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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书(用工方版).docx

1、劳务派遣协议书 编号:【 】 派遣单位: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联系人:【】 电话:【】 电邮:【】 用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联系人:【】 电话:【】 电邮:【】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并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根据乙方

2、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特向乙方派遣劳务派遣人员。 2、乙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公司,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同意接受甲方派遣的劳务派遣人员(下文或称:劳动者或派遣人员)。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就上述劳务派遣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作为用人主体与劳动者(派往乙方的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承担对于劳动者的责任与义务。 二、乙方作为用工主体对派遣的劳务派遣人员(下或称:员工)按本单位规定实施管理,并支付派遣劳务派遣人员的薪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且向甲方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三、本协议自

3、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甲、乙双方同意终止或续延本协议,需于期满前60日通知对方,以便办理相关手续。 四、甲方向乙方单位派遣的劳务派遣人员共计 人,在乙方工作的岗位为: 。 (具体派遣人数及岗位以每月双方核对为准)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于每月的 10 日前向甲方支付如下费用。 乙方给付甲方的费用包括: (1)管理服务费用: 管理服务费从劳务派遣人员开始日所在的月份

4、开始计算,按月计费,每人每月 元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不足十五天的收取半月管理费,满十五天的按一个月收取。 (2)社保费: 甲方为被派遣人员依法办理缴纳养老、医疗、工伤 、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的企业缴纳部分,该部分由乙方承担;被派遣人员应自己承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3)派遣人员劳务费: 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相关福利费用,由乙方在确定派遣人员时向甲方提供。 2、费用支付方式: (1)每月 【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甲方向乙方发送上一个月实际发生的《派遣服务费用结算表》(包括:管理

5、服务费、社保费、派遣人员劳务费)。 (2)乙方审核并确认《派遣服务费用结算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当月【10】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费用。 (3)甲方与乙方商定的员工工资发放形式为【甲方】发放派遣人员的工资,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负责向税务部门申报,如由此造成相关部门对【乙方】的处罚,该处罚由【甲方】承担。 (4)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服务费后,应依法为员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如有)。 (5)甲方应在每次付款前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未提供发票或发票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构成违约。发票开具信息如下: 发票信息:发票抬头:【

6、 】 发票内容:管理服务费:【】元 派遣员工社保保险费:【】元 派遣员工劳务费:【】元 (6)乙方在服务操作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收取费用的,乙方事先说明经甲方同意确认后由甲方支付。 (7)社保费支付方式: a.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乙方向甲方发送【下月】派遣员工《保险增减员名单》。 b.甲方收到乙方《保险增减员名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确认。 c.乙方应在甲方确认《保险增减员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当月【20】日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社保费。 (8)甲方帐户信息: 帐户名称:【     】 帐户号码:【

7、 】 开 户 行:【 】 甲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账户错误、无效或非法的法律责任。乙方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付款,即视为完成本合同项下相应付款义务。若甲方变更银行账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乙方而导致延迟收到付款的不利后果及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六、劳务派遣人员可由乙方按照工作岗位服务标准直接招聘,也可由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工作岗位服务标准自行招聘(须经乙方审核、书面认可)。甲方协助乙方在北京以外地区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所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实报实销。

8、七、甲方的责任: (1)按照乙方单位岗位要求及需求,协助乙方对派遣人员的性别、年龄、 户籍等身份信息、学历、资质证书文件等的专业能力信息,以及派遣人员是否具备签订劳动或劳务协议的主体资格与缴纳社保的条件等信息进行必要形式审查。 (2)应法律规定及乙方要求,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审查、 调转、保存人事档案等有关事项; (3)应乙方要求,与退休人员、在校生等特殊人群签订劳务协议; (4)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在派遣员工实际入职上岗前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同时办妥工伤等相应社保手续,乙方应给予相应的协助。因员工用工手续不符合规定致使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包

9、括无法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所产生的后果,除甲方按照乙方要求自行招聘的派遣人员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5)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相应的社会 保险、住房公积金手续; (6)协助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入职手续及后期人事管理; (7)与乙方负责人共同协商、解决派遣过程中的各类人事问题; (8)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解决派遣员工与乙方的劳动纠纷; (9)对乙方提出的要求存在法律风险的,甲方应进行提示,为乙方提供合理化建议; (10)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本协议项下费用后,应依约按时足额向派遣人员支付劳动报酬。 八、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

10、向甲方提供用工的相关条件及乙方的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 (2)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3)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4) 乙方不得将甲方派遣的劳务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5) 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乙方负责按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 条件及标准,向甲方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工具,甲方劳务派遣人员离开乙方工作岗位时,应将劳动工具归还乙方; (6) 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与本岗位相关的业务培训; (7) 将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和考核情况及时反馈给甲方。 九、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导致甲方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

11、解除或终止,乙方应依法承担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1)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一致解除用工关系的; (2)乙方的生产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乙方无法履行用工义务的; (3)甲方的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亦不能从事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乙方解除用工关系的; (4)非甲方选聘的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乙方解除用工关系的; (5)因乙方原因终止、解除劳务派遣协议的; (6)甲方应乙方要求,与派遣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应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本协议中“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12、的支付标准及支付年限,参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甲方: (1)劳务派遣人员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劳务派遣人员严重违反甲方或乙方的规章制度; (3)劳务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乙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在劳务派遣期间,甲方将派遣人员同时派遣到除乙方之外的其他单位, 或者派遣人员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甲方的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社会治安处罚法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派遣人员在应聘时未如实提供或者故意掩盖、伪造、歪曲个人信息, 导致派遣人员与乙方劳动合同无效的;

1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退回所需的相关材料,因乙方不能提供退回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关材料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上述情形中,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退回派遣人员的,甲方应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及责任。 十一、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尽快通知对另一方,另一方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扩大。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二、违约责任: (1) 由于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而导致甲方未 能按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向

14、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工资的,由乙方负责解释及处理善后工作。 (2) 乙方在一个自然月内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 协议并将劳务派遣员工撤回,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甲方于本协议解除后依法必须为撤回员工承担的一切费用。 (3) 在乙方按时付款的前提下,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迟支付工资、缴纳社会 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4) 在如下情形下,除承担本协议约定外,乙方有权扣除相应管理费用, 如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据实赔偿: a.在甲方按乙方要求招聘派遣人员的情况下,甲方未依约尽到必要审查义务; b.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协

15、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c.未依约向派遣人员支付工资等福利、缴纳工伤等社保费用的; d. 乙方出现其他违约行为。 (5) 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的,应就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十四、双方可就本协议未详尽事宜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期限约定,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本协议履行期间若发生争议,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判。 十七、本协议一式【 】份,甲、

16、乙双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十九、本协议一方按照本协议项下通讯方式向另一方发送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专人传递或并采用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首页所列另一方的地址。由专人传递的,在送交收件人时视为送达;以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送达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另一方确未收到,在投递后第7日视为已送达另一方。任何一方更改联系地址,均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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