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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docx

1、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008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本市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

2、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专业或劳务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第六条 实施施工分包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中核定的承包范围。严禁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或为总承包企业指定分包单位。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七条 分包合同应当采用国家推广使用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承诺。第八条 分包工程发

3、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报送市建委备案。备案时应记录该企业承揽工程情况、分包合同、项目机构、务工人员实名册及劳动合同和资格证书等信用信息。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报送原备案部门补充备案。市建委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并按照备案信息内容对施工分包活动和施工现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

4、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驻现场管理。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对涉及分包的施工现场实行全面管理。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配合分包工程发包人做好现场管理。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分包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名称,分包工程发包人、承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以及投诉电话等施工分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

5、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依法提供。第十三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与其使用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与其管理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建造师原则上同一时间内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况下允许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因建设单位未与分包工程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分包工程发包人未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结清工程款而发生拖欠工

6、资的,建设单位、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对发生拖欠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 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活动。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

7、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承包单位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第十六条 施工分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8、;(二)未签订分包合同而实际实施施工分包活动的;(三)签订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更未及时补充备案的;(四)施工分包单位用工不规范,造成施工分包管理混乱的;(五)施工分包单位使用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取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的;(六)施工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的;(七)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明示施工分包情况的。第十七条 对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检举违法施工分包活动的权利,并有权对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或者控告。第十九条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济南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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