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出国项目”申报工作咨询手册 北航研究生院培养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出国项目” 申报咨询手册 2010年10月15日 38 目 录 国家留学基金委政策规定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1 2011年国家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拔简章 7 国家建设
2、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 11 2011年国家留学基金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14 2010年教育部/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一览表 16 学校实施细则及问题解答 关于启动 2011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工作的通知 19 2011年学校公派研究生出国选拔工作时间进程 24 公派研究生出国项目申报工作一般流程图 25 201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说明
3、 26 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常见问题解答(留学基金委) 35 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常见问题解答(学校) 38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2007年7月16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
4、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方针政策,负责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等工作。 2.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以下简称使领馆)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留学服务机构)负责为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办理签证、购买出国机票等提供服务。 4.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负责向留
5、学基金委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指导联系国外高水平学校,对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业务学习进行必要指导。 推选单位应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与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与派出 第四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留学基金委完成公派研究生选拔录取工作后应及时将录取文件与名单通知推选单位、留学服务机构和有关使领馆。 第六条 国家对公派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公派研究生出国前应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见附1,以下简称《协议
6、书》)、交纳出国留学保证金。《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 经公证的《协议书》应交存推选单位一份备案。 第七条 公派研究生(在职人员除外)原则上应与推选单位签订意(定)向就业协议后派出。 第八条 出国前系在校学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应及时办理学籍和离校等有关手续。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 在校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其档案和户籍由推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出国前系应届毕业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 应届毕业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推选单位可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
7、条 推选单位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归口负责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档案;对本单位公派研究生统一进行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国家公派留学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为公派研究生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 指定教师或联系人应与公派研究生保持经常联系,对其专业学习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留学服务机构依据留学基金委提供的录取文件和公派研究生本人所持《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见附2),代为验收公派研究生的《协议书》和查验“出国留学保证金交存证明”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开具《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见附3)等。
8、 第十二条 留学服务机构为公派研究生办理出国手续后,应及时准确地将出国信息和有关材料报送我有关使领馆和留学基金委,保证国内外管理工作有效衔接。 第三章 国外管理与联系 第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应在抵达留学目的地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所属使领馆报到(本人到场或邮寄等适当方式),并按使领馆要求办理报到或网上注册等手续。 第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应与使领馆和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每学期末向使领馆和国内推选单位报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见附4)。 第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
9、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第十六条 使领馆应高度重视,积极关心公派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思想和学习情况,建立定期联系、随访制度,认真及时做好对公派研究生的经费发放工作。每学年向教育部、留学基金委报告公派研究生在外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推选单位应积极配合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等问题,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出明确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公派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中包含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
10、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公派研究生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从留学所在国实际情况出发,并按照留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应勤奋学习,提高效率,在规定留学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未经留学基金委批准同意,留学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研究机构)。 提前取得学位回国视为提前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 公派研究生不得申请办理有关移民国家的豁免。 第二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完成学业。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变更留学单位,应履行下列手续: 在
11、所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内部变更院系或专业,应出示推选单位和国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函,报使领馆备案; 变更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应提前两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意见函、原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和新接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接受函,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留学单位的变更只限于在原留学所在国内。 经批准变更留学院校的公派研究生抵达新的留学院校后,应于10日内向现所属使领馆报到。原所属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转交(告)现所属使领馆,共同做好管理上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
