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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转包纠纷中遇到的问题及法律适用.docx

1、农村土地转包纠纷中遇到的问题及法律适用 随着生产的机械化、集中化,农村土地大量被转包。而这其中涉及到的土地转包纠纷也逐渐增多。下面给大家整理农村土地转包纠纷的处理及法律适用详细介绍。   1、农村土地转包的概念。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户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其承包期限为:耕地三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可以采取转包等方式流转。

2、  3、土地转包合同的要件。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转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转包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转包期限和日期;土地用途;转包价格;转包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违约责任。   4、名为转让实为转包土地纠纷的处理。农村土地转包、转让协议多不规范。对名为转让实为转包性质的土地纠纷,主要审查转包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如合同内容合法,应认定转包协议有效。如某村村民甲与乙签订转让承包地、荒山使用权的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甲将承包土地2亩、荒山3亩交由乙方使用。从协议看,应是转包协议而非转让土地。转让与转包土地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转让

3、土地须经发包方同意,即村组同意,转让后承包方即丧失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转包土地并未丧失承包经营权。因此,如转包协议内容真实、合法,应认定协议有效。若转包方要求收回土地的,一般不予支持。   5、农村房屋买卖中搭配土地纠纷的处理。这类纠纷在山区表现典型。如移民搬迁、迁居城镇等引发在农村的房屋买卖及搭配承包土地的问题,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已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难题。表现在:一是合同效力的认定;二是承包期限的认定;三是对土地投入损失的认定。举一案例:张某与李某为同村农民。张某因进城居住,将其在某村的房屋作价5万元出卖给李某,同时搭配张某的承包土地、山林。双方签有房屋买卖与土地转包两份协议。

4、房屋和土地已交付。事隔三年后,张某因故返乡居住,要求收回承包地,李某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斗殴。张某诉来法院。经审查双方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协议未约定土地使用期限,书面约定为长期使用,该案在合同效力及实体处理上认识不一,有的认为应维持合同效力,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土地转包合法,故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的认为应解除合同。理由是:合同中未约定明确转包期限。实践中有的在协议中写明长期使用,有的写明归其使用,有的写明永久使用,但均未约定具体转包期限,对此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转包期

5、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办理。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对土地转包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为长期、永久的,应视为不定期转包,转包方若提前收回承包地的,一般应予支持。土地转包与出租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共同点在于都没有丧失对土地的

6、承包经营权。区别点在于土地转包有可能是无偿的,而出租土地是有偿的,且出租期限与转包期限法律规定不同。出租期限法律规定最高为二十年,转包期限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期下余部分期限,即最高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十年。   6、土地转包协议中约定的转包期限超过土地承包期的效力认定及处理。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若内容合法且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可认定合同有效。若约定的转包期限超过法律规定或者超过下剩承包期的,应认定无效,其余期限应当有效。如甲将土地转包给乙承包经营,约定转包期为三十年。后甲返乡居住,诉讼要求收回承包地,法院经审理认为甲转包给乙的土地承包期限只下剩27年,约定的三十年超过法律规定,对超过部

7、分期限依法认定无效,对其余部分维持双方转包协议。甲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7、土地投入损失的认定及处理。对提前解除的土地转包合同或无效的土地转包合同,若受让方对土地进行了整理、维修等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一般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证据情况及现场查看土地情况综合认定,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时有无过错而区分责任,可采取折价方式予以赔偿。如甲方转包给乙土地一块,乙接受后即对土地进行整理、维修,花去工时费、材料费三千余元,后甲起诉要求提前收回土地。乙反诉要求赔偿土地投入损失三千余元。法院查明,双方转包期限未约定,故支持甲方诉讼请求,解除双方转包合同并判令甲赔偿乙土地投入损失三千元,宣判后双方服

8、判息诉。   8、土地转包纠纷的解决途径及现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实中,基于维权成本考虑这类纠纷当事人大多选择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村委、乡镇政府在调处这类纠纷时,对其中争议较大达不成协议的,往往采取处理决定方式裁决,致使当事人一方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大多不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是土地转包纠纷,乡镇调处无果的,当事人往往寻求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帮助,而律师或法律工作者通常建议当事人选择诉讼,致使这类案件以诉讼方式进入到法院,回避了仲裁处理程序。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在处理土地转包纠纷时有优势,即可以借助村委、乡镇政府的力量及其本身优势,恰当处理,依法仲裁,往往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如诉讼到法院来,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难度较大,难以调解结案,不易案结事了,甚至酿成涉法上访案。因此,对这类纠纷,最好选择乡镇调处、政府仲裁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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