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出租合同(定稿)合同编号: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房屋座落青岛市 区 街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 ,房屋用途: ,门前区域 (可/不可)做停车使用。该房屋所涉及的电、供水等设施一同出租并按照现状交接,承租方已经对其各种状况作了充分了解。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共 年整,出租方从20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20 年 月 日收回。第三条 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交纳1、租金(大写):年租金(含电、供水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人民币 整,每 年递增 %。2、交纳
2、期限:租金按年交付,第一年租金在本合同签订后,在 日内付清。后续租金在每年 月 日前交付。3、租赁期间的水、电、暖、气等费用由承租方据实承担。物业管理费、管道、线路维护费等其他费用由承租方据实承担或与物业自行协商承担。4、交纳方式、时间:由出租方代收的费用按照出租方通知交纳,由收费单位直接收取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第四条 房屋维修租赁期间的房屋维修费用均由 方承担。租赁期间,由于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房屋的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房屋的内部设施毁损,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及费用由承租方负责。第五条 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1、出租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归自己所有,且无其他权利瑕疵,否则承
3、租方有权解除合同,若发生纠纷,由出租方负责处理。2、在租赁期间,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有权纠正、制止其不当使用行为。3、房屋交付前,出租方应保证将房屋腾空。4、承租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享有是否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的选择权:(1)承租方擅自将该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转借,或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或者以置换、赠与、合作、联营、合并等形式变相转租、转让给他人的;(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3)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损坏的;(4)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的;(5)承租方拖欠全部或者
4、部分租金累计达 个月的或者连续 次迟付的。第六条 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1、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在不破坏房屋结构的情况下,根据营业需要对房屋进行改造、改善以及装修。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后,房屋装修部分承租方不得拆卸带走。 2、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可以将房产分租或转租给其他用户。3、租赁期满前 1个月,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提出续租或者不再租赁的书面文件,否则视为不续租。在承租方提出续租且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情况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届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第七条 所有权变动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权人继续有效。2、出租方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在同等
5、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承租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若承租方在期限内没有作出是否优先购买的回复,则视为承租方放弃该项权利。第八条 违约责任1、承租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每期租金的全部或者部分,每迟延一日应按欠付额的 1 %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若出租方要求按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第5项解除本合同的,承租方以解除日所在年度年租金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出租方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按照前述 1 %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全部支付日。2、出租方根据本合同第5条第4款中的第1至4项解除合同的,已收租金不返还,同时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的所有直接和可得利益损失。出租方不解除合同的,承租方应以行为发生日所在年度
6、年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承担违约金,同时在出租方限令的时间内纠正或者恢复,否则出租方仍有权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同上。3、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负责每日按照年租金的 1% 支付违约金。4、如出租方或承租方任何一方违约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若守约方同意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则违约方应当向对方赔偿损失。如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不视为违约,无须承担责任。5、当本合同期满未续租或合同被提前解除时,承租方应自期满日或者解除日起 一个月内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逾期返还的(包括未经出租方同意使用房屋的第三方),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发生日所在年度年租金总额的1%向出租方支付占用费。另外,承租方应结清有
7、关水、电等费用,否则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应予足额赔偿。6、承租方应合理、安全地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毁损、灭失,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免责条件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毁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条 特别约定事项1、承租方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改善以及装修时,须征得出租方同意且须提前将方案报请出租方,不得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毁损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否则出租方有权拒绝,需提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还应依规定办理。2、租赁期间因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与出租方无关。3、如因拆迁改造、规划调整、强制
8、拆除、征用、政策调整、房屋所在地政府决定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本合同终止。出租方按照未使用天数退还预收租金。有关拆迁、拆除或者征用等的补偿归出租方所有。5、订立、解除合同交接房屋时,双方均应作书面交接记录。6、为便于及时沟通、避免恶意拒收,对送达事宜特约定:双方本合同中登载的地址,为双方互送有关文书的有效地址;若一方变更,须在变更后的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文书一旦按照有效地址邮寄,即视为送达,对方是否签收、何人签收,均不影响送达的效力。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协调解决,协商或协调不成,依法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共 页,加盖有双方的印章作为骑缝章。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持 份。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电话: 电话: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合同签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