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本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GF-2003-0213)( 工程)2010年3月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GF-2003-0213)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发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为总包合同),发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分包工程概况1.1 分包工程名称: 1.2 分包工程地点: 1.3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第二条 分包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第三条 工期3.1
2、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3.2 竣工日期:1#、2#楼及地下室部份消防水池及水泵系统于 年 月 日竣工;35#楼及地下室后期工程于 年 月 日竣工3.3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第五条 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5.1 本合同协议书;5.2 中标通知书(如有时);5.3 分包人的报价书;5.4 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5.5 本合同专用条款;5.6 本合同通用条款;5.7 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5.8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第六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
3、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定义相同。第七条 分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第八条 发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九条 分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
4、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发包人:指在总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
5、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发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7 分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发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9 项目经理:指发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1.10 分包项目
6、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1.13 分包合同:指发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发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1.15 图纸:指由发包
7、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工程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发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发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1.18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9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0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
8、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22 施工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
9、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第二天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的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的第二天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2.1.1 本合同协议书;2.1.2 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10、;2.1.3 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2.1.4 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2.1.5 本合同专用条款;2.1.6 本合同通用条款;2.1.7 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2.1.8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发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二十八条有关争议的约定处理。第三条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 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
11、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律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发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发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第四条 图纸4.1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
12、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发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发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关于发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
13、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3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总包合同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发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发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发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
14、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发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服从发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发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第六条 指令和决定6.1 发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发包人随时可以向发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发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发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
15、的相应款项中扣除。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发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第七条 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7.3 发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
16、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发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发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发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发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出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
17、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发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7.5 发包人如需要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第八条 分包项目经理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
18、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在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8.4 分包人如需要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5 发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第九条 发包人的工作9.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9.1.1 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
19、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9.1.2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9.1.3 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9.1.4 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工期间的畅通。9.1.5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9.1.6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9.2 发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
20、失,顺延延误的工期。第十条 分包人的工作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0.1.1 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应立即通知发包人。10.1.2 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发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10.1.3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发包人批
21、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10.1.4 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10.1.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10.1.6 分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
22、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10.1.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1.8 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第十一条 总包合同解除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的得
23、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市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11.3 在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发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发包人,由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第十二条 转包与再分包12.1 除第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全部或部分在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在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12.2 分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
24、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工期第十三条 开工与延期开工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3.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25、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第十四条 工期延误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4.1.1 发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14.1.2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14.1.3 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4.1.4 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4.1.5 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14.1.
26、6 不可抗力的原因;14.1.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第十五条 暂停施工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同个发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
27、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质量与安全第十七条 质量检查与验收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发包人根据
28、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发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第十八条 安全施工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分包人依据
29、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19.2.1 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9.2.2 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9.2.3 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19
30、.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9.3.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19.3.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19.3.3 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19.3.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第二十条 工程量的确认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31、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发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0.2 发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发包人要求且未座整改的,发包人不予计量。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第二十一
32、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1.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1.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21.5 发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
33、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变更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22.1.1 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做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做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22.1.2除上述22.1.1项以外的发包人做出的变更指令。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发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22.3 分包人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
34、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2.5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竣工验收及结算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婉转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天内通知发包人进
35、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发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发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分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第二十四条 竣工结算及移交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
36、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4.2 发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24.3 发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 质量保修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
37、分包人与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违约、索赔及争议第二十六条 违约2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发包人违约:26.1.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26.1.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26.1.3 发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
38、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26.2.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26.2.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26.2.3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26.2.4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26.2.5 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
39、支付违约金的数额。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居尔特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发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他补救方法的可能。第二十七条 索赔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时间发生时的有效证据。27.2 发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
40、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扣养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发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发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发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发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27.4 发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他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
41、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他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发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发包人涉及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发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第二十八条 争议28.1 发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节。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8.1.1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8.1.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
42、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号已完工程:28.2.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8.2.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28.2.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28.2.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保障、保险及担保第二十九条 保障29.1 除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29.1.1 人员的伤亡:29.1.2 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29.2 发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
43、他开支:29.2.1 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29.2.2 由于发包人、发包人或其他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第三十条 保险30.1 发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发包人办理的保险。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0.
44、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十一条 担保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发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发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其他第三十二条 材料设备供应32.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发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32.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同证明,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第三十三条 文物33.1 发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发包人。第三十四条 不可抗力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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