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 舶 修 理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修单位):乙方(承修单位):甲方因生产需要,委托乙方对“ ”轮进行修理。根据合同法和中船总船舶修理暂行基本条款,为了明确责任,控制周期,提高质量,确保修理工作顺利进行,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一、修理工程项目及范围1、以甲方提供的船舶修理工程项目单为基础,以双方有关人员经实船勘验,共同确认的修理工程项目单为依据。2、在修理过程中确须增加项目和隐蔽工程或减少项目,由甲方驻厂全权代表出具项目单,或现场指定。二、修理周期1、船舶自抵达船厂进坞后,第二天起计算修理周期。根据现有工程,双方确定总周期为 天,其中靠码头 天,在坞期 天。(自 2
2、011 年 11月 日起至 2011 年 月 日止)2、若遇到因不可抗力如台风、地震、雨天等影响施工,则工期顺延。三、修理费及结算办法1、修理价格参照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2、根据合同条款二确定的修理周期及修理单的工程,双方商定最终费用按实际完成修理项目单结算。四、付款方式1、甲方凭乙方提供的项目结算单,在船舶出坞前完成结算单审核,工程款在船舶出坞之前支付总工程款的70%,余下工程款在出坞之日起30天内全部结清。五、安全责任1、船舶进厂后,其消防、治安、安全主要由乙方负责,甲方予以配合。2、船舶进厂后,甲方有关人员和所有船员必须遵守乙方的厂纪、厂规。3、乙方施工人员上船作业,应严格遵守船上有关规定。明火作业地段,乙方应事先通知船员,共同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安全防火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应予配合。4、甲、乙双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出现意外问题,则由双方自行解决,根据实际情况及责任原因,各自承担责任。六、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撤消或终止合同,如单方面违约,则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七、交船地点八、诉讼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九、补充条款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 乙方:签字: 签字:2011年11月 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