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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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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doc

1、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银川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银川市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银川市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不使用于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房的施工现场管理。第三条 银川市建设局对银川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辖区建设局及安全监督部门具体监督落实和管理施

2、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第四条 加强综合整治,银川市建设局联合市技术监督、环保、城管、园林、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明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第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除应遵循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第七条 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筑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先

3、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工程的科学管理。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为管理学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应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第二章 安全管理基本术语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本实施细则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即为了确保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而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活动。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措施为实现安全生产,在防护上、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的措施,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为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组织机构、程序、过程和资源。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确定安全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

4、安排,以及计划安排是否有效实施并达到预定目标的具体行为。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制度上的缺陷。不安全行为是指作业人员未按安全操作规程去做的违章作业行为,管理者不按安全制度规定的违章行为等;制度缺陷是指管理制度制定时存在漏洞或不切合实际,劳动组织的不合理,人员操作技能搭配不合理等。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物质条件包括物、作业环境潜在的危险。第十五条 危险源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第十六条 “三宝”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区工作人员佩带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用于安全防护目的的安全网。第

5、十七条 “四条”建筑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塔吊、吊篮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第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第二十条 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 KN/的模板支撑系统。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组织实施施工合同的代表人(甲方代表)。第

6、三章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筑单位必须办理工程安全报监,应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方的安全生产和工程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具有保证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应有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详细内容,绘制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按图设立围档,搭建临时设施,做到设置合理、安全可靠、美观整洁。第二十四条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评定结果报告安全监督部门进行阶段检查验收安全评价。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

7、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并上墙,安全目标责任要分解到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际控制指标要悬挂、张贴在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明显位置。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他用。施工单位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单项工程应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0至50000的房屋建筑工地和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地应配2至3名

8、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0000以上的大型房屋建筑工地应按各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设安全主管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还应增配。第二十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至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的实际情况增配,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技术提供地下管线和相邻建筑物、建筑物的有关资料;开工前,及时按有关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

9、工费用,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第三十二条 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实施。第三十三条 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

10、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第三十四条 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按照审定的方案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施工方案。第三十六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三十七条 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对操作者讲明安全事项,要有针对性、指导性。第三十八条

11、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人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必须落实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安全主要负责人组织每月定期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组织每周定期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第四十条 项目总监必须每周会同施工方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还要检查施工现场其他监理人员的监理日志并签字。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六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有影响施工作业环境的异常天气,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第四十二条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第四十三条 施

12、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第四十四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第四十六条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第四十七条 在工人上岗的必经之路,应设置安全防护用品正确佩带示意图及警示标牌。上岗前,安全管理人员应检查工程安全防护用品的佩带情况和施工现场各处安全防护状态。第四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特征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年审。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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