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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场地租赁合同.doc

1、展览场地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 东方百货商业街管理处 乙方(承租方): 法人代表: 卢汉武 代表人:地 址:和平县和平大道东方广场 通讯地址: 电话:07625662688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县)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主体11甲方系依法取得座落于和平县和平大道东方广场场地租赁经营权的法人。12乙方系本合同约定的展会的主办单位。第二条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署生效。对依法需经政府部门审查的展会,本合同应自展会取得政府部门审查批准后生效。第三条租赁场地甲方同意乙方租用位于东方广场外广场场地(下称

2、“租赁场地”),用于乙方举办 2016东方美食购物节 (展会全称)。第四条租赁期限41租赁期限为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1月2日,共13天。其中:进场日期: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22日;展览日期:自2016年10月22日至2016年11月1日;撤离场地日期:2016年11月2日。42乙方每日使用租赁场地的时间为上午9:00 至晚上22:30 。乙方和参展商可以在前述时间之前 1 小时内入场,在前述时间之后 1 小时内撤离展场。43乙方需在上述时间之外使用租赁场地,应提前通知甲方。乙方超时使用租赁场地的,应向甲方支付超时使用费用。双方应就具体使用与收费标准协商约定

3、,并作为合同附件。第五条 展览服务51租赁期间甲方除提供本合同指定场地外不提供其他任何基本服务:电力:乙方所有照明及电力资源由甲方提供接口,电费由乙方承担(1元/度);卫生:乙方需有效及时的处理好场内清洁卫生,展会结束后需搞好卫生方可清场;安保:乙方需确保活动期内广场内消防、安全、及广场原有商(住)户正常经营(生活)不受影响;交通:如需交通管制,乙方在经甲方许可范围内自行或提交交管部分负责。 乙方展销商品仅限于美食、干货,不得经营服装类、家电类、床品类;整个展会期间甲方仅提供展览场地,经营办证、安全、卫生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六条租赁费用 61租金:租金总额为:¥ /元(

4、大写:人民币 / 元整)。 所有费用以 收据 结算,结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金由 乙 方承担。 62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 / ,付款日期: / 月 / 日前结清 。63对依法须经政府部门审查的展会因无法获得政府部门批准导致本合同无法生效的,乙方应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按照下列规定向甲方支付补偿金。甲方在扣除补偿金后如有剩余租金,应返还乙方。 第七条场地、设施使用71乙方应在租赁期开始前 3 天向甲方提供经双方共同选择约定的下列文件:1)一式 1 份的设计平面图,该平面图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f甲方场地内部及其周围范围内的其他布置设计。2)一份与展览有关的活动的时间表,包括展览会、开幕仪式、进场、撤场、

5、货运以及设备使用等的时间。3)一份参展企业名录和工作人员数。4)一份使用公共设施的内容,包括设备、家具、礼仪设施、贵宾室和其他服务。5)货运单位和装修单位名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6)所有参展的展品清单,特别需要注明的是有关大型设备、大电流操作的展品及会产生震动、噪声的展品清单。7)其他: 以上资料需交由甲方审核方可进场,乙方所有展品均不得与甲方现有商户冲突。 72为展览进行搭建、安装、拆卸、运输及善后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进行上述活动时不得影响其他承租人在公共区域的经营活动。73乙方不得变动或修改甲方的场地的布局、建筑结构和基础设施,或对其他影响上述事项的任何部分进行变动或修改。在租赁场

6、地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如需在甲方广场内的柱子、墙面或廊道等建筑物上进行装修、设计或张贴,须事先得到甲方书面许可。74租赁期间,乙方应保持租赁场地和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畅通。乙方负责对其自身财产进行保管。75甲方有权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场地中没有租借给乙方的场地,但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租赁场地。76乙方对租赁期限内由乙方造成的对租赁场地、设施和公共区域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第八条 保证与承诺81甲方保证与承诺:1)确保乙方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租赁场地。2) 在不影响周边现有商(住)户正常经营的前提下,甲方负责相关公共场地使用协调。 82乙方保证与承诺:1)在租赁期前 1 天取得举办展会所需的工商、卫生