12、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以及相关证明,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公派研究生一经批准提前回国,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 经留学基金委批准提前回国的公派研究生中,推选单位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 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回国者,留学基金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可利用留学所在国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假期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应征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同意,报使领馆审批。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可以回国休假:留学期限在
13、12个月至24个月(含)之间的,回国时间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留学期限在24个月(不 含)以上的,回国时间不超过2个月或每年一次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回国旅费自理;回国时间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费用自理,在同一年度内,公派研究生回国休假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一次不超过15天的,奖学金照发;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中途休学回国,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办理或补办国外留学院
14、校学籍保留手续,使领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未康复可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不应超过一年(含)。在此期间经治疗康复,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推选单位意见和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及同意接收函等相关材料,留学基金委征求使领馆意见后决定其是否返回留学国继续完成学业;经治疗仍无法返回留学国进行正常学习者,按第二十一条作为提前回国办理。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时间累计超过一年,国家公派留学资格自动取消。推选单位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学校(籍)管理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
15、系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国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出国前系在职(校)人员者,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的国内医疗费由推选单位按本单位规定负担;出国前系非在职(校)人员者,国内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考察,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并向使领馆报告。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考察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未能获得学位者,如因学业问题确需延长学习时间且留学院校导师证明可在延长时间内获得学位,由本人提前2个月向使领馆提交书面申请,出具留学院校导师和推选单位意
16、见函,由使领馆根据其日常学习表现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经批准延长期限者应与留学基金委办理续签《协议书》等有关手续。 批准延长期限内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虽经努力但仍无法获得学位者,使领馆应将其学习态度、日常表现和所在国留学院校实际情况报告留学基金委,经批准后开具有关证明,办理结(肄)业手续回国。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家急需专业领域的、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所在国签证政策允许前提下,经推选单位同意、留学基金委批准并办理续签《协议书》手续,可继续从事不超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 1.公派研究生本人应提前2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
17、具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由使领馆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2.留学基金委根据博士后研究课题与国家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结合情况进行审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评审。博士后研究结束回国,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3.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 对纪律涣散、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留学院校和导师(合作者)反映其表现恶劣者,使领馆一经发现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仍不改正者,要及时报告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学习期满回国,由使领馆按国家规定选定回国路线、提供国际旅费,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回国;无中国民
18、航班机,购买外国航班机票应以安全、经济为原则。 第三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经签约派出,其在外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或待遇变化而改变。如获其他奖学金,应经留学基金委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 如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改变国籍,视为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回国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应按期回国,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见附5),由推选单位在相
19、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尽快向留学基金委报到(京外人员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到),按要求递交书面材料。留学基金委审核上述材料后,通知有关金融机构将出国前交存的保证金返还公派研究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不含在职人员)学成回国,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三十四条 推选单位要把公派研究生的回国工作纳入本单位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对学成回国研究生的就业、创业等问题积极加以引导,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在国外取得学位回国、落实工作单位的公派研究生办理回国工作的相关手续,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
20、提供必要的服务。 公派研究生出国前与推选单位签有回国定向就业协议的,推选单位应及时将该名单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备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回国后应回推选单位办理以上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 第五章 违约追偿 第三十七条 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以及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构成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
