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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隐私保护.pdf

1、走进民法典 楚天法治 民法与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隐私保护温天元(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摘要】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隐私数据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是平台重要的资产与关键的竞争要素.大数据、算法、算力作为平台经济发展的支撑要素,在提升平台服务智能化水平的同时,也使个人隐私数据面临被泄露、窃取、倒卖的风险.本文旨在探讨数字经济时代下个人隐私数据保护的现状和困境,并提出解决路径.首先,本文简述了数字经济时代和隐私的概念.其次,通过分析当前民商法下数字经济时代数据隐私保护的现状,指出了法律法规制定不完善、隐私数据损害难以量化、多部门法益存在冲突等问题.进一步阐述了这些困境给个人隐私保护带来的

2、挑战.最后,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解决路径,即完善相关立法、建立隐私数据损害评估体系和法律制度建设多部门考量.【关键词】隐私保护;民商法;数字经济;数据隐私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了现代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资源。随着信息技术和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保护个人隐私数据成了一个复杂、整合、交叉的问题领域。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变得更加复杂,牵涉到数据安全与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部门,以及互联网、金融等行业的监督和信息共享。例如,在消费者个人隐私数据滥用方面,超大型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跨边界交互性的特点,一旦出现个人隐私数据滥用的行为,会引发多主体权责问题。因此,单一部门法的制度工具和责任机制

3、,无法有效解决个人隐私数据保护中问题。近年来,如何针对个人隐私数据制定法律保护路径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一、相关概述(一)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是以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为特征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与传统经济相比,数字经济更加注重数据和信息的生产、传输和使用,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平台成了数字经济时代下经济活动的主体。由于其开放性和跨越边界的交互性,超大型平台更成了数字经济的核心。它们基于大数据、算法、算力等技术,提供各种服务和解决问题。如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公司就是数字经济时代下的典型超大型平台。这些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已经融入到了诸多领域,包括电子商务、金融、教育、医疗等。

4、总之,数字经济时代是以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为特征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超大型平台成了数字经济的核心,它们基于大数据、算法、算力等技术提供各种服务和解决问题,并呈现出高度集中的市场竞争格局。(二)隐私隐私是指个人在公共场合、工作环境或家庭生活中,希望保密的个人信息和行为,如姓名、年龄、性别、婚姻状况、财产状况、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法律对隐私的界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 民事 法和 刑 事法。在 民事 法上,我国民法典第一卷第二十九章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其中明确规 定,公 民的 个人 信 息受 法律 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非法出售或

5、者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在刑事法上,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我国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在特定领域下,还存在相关的隐私保护法律规定。例如,在互联网领域,我国网络安全法对于网络运营者的责任、用户的权利和隐私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总之,法律对于隐私的界定是 明确 的。在 民事 法和 刑事 法上,我国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和措施,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惩罚。二、民商法下数字经济时代数据隐私保护现状分析在数字经济时代下,民商法对于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已经得到了

6、一定程度的关注和重视。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项相关法律法规,为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首先,最主要的是网络安全法。该法于 年月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四章专门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规定。法律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收集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毁损或者丢失等,同时,还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并公布个人信息安全政策、加强对员工的管理等具体要求。其次,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该法于 年 月日正式施行,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都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走进民法典 楚天法治 要的原则,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惩处。此

7、外,还有电子商务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涉及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其中,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禁止将用户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泄露的责任和赔偿等具体要求。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隐私泄露和滥用的风险。三、民商法下数字经济时代数据隐私保护的困境(一)法律法规制定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其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其中,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告知信息主体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情况”,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并未充分告知用户他们的个

8、人信息将被如何使用,也没有给用户提供选择权。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几个方面:首先,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商业利益,故意隐瞒或者模糊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和方式,导致用户无法正确评估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有些企业甚至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或转移个人信息,进一步加大了隐私泄露的风险。其次,监督管理机构职责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尽管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区分不清,导致监督力度不足。此外,监督管理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协调合作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使得监督工作难以发挥最大作用。(二)隐私数据损害难以量化在数字经济时代下,隐私数据损害难以量化。该问题涉及多方面因素,首先

9、,在数据保护方面,个人隐私数据本身是一个高度主观和不确定性的概念,其价值和受到侵犯的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并且往往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用户并不能充分了解自己的隐私数据是否受到侵害、被谁侵害、受到何种程度的侵害等情况。其次,当前一些企业并未发布隐私政策,或是在隐私政策中并未清晰地解释自己将如何收集、存储、使用和共享个人隐私数据,这导致用户很难了解自己的个人隐私数据受到了怎样的处理和使用,并进一步使得隐私数据的损害难以被量化。此外,隐私数据本身的特殊性也使得其损害难以被量化,因为隐私数据包含着个人的敏感信息,如医疗记录、社交关系、消费行为等,如果这些信息泄露或被滥用,可能会对个人的利益造成非常大的影

