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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培训及实习协议书(1).doc

1、 海员培训、实习协议书 甲方:北京教育人才培训中心 乙方姓名: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 通信 地址 : 46号 邮编:100048 邮 编: 电话:010-68986885 电 话: 传真:010-68986885 身份证号码: 甲方根据海运市场的需求,特委托航海院校代为培训远洋值班水手/机工船员。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就有

2、关海员培训及实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培训事宜 1、培训时间: 年 ___月____ 至_____ 年 月 2、培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培训要求:按照国家海事局有关海员培训的要求,该学员应具有高中(含中专/技校)以上学历,无传染性疾病,无明显疤痕、口吃、跛足,无任何犯罪记录,经考试、面试、体检、政审合格后,方能参加海员培训。 二、交费及学习 1、乙方经考试、体检、政审确认合格后,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到指定的培训院校报到。 2、如果乙方选择与甲方签订就业协议,报到时须向甲方交纳生源管理、委托培养、上船实

3、习及就业安置等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 壹万玖仟八佰 元整(¥ 19800元 )(此费用含学校其他杂费和上船实习期间的伙食费、人身保险费及办证等费用); 如果乙方选择与航海类国企签订就业协议,须交纳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贰万陆仟元 整(¥ 26000 元),可分两次交齐。报到时交纳人民币:(大写)贰万贰仟 元整(¥ 22000元),考证后上船前交纳剩余费用人民币:(大写)肆仟元 整(¥ 4000 元),并与该国企签订就业协议,费用由甲方代收代付。 3、学校应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证书证件(两小证:《熟悉与基本安全》、《精通艇筏和救助艇》)等费用由甲方向学校代为交纳。 4、乙方一次性交

4、清甲方收取的费用后,双方签订《海员培训、实习协议书》。 5、乙方在理论培训期间的伙食费、旅差费、体检费等与生活相关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6、乙方在培训期间,应刻苦学习,保证自己能一次性通过海事局组织的考试、评估,因考试、评估不及格的,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 7、乙方经考试、评估不合格,甲方负责协调学校,(在海事局文件规定的补考次数范围内)安排进行补考,但补考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经补考仍未通过,甲方负责协调学校,允许参加下一期培训进行重修,但重修的学费和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9、乙方培训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10、乙方在培训期间,应服从学校和甲方

5、双重管理,甲方有义务帮助和协调解决乙方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 三、证书办理 1、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与校方联系,保管、办理相关海员证书。 2、乙方培训期间,参加国家海事局组织的相关考试合格后,由海事局发给《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证书考试合格证明》;培训结束后,由培训院校发给《培训结业证书》。 3、乙方取得《熟悉与基本安全》、《精通艇筏和救助艇》证书后,由甲方凭《熟悉与基本安全》、《精通艇筏和救助艇》证书和《培训结业证明》以及《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证书考试合格证明》向海事局为乙方申请办理《海员证》和《船员服务簿》。 4、乙方上船实习前,需要在其本人户籍所在地办理健康证、出入境证明、护

6、照等证件,其办证费用由乙方自理。在合同期间内,乙方自愿委托公司统一保管、办理相关海员证书,为了实习期满后更换《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证书》所用。 5、乙方上船实习结束后,由甲方凭《船员服务簿》上记载的资历,及《培训证明》、《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证书考试合格证明》向海事机构申请,为乙方换领《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证书》,其办证费用由甲方负责。 6、乙方未能在海事局规定的时间内考取《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证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无义务安排乙方后期的实习以及就业。 四、实习安排 1、乙方培训结束,取得上船前必备的证书、证明后,属于实习生身份,由甲方按照乙方的自身能力,安排到国内沿海、港澳、韩日、

7、东南亚及全球等航区船舶上实习,实习期6个月(海事局规定)。 2、由于实习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掌握航海技术、取得海上资历和换领适任证书,所以,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实习安排。不应挑剔船舶的种类、航线、以及劳务费高低。如发生对安排实习不满情况的,甲方将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实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本人承担。 3、乙方上船实习期间,由所在船公司按照同等层次实习水手/机工的待遇标准,给予劳务费和津贴。 4、乙方在实习期间,不得擅自与实习的船公司私自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5、乙方在船上实习期间的伤残、意外、医疗保险由实习单位负责购买。乙方登船实习前,应询问或敦促实习单位办妥保险。在此期间,若乙方发生伤