21、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 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含)以内的行为,构成部分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20%的违约金。经使领馆批准,仍可提供回国机票。 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1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出国前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留学人员,出国期间应按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偿还贷款,确有偿还困难的应办理相应延期手续;对逾期不归违约人员,应按《协议书》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九条 使领馆应及时将公派研究生违约情况和为其资助留学经费情况报告留学基金委,协助留学基金委做好违约追偿工作。 第四十条 推
22、选单位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供所掌握的本单位违约人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协助留学基金委开展违约追偿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行为,留学基金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协议书》有关条款对违约人进行违约追偿。违约人本人或其保证人(即协议书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如违约人员按《协议书》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数予以经济赔偿,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违约人员未按《协议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做出赔偿,则将要求其国内保证人承担经济责任。如违约人员及其保证人均不承担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则将在国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对违约事件,特别是对不按《协议书》约定履行经济赔偿责任者,除通过法律
23、途径解决外,必要时还将采取其它辅助手段,如以留学基金委名义向国外有关方面通报违约事实;将违约名单予以公布等。 3.违约人员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留学基金委所签《协议书》的义务,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份不变。协议了结情况由留学基金委通报使领馆、违约人员本人和推选单位。 第六章 评 估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建立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对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的总体效益和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特别对各推选单位派出人员的质量、留学效果和按期回国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各推选单位的选派计划和选派规模,以保证国家留学基金的使用效益和国家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该评估
24、也将作为对有关使领馆和留学服务机构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绩效评估的一部分,以促进留学管理工作的加强与提高。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1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拔简章 一、项目简介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增强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促进中国高水平大学与国外知名大学的合作与交流,
25、与其建立稳定持久的学术交流渠道,打造国际化人才培养及交流平台,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财政部于2007年1月设立了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项目按照“面向学校需要、依靠学校工作、服务学校发展”的思路,重点依靠“985工程”建设高校进行选拔。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与高校以签署协议的形式确定项目实施院校。项目实施院校名单附后。 二、选派计划 1、选派规模 5,000人/年,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2,500人,联合培养博士生2,500人。 2、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 联合
26、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3、各校选派计划与类别比例要求 2011年各项目实施院校选派计划根据2010年各校实际选派情况确定。各校需按照不超过计划的120%推荐人选,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生应按1:1的比例推荐。 4、选派学科、专业领域 重点选派领域为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海洋、纳米、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详见《国家留学基金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5、留学单位 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或国际知名的研究所、实验室。 三、资助内容 国家留学基金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
27、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少数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如其学科专业确为国家急需、且难以获得外方学费资助,特别是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专业,可提供学费资助。 拟赴英国留学的国家公派研究生可按规定申请1,000英镑以内的Bench Fee。 申请教育部/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四、申请条件 1、关于申请人 ①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②申请人均应来自“985工程”二期基地、平台,
28、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创新团队,国家重点学科,学校重点学科; ③申请时应为就读高校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 ④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 ⑤身心健康; ⑥符合拟申请教育部/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选派范围暂不包括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尚未执行人员以及正在境外学习、工作的人员。 2、关于申请类别及要求 ①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应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
29、硕士生(含应届硕士毕业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年龄不超过35岁(1976年3月20日以后出生);申请时需提交国外院校的入学通知书、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雅思/托福考试成绩单、外方院校或导师出具的外语合格证明、就读学校学籍证明;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各方面均有突出表现;各项学习成绩优秀,核心课程应在优良以上;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国外导师应有极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 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就读高校的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1976年3
30、月20日以后出生);需提交国外院校正式邀请信、双方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就读学校学籍证明、推选单位出具的外语考试(核)证明和可能发生的与学习相关费用说明;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申请人如无法在规定毕业时间内完成留学计划,需推选单位单独出具同意推迟答辩、毕业的书面证明。 联合培养博士生必须提交雅思/托福/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成绩单或各校出具的外语合格证明(将作为选拔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申请办法 1、选拔办法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学校负责选拔推荐工作;留学基金委负责评审及录取工作。 2、申请准备