7、、消防、治安等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交甲方备案。2) 在进场日期前 1 天向甲方提供 3 份展位平面图。3) 租赁期限届满,在撤场期内将租赁场地恢复原状,返还向甲方租赁的物品并使其保持租赁前的状况。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在甲方建筑物内进行广告发布。发布广告如果涉及需要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则负责申请办理相关审批并承担相关费用。若不能获得政府部门批准而导致展览无法如期举办,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5)乙方应严格要求和管理其雇员或其参展者,其雇员或其参展者在租赁期内对甲方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 第九条责任保证91乙方应妥善处理与参展商之间的争议。出现争议均自行协调或交仲裁,法院处理,与甲

8、方无关。92乙方应于租赁期开始前5天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租金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责任保证金,以保证乙方在与参展商发生争议并出现下列情况时承担相应责任:1)争议双方经和解达成协议,乙方承诺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责任。2)经审判或仲裁机关调解,争议双方达成调解,乙方承诺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责任。3)审判或仲裁机关对争议作出终审或终局裁决,乙方被裁决构成对参展商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条知识产权乙方为推动其展览进行对甲方名称、商标和标识的使用,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如有违反,甲方保留追究乙方侵权责任的权利。第十一条保险111乙方应在进场日期之前向保险公司投保展馆建筑物责任险、工作人员

9、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将甲方列为受益人之一,并向甲方提供保险单复印件。112保险公司的理赔不足以支付甲方所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21甲方有下述行为,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主张违约金:1)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提供租赁场地,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未提供的;2) 122乙方未按期支付到期租金,应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百分之 5 的违约金,付至实际付款或解除本合同之日。123乙方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主张违约金:1)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场地租金、设备租赁、额外服务及超时场地使用等各项应付费用,经甲方催告后3天内仍未支付的;2)国际

10、性展会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变更展题,经甲方催告后仍未纠正的;3)未按82(1)条规定向甲方提供办展所需的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甲方催告后仍未纠正的;4)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或标识,经甲方催告后仍未纠正的;5)未按本合同92条支付责任保证金,经甲方催告后仍未纠正的;6) 124守约方根据121、123条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在违约行为发生后 3 天内书面通知违约方,否则视为守约方放弃合同解除权,但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和赔偿责任。126甲方违约的,应在收到乙方解除本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无息返还乙方已付租金,并支付违约金。乙方违约的,甲方应在乙方收到甲方解除本

11、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将已扣除乙方应付违约金后的剩余租金无息返还乙方。127除本合同121、123条约定外的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变更与解除13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与解除。132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方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相对方应于收到通知后2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变更或解除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违反本条规定提出协商变更或解除的,相对方有权拒绝。第十四条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于一方向另一方书面提出请求后立即举行。如在提

12、出请求后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1)向和平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依法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不可抗力151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发生了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152本合同151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以下范围:1)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寒流、火山爆发、大雪、火灾、冰灾、暴风雨等;2)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封锁等。3) 53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2天

13、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通报不可抗力详尽情况,提交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程度的官方证明文件。相对方在收到通知后天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不可抗力发生方,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不可抗力发生方对合同的处理意见。154在展会尚未开始前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应当解除,已交付的租金费用应当返还,双方均不承担对方的损失赔偿。155展会进行中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应当解除,已交付的租金费用应当按扣除实际使用后返还,双方均不承担对方的损失赔偿。第十六条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第十七条附件及效力双方同意作为合同附件的文件均是本合同重要且不可分割的

14、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同时生效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保密双方对基于本合同获取的相对方的办展资料、客户资源等商业信息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除非相对方书面同意,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该等信息。第十九条通知本合同规定和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联络均应按照收件的一方于本合同确定之地址或传真发出。上述联络如直接交付,则在交付时视为收讫。第二十条其他本合同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订立补充条款或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名称(及签章):东方百货商业街管理处 乙方单位名称(及签章):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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