价款或费用,均不计作本合同劳务报酬。17.4依据本合同及总(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的合同价款及劳务分包人的劳务报酬可作调整的,劳务分包人应当在
39、可调事件的情况发生后11天内或在总(分)包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前3天,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总(分)包合同价款调整书和劳务报酬调整书,由工程承包人按照内部企业管理程序审核后,按总(分)包合同的约定送达发包人进行审核。劳务分包人须积极配合工程承包人对总(分)包合同价款的调整。若劳务分包人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总(分)包合同价款调整书和劳务报酬调整书的,视为上述事件不涉及到劳务报酬或费用的增加,而且不得在进行劳务报酬结算时计入。但涉及劳务报酬减少的,由工程承包人编制相应的劳务报酬调整核定书,调减劳务分包人的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对该劳务报酬的调整核
40、定书不再提出异议。18、工程量的确认18.1劳务分包人应按本合同第11.2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项目经理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7天内安排有关人员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由工程师计。工程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审核)前24小时应通知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劳务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劳务报酬支付的计算依据。18.2承包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报告后14天未安排有关人员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劳务分包人应进一步向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请求计量的书面通知,并附上已向承包项目经理提交已完工
41、程量报告的附本。劳务分包人在书面向工程承包人或工程承包人上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请求计量通知后的14天内还未收到承包项目经理或工程承包人有关部门答复的,劳务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劳务报酬支付的计算依据。18.3劳务分包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项目经理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不符合总(分)包合同及工程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并视为当期劳务分包人无支付要求。18.4劳务分包人的劳务报酬计量,须在总(分)包合同相应的计量经发包人确认后方能生效。对劳务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被发包人否决(即不同意计量的相应工
42、程量)以及超出总(分)包合同价款的所有费用或价款,均不得计入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量的劳务报酬内。19、劳务报酬价款的支付19.1 本合同签订后,在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提交了经工程承包人认可由银行出具预付报酬款偿还担保书(保函)后的5天内,工程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预付合同劳务报酬的 %,分 次,从首次工程承包人向工程分包人支付报酬开始扣除。劳务分包人未能及时向工程承包人提交由银行出具的预付报酬款偿还保函的,视为劳务分包人无预付报酬款支付要求,工程承包人不予支付。因上述原因工程承包人不支付预付报酬款的,不解除劳务分包人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和责任。19.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由劳务分包人按当期
43、(时间或节点计量报酬额(不超过工程承包人总(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当期计量额的 %之 %(该笔款项包含当期发生的全部人工工资),扣除本合同约定由劳务分包人应支付给工程承包人的各类款项(包括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或被扣的款项)后,填署分包工程价款支付请款单(以下简称“请款单”)。经请款单上有关人员审核、签署后,在工程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相应的工程款后的7个工作内,工程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工程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报酬款、劳务分包人应支付给工程承包人的各类款项(包括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或被扣的款项)、劳务分包人违约金等劳务分包人应偿付给工程承包人的各类款项,与报酬同期结算。19.3劳务分
44、包人的劳务报酬结算报告,按本合同约定,经工程承包人审核最终确认批准后,在工程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承包结算价款后的28天内,除总(分)包合同价款总额 %作为保修金外,余下的劳务报酬分 次,在 年内支付清。保修金按总(分)包合同的约定返还(结算)给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须全面承担总(分)包合同及其工程保修书中约定由工程承包人履行的义务和责任。19.4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应调增的报酬、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它约定的追加报酬,在劳务分包人的报酬结算中一次性调整后支付。19.5工程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报酬的,劳务分包人可向承包项目经理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19.6工程承包人若未能从发
45、包人处收到相应的工程款或工程承包人资金周转暂时有困难,劳务分包人在对工程承包人的报酬或费用的支付上也给予谅解,劳务分包人放弃籍此作任何工期、质量或费用索赔的权利。并由劳务分包人从其本企业流动资金中调配或自筹资金投入。除承包项目经理确认同意停工外,劳务分包人须保证工程施工的延续性,并确保全额支付所雇佣人员的工资,直至完全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及合同义务。19.7工程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时,劳务分包人若在向承包项目经理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14天后未接到承包项目经理答复的,劳务分包人应进一步向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书面通知,并附上已向承包项目经理发出通知的附本。19.8若劳务分包人完全履行了本合同的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总(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而工程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尽支付报酬义务时,在承包人同意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劳务分包人出具同意在办理工程报酬结算或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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