31、 申请人经所在学校同意后进行对外联系,由学校/导师或个人名义向外方教育/科研机构申请并获取外方正式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具体要求、程序和截止日期以国外相关机构公布信息为准。 3、申请受理时间及方式 项目院校负责统一组织被推荐人选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报名并分别于3月25日前和6月5日前向留学基金委提交申请材料。留学基金委不受理个人申请。 2011年申请受理工作计划分两批进行,具体如下: 第一批:2011年2月20日-3月20日 第二批:2011年5月20日-5月31日 4、申请材料 请按照《关于准备201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学生
32、类申请人用)》准备书面申请材料(请见国家留学网“2011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专栏”,)。 六、评审、录取办法 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确定拟选派人员名单,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 七、对外联系及派出管理 本项目主要利用各单位现有国际交流/科研合作渠道派出;同时鼓励通过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现有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渠道派出。派出时间为申请当年。 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和《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审核后再予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派出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
33、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具体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学校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财厅〔2009〕4号 有关高等学校,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实施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对少数前往国外一流大学、专业,师从一流导师的优秀学生,可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学费资助。现将《
34、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学费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优秀学生到国外一流高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学习深造,提高选派质量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学费的对象是“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的留学人员。 联合培养博士或联合培养博士在外
35、转为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 第三条 资助学费的留学人员总额不超过“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计划的5%。 第四条 学费的资助标准为:每名留学人员每学年最高不超过3万美元;如特殊选派需要资助标准高于3万美元的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条 学费资助期限:不超过留学人员的奖学金资助期限;如确须延长资助期限的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六条 向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从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学习的留学人员提供学费资助。 第七条 向赴国外一流高校,
36、一流专业从事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且难以获得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资助学费。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办法 第八条 留学人员学费资助采取学生申请、学校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申请资助学费的人员须获得国外正式入学通知,外语须达到国外接受高校的入学要求。 第九条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高校应在校内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推荐申请学费资助的留学候选人。学校推荐申请资助学费的人数不得超过留学候选总人数的5%。 第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上述学校推荐的申请资助学费的留学候选人进行评审后,确定拟资助学费人员名单及资助期限,报教育部国际司、财务司审批。 第四章 资助方式
37、第十一条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根据教育部财务司有关通知及留学人员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审核并向留学人员所在国外留学院校支付学费。学费可根据留学人员所在国外留学院校的学费管理规定,按学期或学年分期支付。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须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原件、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正式入学通知书原件和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收取学费凭证原件,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申领首次学费,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后续学期或学年度的学费,由留学人员执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上一学期或学年度成绩单原件、留学人员导师或所在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出具并签字的学习情况说明原件和国外
38、留学院校开具的收取学费凭证原件申请,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确定是否继续为其支付后续学期或学年度的学费并报教育部财务司、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留学人员学费资助的期限和标准。留学人员的学费资助期限以教育部财务司通知中明确的资助期限为准,学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资助期限或提高资助标准,应由留学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国内审批。 2.留学人员的学习成绩和表现。 3.留学人员在学期间是否从国外留学院校获得了学费或其他奖学金资助及额度。如已获资助可以支付其后续学习期间
39、的学费,则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不再为其支付学费。如已获资助未达到国外留学院校确定的学费标准,不足部分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后予以支付。 4.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根据所辖馆区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如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确认接受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确实无法完成既定学业,应及时报请国内有关部门同意后停止提供学费资助。如构成违约,已资助的学费亦应退还。 第十五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可根据所在国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费资助金额纳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费用,获得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构成违约的,应按国家公
40、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留学基金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一、重点领域 1.能源 2.水和矿产资源 3.环境 4.农业 5.制造业 6.交通运输业 7.信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 8.人口与健康 9.城镇化与城市发展 10.公共安全 11.国防 二、重大专项(共16项) 三、前沿技术 1.生物技术 2.信息技术 3.新材料技术 4.先进制造技术 5.先进能源技术 6.海洋技术 7.激光技术 8.空天技术 四、基础研究 1.学科发展 2.科学前沿问题
