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密及反不正当竞争协议甲方: 乙方:根据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离职后客户保密及反不正当竞争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一、 乙方保证遵循诚信原则,遵守保密协议内容,乙方保证对于自己工作中接触到的涉及保密的内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泄露,或自身进行利用或使用。二、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主要利用甲方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的相关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利用上述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三、 乙方离
2、职时,其任职期间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本合同中所述秘密信息的载体均应交还甲方或在甲方监督下销毁。四、 乙方在职期间,绝对不能利用在甲方工作关系,私下收取甲方客户钱款(包括商品形式的回扣),或者与甲方客户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收取本应由甲方收取的钱款,或者将客户介绍给与甲方相同行业和类型的企业(或个人)或甲方竞争对手。五、 乙方离开甲方(或甲方、乙方以任何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乙方不能以自己名义,或通过其他机构或其他个人名义,或介绍其他机构或其他个人,口头或书面与甲方客户签订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的协议。六、 双方同意,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甲方
3、或第三方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允许不擅自使用和传播。七、 甲方、乙方以任何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后,乙方保证在不向与甲方同一或类似业务类型的企业或与甲方是竞争对手企业提供涉及保密的内容。八、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或类似产品或提供同类或类似服务的其他组织中担任任何职务。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乙方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组织中任职。九、 在乙方离职后,乙方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员。十、 本协议中的甲方
4、客户包括:1、与甲方洽谈中的潜在客户;2、委托甲方处理事务并在口头或书面协议期内的客户;3、与甲方解除口头或书面协议(或合同)的客户。十一、 本协议提及的甲方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操作手册、相关函电,等等。十二、 本协议所值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销售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与他方协议合同,等等。十三、 根据乙方的对上述条款的确认、承诺执行,甲方从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月向乙方支付补偿金,作为乙方自愿遵守本协议规定的所有条
5、款的责任的补偿。补偿金以月付方式,于每月25日前支付乙方补偿金人民币 元(其中试用期补偿金为人民币 元)。十四、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协议并不支付任何补偿金、赔偿金,同时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5天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甲方根据本协议发放给乙方的所有补偿金的2倍。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并且乙方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归还甲方。情节恶劣的,甲方追究乙方其他法律责任。在乙方没有按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时,甲方可以留置乙方未领取的报酬或其他所得,以保证自己合法权益的实现。十五、 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 乙方: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