8、残、意外等情况的,由甲方协助乙方向实习单位或保险公司索赔。乙方在岸期间若发生伤残、意外等情形的,由国家社会保障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充,乙方在实习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即三金)待遇,但享受雇主(船东)的商业保险。 五、劳动就业情形说明: 1、就业方向为:按乙方的职业能力与考取的相关证书并征求乙方的意见后,甲方安排乙方到国内沿海、港澳、韩日、东南亚及全球等航区船舶上工作。 2、乙方实习期满,换证结束后,与甲方签订由北京市劳动就业保障局制定的《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五年的海龄并且签订《海员劳动就业协议书》,成为本公司正式在编员工可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即三金)

9、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船期间),但必须履行上述两合同规定的义务。在上船必备的证书、手续办理完成后,三至六个月期间内安排乙方上船正式工作,在本公司服务期限必须累计完成六十月的在船工作时间,其工资标准与国际海员劳务市场工资接轨。 3、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派。 4、乙方每在船工作一个合同期后,享有国内休假,其休假时间不少于一个月(自返回国内日算起)。对非因乙方原因在船工作不满一个合同期,休假期限按比例计算。注:一个合同期为8±X个月。 5、乙方在船期间,享受金额外币工资,工资由船东支付。乙方在船伙食按照船东的规定标准执行。 6、甲方负责办理乙方上船所需的证件,适时办理适任证书

10、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提供办证所需材料。 7、甲方负责推荐乙方上外轮工作,并有义务向乙方解释外派协议,就乙方在工作中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与船东联系并协助解决,维护乙方在外派期间的正当权益。 8、乙方在船服务期间的有关保险事项以船东的P&I club 的条款和条件为准(具体内容见外派协议书),在发生保险索赔时,甲方负责联系船东办理索赔,赔付款项全部直接交给海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乙方及家属不得有其他额外要求。乙方或乙方的直系亲属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否则后果自负。 六、双方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履行此合同期间,

11、如遇纠纷,双方一致同意由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其违约金不高于两万元整。 2、由于甲方原因,不能为乙方办理入学手续的,甲方负责退回乙方交纳的费用。 3、乙方考试,评估合格后,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在海事局为乙方办理相关证书、证件,甲方负责全额退回乙方交纳的费用。 4、乙方签订《高级海员劳动就业协议书》后,甲方应及时派遣乙方上船工作,正常情形下不超过六个月,若由于特殊原因(船舶航次、国际性的金融危机等),甲方应在第七个月支付乙方每月生活费人民币800.00元整,但不超过十个月。如超过十个自然月,甲方每月应支付乙方人民币1000.00元的生活费,直到安排上船工作为止;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并及

12、时安排乙方上船工作,乙方无故拒绝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培训费用损失及违约金并解除《海员劳动就业协议书》。 5、乙方在培训期间和实习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签订的《海员培训、实习协议》自动解除,乙方已交纳的费用甲方不予退还,甲方不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⑴培训期间,严重违犯培训规定或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培训单位取消培训资格的; ⑵中途无故要求退学的;因个人违法乱纪被校方开除或勒令退学的; ⑶培训期间在国家海事局规定的考试次数内仍未通过适任证书考试或评估的; ⑷实习期间,个人自身原因不愿意从事船上工作的; ⑸实习期间,未经船公司许可,擅自偷逃、强行下船返回的; ⑹实习期间,

13、因自身原因(工作不认真,不按时上下班,不服从劳动调配,在船上拉帮结派、打架斗殴)被实习单位退回的; ⑺参与走私、贩毒、偷渡、嫖娼等违反国际、国内法律、法规行为的; ⑻肝炎病原携带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阳性或患肺结核、性病、爱滋病等其它传染性疾病的; ⑼双眼裸视低于5.0,或色盲、色弱的; ⑽参加或涉及ITF(国际运输工人联盟)及类似组织活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国家声誉的; ⑾参加其他国内外非法组织,涉嫌违法犯罪的。 6、乙方成为甲方所属职工期限内私自和其它劳务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或者不听从甲方的派遣,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应支付甲方人民币两万元整的违约

14、金,甲方可将乙方的证件以及组织关系交还予乙方。 7、乙方在海事局规定的期间内未能考取《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证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在离校后继续补考通过了《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证书》后甲方有责任安排乙方实习及劳务外派,此合同正常履行。 七、附则: 此《海员培训、实习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协议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签订《海员劳动就业协议书》后,本协议中涉及非劳动就业的条款自行解除;关于劳动就业的条款按照《海员劳动就业协议书》执行。 本协议不承担上述条款外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本协议中关于劳动就业条款的与《海

15、员劳动就业协议书》为并列协议。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北京教育人才培训中心所有。 甲方:北京教育人才培训中心 乙方签字: (公章) 甲方代表: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海员劳动就业协议书 甲方:北京教育人才培训中心

