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地产招商代理合同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连云港博思堂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依据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委托标的及委托时间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金鹰天地广场项目(以下简称“委托项目”)的_区编号_铺位建筑面积_平方米(具体以国土部门最终查账面积为准)的商业招商。本合同的委托项目是确定的,不因项目任何名称的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履行。2.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再委托其它人代理此铺位招商工作,但甲方可以视情况参与招商过程。3.本合同委托项目的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约期满,如
2、需续约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代理合同。第二条:委托内容1. 委托项目的招商范围:餐饮、娱乐、零售、服务配套等,乙方在进行招商过程中,意向商家的业态需提前向甲方报备。2. 双方约定:1) 委托项目的租金标准价为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意向商家的议价租金高于标准价时,乙方有权自行确定是否接受;意向商家的议价租金低于标准价时,由甲方决定是否成交。2) 委托项目的租赁标准期限为_年,意向商家的议价租赁年限低于标准年限时,乙方有权自行确定是否接受;意向商家的议价租赁年限高于标准年限时,由甲方决定是否成交。3) 委托项目的租赁免租期标准期限为_月,意向商家的议价免租期标准期限短于标准期限,乙方有权自
3、行确定是否接受;意向商家的议价免租期标准期限长于标准期限,由甲方决定是否成交。第三条:成交确认、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1. 委托项目成交确认:1) 承租方与有权就该套物业签订合同的民事主体签订合作意向书或租赁合同或其他能表明租赁关系成立的任何合同性质的协议视为招商成交,由乙方完成的招商(包括加盟或合作等方式签订合同视为招商成功),甲方须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乙方委托费用。2) 乙方每桩招商的成交,甲方须按其预租合同或租赁合同载明的全部租期内平均月租金(租金总额除以租赁总月份之得数,免租期除外)的 倍支付乙方佣金。即:代理佣金=租赁合同内租金总额/租赁总月份(平均月租金) 个自然月3) 佣金结算
4、a.定金支付佣金结算,当签订租赁意向书时,商家所交定金需打入乙方指定账户,定金额即为甲方应支付佣金额,待租赁合同签订后,乙方开服务业发票至甲方,甲方开具租赁发票至商家。乙方帐户为:单 位: 连云港博思堂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开 户 行: 中国工商银行连云港海昌路支行帐 号: 110010509000053052b.若无定金产生,需在招商成交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佣金支付至乙方的帐号中。第四条:违约责任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委托费用,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每日按滞纳金额的0.5%计算。如甲方自应支付委托费用之日起30日内仍未全额支付委托费用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应于合同解除后的20日内支付全部应付的委托费用给乙方。第五条:其他(一)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协商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三) 本合同履行期满,乙方有优先续约代理权。(四)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代理方(盖章)(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