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名义股东(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拟出资设立 公司(工商预先核准的名称,以下称公司),甲方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亦公司的实际股东,享有作为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与义务;乙方是甲方在公司所持有股份的名义出资人,乙方仅是根据甲方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行使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及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现就乙方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代为持有甲方股份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一、甲方在公司的出资情况甲方在公司认缴出资金额为: 元;出资的方式为: ;甲方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 ;甲方首期出资 元,并于 年 月 日全部出资到位。二、乙方的基本情况名义出资人(代持人
2、)姓名: 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代持股份:三、委托事项与公司股东身份(公司设立前是出资人)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四、委托持股期间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
3、有该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2.甲方承诺,乙方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的各项行为的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受。3.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4.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
4、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并承担其认缴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5.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6.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作为受托人,乙方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
5、权益。3.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自身不存在重大债务;乙方承诺若自身存在重大债务,而导致其所持“代表股份”查封,乙方有义务向相关机构提供足值财产作为担保解除查封。4.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5.乙方承诺其不享有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将
6、投资收益直接划入甲方银行账户。七、委托事项的处理规则1、所有涉及公司设立时,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均由甲方做出决定,乙方根据甲方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公司设立时出资人全部的事宜;2、所有涉及公司成立后直至公司完成解散行为的全过程中,股东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均由甲方作出决定,乙方根据甲方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全部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派遣董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加股东诉讼等;3、乙方行使有关出资人或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时,必须以甲方根据本协议另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依据,但遇有紧急情况的除外;4、如遇有紧急情况,乙方应本着善良管理人的原则,从有利于
7、甲方利益的角度,可以先行处理该项事务,但事后应及时向甲方告知,并补办书面授权委托书;5、紧急情况是指无法立即得到甲方的指示或书面授权,且有关事务不立即处理将会给甲方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6、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亲自进行,不得转委托任何第三人,除另行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外;7、乙方根据授权委托书处理事务,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乙方如下行为如造成对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及时的赔偿:(1)乙方在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任何行为;(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甲方交办的事务转委托第三人;(3)在执行事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中,乙方拒
8、不执行甲方指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视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八、告知义务1、甲方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乙方了解公司的一切情况,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对甲方希望了解的关于公司的任何事项,展开尽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甲方;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有权获知的公司信息,乙方应及时主动地收集整理,并向甲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汇报;3、乙方作为一名善良管理人,所应尽到的,对其它与甲方股份行使权利及公司运作有关的信息的及时告知义务。九、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负担乙方处理甲方授权处理的事务,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责。十、风险承担由乙方根据本协议和甲
9、方另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处理的有关公司及甲方股份的事务,所产生的一切投资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十一、投资收益1、甲方对公司的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因从本协议中所获得的名义股东身份,而享有这些投资收益;2、甲方对公司所有的投资收益,均由公司财务直接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十二、协助处分甲方股份的义务在甲方拟将自己的股份及与该股份相关的一切权益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时,乙方均应根据甲方的书面授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和提供全面、及时的协助;甲方对自己股份及其相关权益进行法律上(含事实上)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股份的
10、转让、设定各类担保措施、表决权、投资收益取得权、剩余财产请求权、主张优先购卖权、知情权、监督检查权、诉权等股东权和出资者权利。十三、行为限制1、乙方根据甲方提名,并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的,任期与代持股份期限相同,代持股份协议终止时,乙方应主动辞去董事职务;2、在代持股份并担任董事或监事职务期间,应履行公司法董事或监事全部义务性要求;3、作为公司董事或监事应与公司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并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义务;4、乙方行使董事或监事权利,也应参照本协议关于对代为行使股东权的全部规定进行;5、乙方不得利用股东(名义)身份、董事或监事身份,谋取个人利益和(或)损害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其它利益相关
11、人的利益;6、乙方任何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或所进行的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行为,如对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其他利益相关人所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均应全面、及时地赔偿。十四、代持股份报酬1.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乙方的报酬作为薪资的一部分,每月支付。十五、代持股份协议的解除1、本协议甲、乙双方均可单方面解除,但解除合同不应造成相对人的损失,如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2、甲方解除的程序:(1)甲方需提前15日,向乙方送达解除协议的预通知;(2)15日内,乙方应完成配合甲方做好所有法律文件的签署工作,保证把所有本应属于甲方名下的一切权利,全部归还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员名下,同时完成乙方在其他一
12、切法律法规、章程、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3)15日期满,甲方向乙方送达解除协议的正式通知;(4)解除协议的预通知和正式通知内容相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解除协议的正式通知;3、乙方解除协议的程序准用甲方解除协议的程序进行。十六、保密责任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十七、特别事项17.1在任何情况下,只要甲方认为需要,均可以自行向公司所有股东披露
13、甲方的真实股东身份,并以股东身份直接参与公司管理,主张全部股东权利,乙方应无条件接受。17.2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十八、争议解决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均同意提交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依据青岛市仲裁委的现行规则进行裁判。十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二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十一、本协议自设立公司的第一份法律文件正式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前,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变更、补充或终止本协议。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名义出资人(签字) 协议订立时间: 协议订立地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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