41、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 4.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五、人文与社会应用科学 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学科规划(2008-2011) 领域名称 比例 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 能源 2% 水和矿产资源 3% 环境 2% 农业 4% 制造业 3% 交通运输业 3% 信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 3% 人口与健康 2% 城镇化与城市发展 2% 公共安全 3% 国防 3% 小计 30% 重大专项(共16项) 小计 10% 前沿技术 生物技术 6% 信息技术 4% 新材料技术 4% 先进制造技术 4% 先进能
42、源技术 5% 海洋技术 5% 激光技术 1% 空天技术 1% 小计 30% 基础研究 学科发展 2% 科学前沿问题 5% 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 6% 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2% 小计 15% 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 小计 15% 总计 100% 2010年教育部/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 合作项目一览表 该材料摘自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站,2009年11月17日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及国家公派专项研究生奖学金项目申请人除可以利用所在学校及导师与国外高水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渠道或个人对外联
43、系渠道落实国外留学单位及导师外,还可充分利用以下列表中的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现有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派出。具体要求如下:申请人须按项目要求先行自行向外方院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取外方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后再按规定时间及程序申请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或国家公派专项研究生奖学金项目。申请以下合作项目者不需另行提供学费证明。 爱尔兰大学联合会博士生项目 爱尔兰都柏林大学博士生项目 奥地利科学基金会项目 澳大利亚阿得雷德大学博士生项目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博士生项目 澳大利亚科廷科技大学博士生项目 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博士生项目 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博士生项
44、目 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博士生项目 澳大利亚蒙纳士大学博士生项目 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博士生/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 澳大利亚伍伦贡大学博士生项目 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大学博士生项目 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博士生项目 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博士生项目 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经济与商业学院博士生项目 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博士生项目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博士生项目 澳大利亚詹姆斯库克大学博士生项目 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博士生项目 比利时鲁汶大学博士生项目 德国阿登纳基金会博士生项目 德国柏林自由大学博士生项目 德国亥姆霍兹联合会青年学者交流项目 德国
45、慕尼黑大学博士生项目 德国赛德尔基金会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 法国技术大学-应用科学院集团(UT-INSA)博士项目 法国五所中央理工大学校博士项目 国际玉米小麦改良中心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 韩国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指南 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博士生项目 荷兰皇家科学院、荷兰科学研究组织博士生项目 荷兰伊拉斯姆斯大学博士生项目 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博士生项目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博士生项目 加拿大国家研究理事会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 加拿大康考迪亚大学博士生项目 加拿大麦吉尔大学博士生项目 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博士生项目 加拿大农业部联合培养博士生
46、项目 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项目 美国哈佛大学博士生项目 美国加州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 美国路易斯维尔大学博士生项目 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立大学医学中心博士生项目 美国耶鲁大学生物医学世界学者项目 日本电通育英会奖学金项目 日本学术振兴会论文博士奖学金项目 日本政府(文部科学省)博士生奖学金项目 日本政府(文部科学省)青年领导者奖学金项目 瑞典皇家工学院博士生项目 瑞典皇家工学院硕士生项目 瑞典乌普萨拉大学博士生项目 新西兰奥克兰大学博士生项目 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博士生项目 新西兰梅西大学博士生项目 英国爱丁堡大学博士生
47、项目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博士生项目 英国赫尔大学博士生项目 英国剑桥大学博士生项目 英国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博士生项目 英国伦敦大学国王学院王宽诚奖学金博士生项目 英国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博士生项目 英国牛津大学博士生项目 英国诺丁汉大学博士生项目 英国萨塞克斯大学博士生/访问学者项目 中比(瓦隆—布鲁塞尔法语区)优秀青年学者奖学金项目 中德DAAD博士生奖学金项目 中法4+4项目 中法9+9项目 中法博士生学院项目 中法粒子物理实验室博士生项目 中加诺尔曼-白求恩卫生研究奖学金项目 中英优秀青年学者奖学金博士生项目 北京航空航
48、天大学 关于启动 2011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2011年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正式启动,依据本年度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选派计划 1、2011年度我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生,联合培养博士生最多推荐46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人数没有上限要求。 2、国家留学基金优先资助的学科、专业领域为“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能源、水和矿产资源、环境等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共16项),生物、信息、空天等前沿技术
49、学科发展和科学前沿等基础研究,以及人文与社会应用科学。 3、留学院校不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研究所、实验室。 4、鼓励依托导师或学院已有科研合作渠道开展对外联系;申请者也可利用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现有与国外大学、科研机构合作项目开展对外申请,具体内容应参考留学基金委网站公布的各合作项目简章。 5、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外期间的生活费,资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对于前往世界顶尖大学、顶尖专业攻读博士学位者,可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学费资助。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 3.档案在我校的非在职在读学生,不含委托、定向培养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76年3月20日以后出生),不包括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 4.身心健康; 5.不包括曾享受国家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