10、响,但是这种影响往往是难以量化的。同时,个人隐私数据也不同于传统经济学中所涉及的货币交换等,因此,其价值和受损程度也更为复杂和难以衡量。(三)隐私数据保护多部门法益存在冲突民商法数字经济时代下隐私数据保护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法律的权责交织,存在一些冲突和难题。首先,多部门法益存在冲突。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可能会与其他法律规定产生冲突,例如,隐私保护与反垄断法等法律之间存在矛盾。比如,在用户使用大型电商平台进行网购时,这些平台可能会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将其用于广告投放或出售给第三方机构,这就带来了隐私保护和反垄断法规制之间的冲突。因为在此类情况下,平台企业可能会通过收集用户的个人

11、信息,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进而对竞争对手形成压制。其次,难以界定个人隐私数据在反垄断执法中的地位。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可能也会涉及反垄断执法。然而,个人隐私数据未能构成独立的产品市场,因此,在适用反垄断法的过程中,个人隐私数据保护问题往往无法与其他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相提并论,这也使得个人隐私数据在反垄断执法中的地位难以确定。四、民商法下数字经济时代数据隐私保护路径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隐私数据既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是平台关注的资产和竞争要素,对其进行民商法的保护具有必要性。(一)完善相关立法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已经成为数字时代最重要的资源之一。然而,由于个人隐私数据保

12、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例如,法律法规制定不完善、监督管理机构职责不明确、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技术手段还没有得到广泛应用和大众对于个人隐私数据保护的关注度还不够高等因素,导致用户的个人隐私受到了侵害。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第一,需要制定与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并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提高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和能力,明确其所负责的监督范围和职责,加强监督工作的协调和配合。第二,推广使用先进的数据隐私保护技术,如数据加密、去识别化、安全传输等,防止个人隐私信息被恶意攻击者获取。同时,企业应当积极尝试采取数据最小化原则,只收集必要的数

13、据。第三,需要加强对于隐私保护知识的普及和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向大众普及隐私保护知识,提高人们对于自身隐私安全的重视程度。此外,还可以采取措施促使相关企业加强用户隐私保护,例如,将用户隐私保护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进行推动。第四,在民商法方面,建议加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定和制度建设,从法律层面上加大对用户隐私的保护力度。(二)建立隐私数据损害评估体系在数字经济时代下,隐私数据损害难以量化,这给个人隐私权利的行使和维护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从民商法的角走进民法典 楚天法治 度来看,首先,应当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规范企业的行为。相关法律对于隐私数据损害应当给予明确的界定,并建立起完善的赔偿

14、机制,依据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因违法行为所得利益的剥夺等原则确定赔偿额度。其次,建立起个人隐私数据损害评估体系,对于因隐私泄露造成的经济和非经济损失,进行科学、公正、准确的评估,为受害人获得合理赔偿提供依据。同时,要求企业向用户公开自己的隐私政策,并明确告知用户被侵犯隐私后能够获得的救济措施。再次,加强市场主体的道德约束和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规范数据收集和使用的行为。要求企业应当以用户隐私保护为首要原则,保护用户的隐私权益;对于违反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最后,建设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系统,使用户能够对自己的个人隐私数据进行维护和管理。例如,用户可以选择是否同意共享个

15、人隐私数据,并对共享范围进行限制。(三)法律制度建设多部门考量在数字经济时代下,隐私数据保护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法律的权责交织,存在一些冲突和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从民商法的角度出发,需要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首先,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可能会与其他法律规定产生矛盾,例如,隐私保护与反垄断法等法律之间存在矛盾。为了有效协调各部门、各法律之间的权责分工和界限,应当制定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以确保隐私保护得到充分保障。其次,建立个人隐私数据收集和使用审核机制。为防止企业滥用个人隐私数据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应当建立个人隐私数据收集和使用审核机制,对企业非法收集

16、和使用个人隐私数据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核,从源头上保障用户的隐私权利。再次,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数字经济领域里的垄断行为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下,应当进一步加大对数字经济领域里的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将隐私数据的保护纳入反垄断执法范畴中来,以进一步保护用户的隐私权益。最后,促进有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应当加强跨部门的数据互通和管理,避免因权责分散、信息“孤岛”等原因导致的隐私保护问题。五、结束语大数据、算法、算力作为平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在提升平台服务智能化水平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个人隐私数据被侵犯的问题。个人隐私数据既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是平台重要的资产和竞争要素。本文主要探讨了在数字经

17、济时代下,个人隐私数据保护面临的现状及其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通过对现有法律和监督机制的分析,发现当前数字经济时代下的个人隐私数据保护问题存在一系列的挑战和困难。其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不完善、隐私数据损害难以量化、隐私数据保护多部门法益存在冲突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加强相关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和规定;二是建立隐私数据损害评估体系,以便更精细地监督企业收集和使用用户隐私数据的行为;三是在多部门权责交叉的情况下,合理协调各个部门间的利益纠纷,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建设。总之,在数字经济时代下,隐私数据保护成了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只有加强立法工作、建立有效的监督体制和评估机制,才能实现用户隐私权益的全面保护,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参考文献:杨雪数字时代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彭文伟,周志军论数字经济时代下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刑事责任问题J现代法学,():李梦华数字经济时代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建设J情报资料工作,():王光明,陈洁数字经济时代下跨境数据隐私保护探析J科技管理研究,():作者简介:温天元(),男,汉族,广东肇庆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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