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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夜间建筑施工环保备案管理办法.doc

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夜间建筑施工环保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10-01-26   市环发〔2009〕112号   各环保分(县)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对夜间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规范各级环保部门夜间施工备案行为,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增强建筑企业的环保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西安市噪声功能区划分要求,特制定

2、《西安市夜间建筑施工环保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西安市夜间建筑施工环保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信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环保分、县局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地夜间施工备案及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夜间施工是指当晚二十二时至次日早晨六时之间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 各环保分、县局依法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市环境监理处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组织、监督和协调工作,对各环保

3、分县局主管单位建筑施工环境噪声管理情况实施稽查。   市监察室对各级环保部门实施工作效能监督。   第二章 备案权限   第五条 各环保分、县局负责辖区内夜间施工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周夜间允许施工备案不超过两次,每次备案不超过两天,累计不超过三天,且不得连续施工。   根据市政府噪声功能区划分等级,二类功能区以下(含二类)的区域,夜间不得允许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尽量安排在周末夜间进行。   第七条 超出备案权限且必须连续施工的,环保分、县局报市环境监理处,由市监理处协调解决。   第八条 区域划界不清或处于两辖区交界处的建筑施工单位,按土地征用进程、规划项目审

4、批公布信息进行划分管理,或由上级有关部门指定管辖。   市环境监理处可责令环保分县局备案部门对具有严重违法行为或群众多次投诉的建筑施工单位停止夜间施工备案。   第三章 申报及备案   第九条 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应按照环保部门统一规定的《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备案表》样式和规定,如实填写后加盖公章向辖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备案工艺要求作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夜间施工作业:   (一)因混凝土浇筑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   (二)较大型桩的冲孔、钻孔桩成型;   (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   第十

5、一条 环保分县局备案部门在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夜间施工申请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地核实,对于情况属实且确需夜间施工的,按照规定办理夜间施工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对施工时间较短,完全可以避开夜间的,以及不符合备案范围的施工作业,一律不予备案。   中高考期间或其它政府规定特殊时间段内的夜间施工申请,一律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 环保分县局应安排专人负责申报工作,实行三级(局长、分管局长、监察大队长)备案批准程序,落实局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备案表上应明确提出夜间备案时间、噪声防治措施要求、公示要求、相关联系人电话等信息。   第

6、四章 备案信息报送及公示   第十五条 各环保分县局应于备案当日将申报情况传真(或电子文档的形式)市环境监理处12369中心。如遇特殊情况施工日期变动,在办理备案程序后应及时12369中心。   第十六条 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提前1天在施工场界周围显著位置张贴《建筑工地夜施工备案表》和《夜间施工公告》。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环保分县局环境监察大队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单位的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解决,减少市民群众投诉。   第十八条 在中高考期间及其它上级部门要求规定的特殊时间段内,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群众投诉得到及时处理。

7、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环保备案部门应当严格把关,从严办理。对于不如实办理备案,或不按时限,超权限、超范围备案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   对由于违规备案,引发群众不满,造成负面影响较大的相关责任人,环保分县局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市局纪检室将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建筑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分县局备案批准部门应责令停止夜间施工,限期改正:   (一)施工单位不按环保部门备案内容进行施工的;   (二)未向周围群众进行公示(公告)的;   (三)涂改夜间施工备案表的;   第二十一条 对妨碍、阻挠环保部门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施工单位,环保各部门应

8、当从重处罚。同时,视情况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或加入银行征信系统记录,从其招标资质审核或银行信贷上进行限制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此前相关夜间施工管理规定不符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附件1.doc公告样式   2、附件2.doc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备案申请表   3、附件3.doc环保分县局夜间建筑施工备案报送表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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