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号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与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服务协议 甲 方:中融国际信托
2、有限公司 住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 送达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8号IFC国际财源大厦B座21层 联 系 人:李伟明 乙 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送达地址: 联 系 人: 鉴于: A、甲方是中国国内依法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发行信托产品; B、乙方是中国国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和专业的客户服务经验; C、甲方拟聘请乙方就其拟发行的信托产品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就此事项,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
3、咨询服务内容和方式 1. 乙方利用其丰富的渠道资源与客户资源,为甲方拟发行的信托产品(以下称“信托产品”或“信托计划”)向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2. 乙方就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发行规模、预期收益等相关信息向其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并视甲方要求针对其客户开展信托产品的投资培训(培训内容以甲方出具的书面资料为准)。 3.乙方不得误导客户、不得进行夸大宣传或其它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且应明确提示客户,最终以客户与甲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准。 4.甲方认可乙方向其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服务期限为 三年(2012.5—2015.5) 二、咨询服务费用核算 1. 乙方咨询服务费用
4、以其提供咨询服务的客户所实际认购的信托份额(不含手续费,以下称“客户认购金额”)作为核算依据。 2.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并遵守甲方相关规定安排客户办理签约、交款手续。 3. 对于客户是否由乙方提供的事实,以乙方与甲方共同签章确认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服务确认表》(见附件)予以明确。该确认表由甲乙双方根据每次合作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制作并确认,各份确认表均视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若存在客户经由含乙方在内多个渠道引荐的情形,则甲方有权结合客户自身的确认申明及相关各方提供的书面文件予以综合认定并享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对认定结果不持异议,予以认可。 5、客户认购信托
5、份额金额以甲方实际收款金额为准。 三、服务费用的支付 1. 认购金额的确认: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就客户名单及客户认购金额进行确认,并由双方签字认可。 2.服务费用的确定: 固定期限产品服务费用=乙方提供服务之客户所认购甲方信托产品总金额×总服务费率。 开放类信托产品首次服务费用=乙方提供服务之客户所认购甲方信托产品总金额×年服务费率×当期信托年限(信托产品成立日至第一次开放日)。 开放类信托产品服务费用=乙方提供服务之客户认购甲方信托产品当期实际存续金额×年费率×当期信托年限(当前开放日至下一开放日)。 请核实该条以及3.2规定与实际情况是否相
6、符,如果不符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支付方式: 信托计划成立后,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咨询服务费用明细清单,经甲方确认无误后5日内,乙方应按甲方确认金额提供正规发票,乙方按期提供发票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 3.1 固定期限类产品,一次性支付总服务费,支付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 2 个月内。 3.2 开放类信托产品,首次支付时间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 2 个月内,服务费用的期限计算标准为从信托产品成立日至第一次开放日。后续支付时间原则上为每个开放日起 2 个月内,支付的服务费用=乙方提供服务之客户认购甲方信托产品当期实际存续金额×年费率×当期信托年限(当
7、前开放日至下一开放日)。 4.具体支付金额及支付时间以甲、乙双方确认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服务确认表》(样本见附件)中所载内容为准。 5.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且交付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 6. 如信托计划不成立,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或乙方为提供咨询服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7.甲方支付方式为转账,乙方收款账户为: 户 名: 大连银行 开户行: 大连银行 账 号: 999000140300019
8、 8.关于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的特别约定: 中融-琨晟矿业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开放类信托产品, 年服务费率为1.1% 四、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对关于本次合同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了解的客户的业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商业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在任何情形下,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否则
9、将承担全部损失。 在甲乙双方合作项目成立后,乙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和相关文件予以交回,若有遗失或怠为履行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建议明确乙方承担具体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数额。 并对甲方可能由此产生的直接及间接损失进行赔偿。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向其客户提供产品咨询服务时不得违反相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若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向其客户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客户或违反相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给甲方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有权不支付根据本协议约定应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用。 2.乙方需在开展咨询服务过程中遵守协议承诺,维护甲方的
10、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维护甲方的市场形象,不得诋毁、损害甲方的形象。(2)乙方不得滥用甲方公司名称、标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信托计划推介。不得向网络、报纸、期刊、杂志、博客、微博等媒介,及不特定对象泄露甲方公司信息、信托文件(特别是尽职调查报告)及信托产品信息。不得通过手机短信、散发小广告、报刊夹带、肆意发放名片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信托产品营销。甲方发现乙方有上述行为或甲方因乙方行为被监管机构处罚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咨询服务费或乙方为提供咨询服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同时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根据本协议约定需要或允许发出的双方之间所有通知应为书面形式并应
11、通过专人送达、快递、挂号邮递发送至对方在本协议所列的送达地址。如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应提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通知送达到该送达地址视为送达。 4.甲乙双方其他违约责任,按照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六、其他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第三方理财机构服务确认表》见附件。 七、特别约定
12、
13、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乙方: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陈占维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以下为附件)
14、 11 / 11 甲方: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乙方: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甲乙双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合作协议,现就 中融-琨晟矿业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项目咨询服务费确认如下: 1、信托期限:8年,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可在每个信托年度的最后一个自然日申请赎回,但要求申请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必须持有满一个信托年度。 2、发行规模:5000万 3、成立日期:2012.5.23 4、费 率:1.1% 5、第一次支付时间及金额:2012.5.23日起2个月内支付乙方55万 6、第二次支付时间及金额:在乙方客户实
15、际存续金额如果不变的情况下,甲方应于2013.9.23日起2个月内支付乙方55万,以此类推。 7、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客户名单(该信息最终以信托合同为准):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证件号码 认购金额 是否提供有效的合格投资者证明 刘德全 210222197004079116 5000万 是 合 计:5000万 甲方经办:李佳 复核:元军 本确认表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确认: 乙方确认: 时间: 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