16、 乙方姓名: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46号 通信住址: 邮编:100048 邮 编: 电话:010-68986885 电 话: 传真:010-68986885 身份证号码: 为了单位健康稳定地发展,为了确保单位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的履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签定本聘用协议,共同遵守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聘用前提: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所规定的所有专业证书。 第二条、聘用期限: 1.本协

17、议期限:在船工作六十个月,自上船之日起算至协议期满。 2.乙方在履行协议期间,若协议期满,但是乙方所服务船舶仍在航行中或停泊在境外港口时,此协议期应顺延至乙方在船工作任务交接完毕并规定返回甲方所在地后一个月终止。 第三条、工作内容及要求: 1.甲方根据航线、船舶等系列情形需经考核后,同意招(聘)用乙方为本单位员工,乙方同意在岗位工作(含劳务输出)。 2.乙方应履行岗位职责,安全、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船舶航行等工作任务。乙方必须在主管机关指定的海员培训机构接受专业知识、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教育和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并通过考试持有相应的合格证书。 3.乙方受甲方安排在劳务输出期间应遵守

18、甲方与船东签定的履聘或外派海员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上船前所签定的《海员外派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 4.乙方应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劳动纪律和奖惩: 1.乙方应遵守甲方和船东(或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履行的情形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2.在协议期限内,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情形,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服从其安排。 3.乙方应保守甲方的一切商业机密,如有侵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可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解决并有权追究乙方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五条、工作时间: 1.乙方在船工作时间

19、实行国家规定的综合计工时制度。 2.乙方享有国家及甲方规定的各类假期。 第六条、劳动报酬: 1.甲方按其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并可视劳务市场的情形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与当时国际海员劳务市场工资持平。 第七条、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 2.乙方因工负伤、致残等,由甲方与船东等有关方面洽谈,按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索赔,所索赔的赔偿金额将全部交予乙方或乙方法定受益人,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后,由甲方按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按规定享受的各类假期的待遇,

20、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聘用协议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1.在聘用协议期限内,因客观情形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协议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 2.聘用协议终止的条件 (1) 聘用协议期满。 (2) 甲、乙双方有其中任何一方丧失主体资格。 (3) 由于乙方自己原因无法完成甲方所派予的工作任务。 3.聘用协议解除的条件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聘用协议可以解除。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后,甲方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 ①在试用期间有重大过失者。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及船东的规章制度者。 ③以种种借口不服从甲方调配,拒绝上船两次者。 ④在船工

21、作期间,被船东和船舶中途遣返两次或被船东和船舶提出不再雇佣达两次者。 ⑤违反我国及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海关规定情形严重者。 ⑥国外出走或自费出国留学或在国外定居者。 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⑧无故不能完成协议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者。 ⑨乙方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判刑者,聘用协议自行解除。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协议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①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②甲方在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符合裁员条件,按国家规定裁减人员的。 ③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协议无

22、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协议达成一致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在船舶抵达国内港口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协议,但船舶在境外或航行途中乙方不能提出解除聘用协议: ①乙方在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②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甲方未按协议约定督促船方(雇主)按时、按量支付劳动报酬的。 (5) 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协议,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能提出解除协议: ①船舶在境外或航行途中。 ②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审查期间的。 (6)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依据本条第三项第三款解除聘用

23、协议。 ①因工伤被确认丧失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患病或非因工伤在医疗期间的。 (7) 依据本条第三项第二款第2-9点、第五款规定解除聘用协议的,乙方在船期间如未达到约定的服务期限,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如下: ①甲方支付的费用: 甲方支付的费用确定方法为:甲方支付的费用乘以乙方未完成的服务期限再除以聘用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 甲方支付的费用包括: ①主管机关要求必备的各项证书的培训费。 ②甲方为乙方办理证书的相关费用。 ③委托培训费用。 ④在船见习期间培训费用(包括津贴和伙食费等)。 赔偿金的标准:《海员培训、实习协议书》中的第五条的相关条例为准。 第九条、违约责

24、任: 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协议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劳动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根据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向甲方所在地即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签订本协议后: 乙方属于甲方的正式在编员工可享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即三金)和人身意外保险(在船工作期间)。 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海员培训、实习协议书》关于培训、实习中的有关条款自行解除;关于劳动就业的条款按

25、照本协议及《海员培训、实习协议书》中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本协议不涉及《海员培训、实习协议书》中的非劳动就业的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北京教育人才培训中心所有。 甲方:北京教育人才培训中心 乙方签字: (公章) 甲方代表: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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