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济源市精神病院迁扩建工程所有外墙外保温施工二、 合同工期: 工期: 如果因发包方原因或建筑物主体不能进入外墙保温施工工序,工期应顺延。三、 质量标准及验收办法 质量等级:合格四、 技术资料、图纸及材料的提供方法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资料、图纸、相关技术资料,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应出具变更通知单。五、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 外墙外保温每平方米造价为 人工
2、费30 元,工程量以实际结算为准。2、 付款方式: (1)开工付生活费 5000 元(7-10天); (2)保温板粘完付已完成工程量的40%; (3)工程全部完工后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 (4)经监理及甲方验收合格后、所有外墙真石漆完工之后,付清剩余工程款; (5)如中途停工或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进行罚款,每次2000元。六、 承包方违约责任1、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施工(不可抗力或发包人责任除外)2、 如因承包人原因影响工程进度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七、 发包人违约责任1、 发包人需按合同约定支付方式按期支付工程款,因工程款不到位而产生的延误工期责任由发包人承担。2、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提供必须的施工条件,如因施工条件达不到而产生的延误工期责任由发包人承担。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视为有效且具有法律效率,有效期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款全部付完时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