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代理合同 2016豫三融(民)代字第1126号甲方: (以下简称为甲方)乙方: 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为乙方)根据合同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照执行。一、甲方因与 一案,委托乙方为其指派其执业律师作为代理人。二、乙方经甲方同意指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甲方代理人,甲方为代理人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三、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不隐瞒任何应予以披露的信息,保证其向律师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合法、真实、完整而有效的。四、乙方保证所指派的律师秉承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以诚信、审慎、勤勉的态度从事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五、根据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充分协
2、商,甲方与 一案的律师代理费为 ,支付方式为: 。 乙方律师为办理本案所支付的差旅费用(包括交通、住宿、通讯等)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如不按时交付代理费,乙方停止办理相关业务及出庭事宜。六、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期限至: 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委托期限内应当妥善办理以下事项: 1.接受甲方与本案件相关的法律咨询,为甲方提供法律意见; 2.前往案件管辖法院,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3.参加本案件相关的谈判、调解、仲裁、审判、执行活动; 4.向案件管辖法院提交相关诉讼文书。八、自乙方接案后,如果甲方与对方当事人直接和解、直接或者通过其它单位、个人解决本案纠纷的,视为乙方代理目的的实现。九、甲方特别授权乙方进
3、行诉前与诉讼的和解、调解及提出、承认、变更、放弃有关请求,代为诉讼、交接有关法律文书、钱款等。十、乙方如单方终止合同,所收律师费用全部退还甲方。甲方如单方终止合同,律师费用全部不予退还。 十一、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视为代理目的的实现。所收律师费用全部不予退还。1.甲方有隐瞒事实及其他违法情况的;2.甲方所提供证据为虚假或伪造的;3.甲方对乙方律师进行侮辱、胁迫、伤害的;4.甲方所追求的诉讼目标严重超越实际情况且不能实现,经乙方律师沟通说明仍不予变更的;十二、乙方律师在代理活动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代理费:1.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4、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2.故意销毁对甲方有利的证据原件或者过失造成上述证据灭失而直接导致甲方承担不利的诉讼或仲裁结果的;3.作为甲方代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缺席庭审活动的;4.作为甲方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故意或者过失延误庭审活动,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的;5.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出现律师行业公认的常识性错误,直接造成甲方承担不利的诉讼或者仲裁结果的。十三、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第十条的违约责任条款执行。十四、甲方确定以下联系人、联系方式、通信地址视为乙方沟通信息、送达信件的地址以便于乙方及时向甲方反馈案件进展的重大事项: 。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承办律师附卷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并支付约定律师费后生效。十六、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东风南路交叉口绿地原盛国际3A座8楼106室 电话:0371-55252058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