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催 告 函林某某先生、福州某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我与你们双方于2005年10月29日签订了房产买卖经纪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当事人三方为,甲方:林某某,乙方:龚某某,丙方:福州某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各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于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时已依法成立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经咨询专业律师,现就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郑重函告你们:为了积极履行合同,我方已交付定金人民币两万元,并已通过民间借贷方式筹得购房款 万元,每日承担利息高达 元。根据合同第十三
2、条:补充条款“因上述房产尚处于抵押状态,甲方同意于2005年11月5日前自行出资办理银行还贷手续,待解押手续办理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产权交易受理手续及乙方购买上述房产的按揭贷款手续。”甲方迟至今日仍未完成交易标的房产的解押手续,丙方未能尽到催告督促义务,甲方、丙方未与乙方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及乙方购买上述交易标的房产的按揭贷款手续,系迟延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3、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以及三方签订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及时备齐材料并进行交易受理、甲方未能按时进行房产交接、乙方未能按时解款至丙方,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放款给甲方,属
4、不按时履行行为。不按时履行方应自不按时履行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房产交易总价的0.05%向利益受损方支付滞纳金。”我方郑重催告你们(甲方、丙方):1、限你们于收到本函 日之内办理完毕交易标的房产的解押手续,并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及乙方购买上述房产的按揭贷款手续。2、乙方保留追究甲方、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如果于上述时限内甲方、丙方仍未履行,我方有权选择:一、通知解除合同,并依法主张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 要求支付违约金(每日按约定房产交易总价的0.05%计算);3、 不支付中介费用;4、 要求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购房筹资的利息损失;自合同生效日至通知解除日的
5、交易标的房产增值部分价值;乙方的房租损失。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依法主张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要求支付违约金(每日按约定房产交易总价的0.05%计算);2、要求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购房筹资的利息损失;自合同生效日至通知解除日的交易标的房产增值部分价值;乙方的房租损失。我方认为,甲方、丙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为依法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避免甲方、丙方的责任进一步扩大,我方诚望甲方、丙方能够高度重视此事,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抓紧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甲方、丙方不采取主动的态度或继续借故拖延,我方只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届时,甲方、丙方不但仍要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而且还要支出诉讼费、律师费,同时还要承担我方依法维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并承受不必要的讼累。希望林某某先生、福州某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收到本函后及时与我方联系并作出明确答复。 函告人:龚某某 2006年1月1日注:本函一式叁份,寄送林某某、福州某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各一份。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