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域合作协议福州新锐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二一五年福州新锐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5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甲方:福州新锐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甲方愿意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条件,给予乙方在 中国区教育行业授权由甲方开发的 高清录播系统、移动录播系统、微课制作系统、教学资源平台、多视窗控制平台、数字校园综合信息发布系统的销售资格。二、乙方愿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成为甲方在 山东 地区授权(同上)销售产品。乙方同意在协议期间内不再经营在市场上与甲方产品直接竞争的产品。甲方未授予乙方的产品线及行业用户,甲方可以选择其他经销商或直销等方式进行销售。三、
2、乙方年销售任务为伍佰万元人民币,按合同金额核算。三、甲方为乙方提供OEM支持(如有需要的话)。四、项目报备:乙方若有甲方授权的项目,乙方需及时向甲方报备。五、技术支持:5.1 保修期限由乙方提货日开始计算。5.2 甲方对质量负责,整机保修三年,其中第一年内保换,第二、三年免费维修,只收取配件成本费。5.3 由于自然灾害、雷电、事故等不可抗拒的,以及由于供电线路、犯罪等因素对系统造成的损害或软硬件故障,甲方有义务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属甲方的免费保修范围,维修时所需的元器件成本须由甲方承担。5.4 甲方负责为乙方的技术、销售等人员提供从销售、安装、调试、培训及后期维护的全部培训服务,由此产生的交通及
3、住宿费由乙方承担。六、运输及费用: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地点进行货物运输,甲方承担甲方指定的运输方式所产生的运费。若乙方有特殊要求(如航空运输),超出的运费由乙方承担。七、结算方式及期限:7.1 当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将以此协议作为基础,每次订货都由乙方向甲方下订单,由甲方负责人确认后才视为合格的订货合同,不合格的订货合同不受本协议条款约束。7.2 乙方向甲方订货的同时,首先向甲方提交该次合同总额的50%预付款,每次订单的余款乙方应于甲方发货之前付清。7.3 甲方对乙方所订货物的交货期限,从乙方向甲方交付预付款到帐之日起计算,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八、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每个项目的全额货款后,
4、开具17%增值税发票给乙方。九、合作关系: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关系,并保留对乙方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9.1 乙方盗版任何甲方的软件产品;9.2 乙方发生了债权转让,申请破产,被宣判破产等行为或同等行为,在30天内没有得到有效补救。十、甲方和乙方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彼此不对对方负连带责任。 十一、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或双方意思进行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十二、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无法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适用于2015年5月27日至2016年5月26日。甲 方:福州新锐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福州市华林支行 帐 号:1171 3010 0100 1240 39 税 号:350111759358243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D区29号楼 电 话:0591-87880280 传 真:0591-87144416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日期:乙 方: 开户行: 帐 号:税 号: 地 址:电 话: 传 真: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日期: .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