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9 ,大小:110KB ,
资源ID:3257697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3257697.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前期物业管理费用承担主体.doc)为本站上传会员【可****】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前期物业管理费用承担主体.doc

1、前期物业管理费用承担主体   摘要:《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对前期物业管理的费用由谁承担做出明确规定,在地方立法或不规定或不合理规定的情况下,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如何从制度上化解由此产生的种种纠纷,这种制度安排是否合理。这些问题将在本文中得到解答。   关键词:前期物业管理 费用承担 公权力 制度设计   物业服务纠纷中物业费问题最常见。根据统计,物业费拖欠案件占物业费纠纷案件的70%以上 [1]。这其中前期物业管理的费用又颇具特殊性,因为物业管理企业并非业主选出。这时的物业管理费该由业主还是由开发商来承担,又将会各自产生什么样的效果。   一、 前期物业管理的涵义   国

2、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条例第24 条第2款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尽管对于前期物业管理的概念,《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明确界定,我国学界也一直众说纷纭 [2],但从上述列举的规定的解读,以及对物业管理的本质的认识,就住宅物业的前期管理而言,我们大致可以勾勒出以下轮廓。   首先,住宅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要式合同。其次,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再次,前期物业管理起始的时间,应是在

3、除建设单位之外的第一位业主产生之后 [3]。最后,前期物业管理终止的时间应是业主委员会与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 [4]。   在了解了前期物业管理的概念之后,下面将进入本文的主题: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的承担。从立法层面看,由于《物业管理条例》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说明,所以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此的规定各不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5]:   1. 不规定。如《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仅有第21条提到关于前期物业管理费的规定,“物业竣工后综合验收前的前期管理及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2. 依合同。如《上海市居住物来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

4、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和买受人按照住宅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   3. 有合同依合同,无合同由业主承担。如《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开发建设单位与为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比较上述三种规定可以看出,第3种规定在结构上是最全面的,但是其中的内容却有待商榷。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由谁承担的情况下,为什么要由业主来承担前期物业管理费呢?即使双方约定了由业主承担,这样的约定就完全合理吗?这些问题将在下面的论述中回答。   二、 业主

5、承担前期物业管理费的法理依据及现状   前期物业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即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前所述,前期物业管理开始于除开发商以外的首位业主产生后。与此同时,该业主开始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即使他从未直接与物业管理企业达成有关协议。这里显然出现了对合同 相对性的突破。对这种突破应怎样解释,目前有3种观点 [6]:   1. 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指定业主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该条可以把业主看成是“第三人”,但这时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业主不履行前

6、期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司依法追究承担责任的对象不应该是业主,而应该是开发商。这和目前对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普遍理解是完全不同的。   2. 开发商作为业主的代理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合同,其法律后果由业主承担。   如果把开发商看成代理人,业主看成委托人,有一个问题也不好解决:因为在实践中,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签定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在房屋销售之前。当购房人还没有成为“业主”的情况下,委托人是不确定的或是不存在。   3.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开发商作为产权人对房产设定的附带义务。   这种观点在理论上能够通圆,毕竟在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开发商作为房屋的第一个产权人,有权利在法

7、律不禁止的范围内以房屋为对象设 立一些权利义务,如抵押、不允许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转租等。同时房屋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该硬件可以满足一定的功能上。而功能的实现则主要依靠软件——物业管理 服务来实现。因此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物业管理方面的设定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7]。   现在让我们从浩如烟海的法条中走出来,看看现实生活中由业主来承担前期物业管理费的实际效果。虽然理论上前期物业管理的合同是在售房时达成的协 议,但因为业主与开发商相比,在缔约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基本上只要想买房就只能对开发商事先拟好的物业管理合同照单全收。加上我国物业管理还远未进入建 管分离的时代 [8],所以开发商往往与物业管理企业串通,

8、收取超出实际支出的物业管理费用或向业主转嫁应由开发商承担的物业管理费用,使前期物业管理成为暴利行业,损 害业主的利益 [9]。同时,开发商作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之一 [10],为了持续这样的暴利,必然会千方百计地阻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因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一旦成立,就意味着前期物业管理的终止。 2006年7月11日,北京市政协发布的《关于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的调研报告》中指出,全市3077个居住小区物业管理项目中,按照《物业管理条 例》成立的业主大会只有360个,仅占住宅物业项目的11.7%。据今年1月民进党提交至政协大会的《关于北京社区业主经济自治组织存在问题制度和制度创

9、新的建议》中指出:由于相当一些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相互扯皮、推托,或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文件,造成业委会无法完成备案手续。此外,筹备组召开业主 大会需要业主联系方式的花名册、在小区公告、将会议通知投入业主信箱等,都极易受到开发商或一些物业管理公司的变相阻挠,造成筹备组无法完成备案手续。   与之俱来的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激化。据搜狐网报道,北京市崇文区花市枣苑小区业主代表李某,在枣苑小区两次组织业委会选举都告失败之后, 无奈地说:“希望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配合成立业委会,无异于与虎谋皮。”据中国新闻网报道,2008年1月2日北京市宣武区依莲轩格调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召 开前的两小时,1300

10、余张空白选票被两名业委会委员“抢”走,致使业主大会无法召开。业委会一位负责人表示,该两名委员跟开发商关系密切,因业主大会涉 及开发商的既得利益,故阻挠业委会的正常工作。另据人民网报道,2008 年9月26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省汇中心小区的近200名业主在一家酒店召开业主大会,谁知竟遭到开发商派来的20多人的阻挠,有多名业主在冲突中受伤。   三、 建议国家公权力介入前期物业管理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确实没有禁止在售房时卖方不能向买方附带交付物业费的义务。但就目前的状况来看,这样的不禁止就是合理的吗?在下结论之前,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公权力应在怎样的情况下介入私权领域。   公权力的存在价值与

11、私权利不同,公权力缺乏自然法上的价值基础,它所存在的价值需要通过自然法上的本原性价值来证明,也就是必须借助于对个人私 权利的诠释来加以证明,更确切地说,公权力的存在必须是在能够更好地实现私权利的前提下才有其存在的价值 [11]。公权力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私权利可以进行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干预。但是,这种干预只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必要为限, 且不能侵犯公民最低限度的权利 [12]。   从上海市政府介入“群租房”事件 [13]中可以得到某些借鉴。限制“群租”固然会损害一部分人短期个人利益,比如:很多人无处安身、甚至“被迫”离开限制群租的城市。但限制群租则是最大 程度上保护

12、了其他个人主体的私权利和公共利益,整治换来的是物业小区治安的好转、租房纠纷的减少、物业治理成本的节省等公共利益的盈余等。所以政府对“群 租”问题进行整顿应该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公共利益是私人利益之集合并且是私人利益得以更好实现的保障。   再来看本文中的问题。如果也在立法中规定前期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商承担,固然会损害开发商的小部分利益,毕竟前期入住的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管理的 服务,却分文不掏,似乎略失公平。但是这样的规定一则取缔了前期物业管理费中的暴利,二则使开发商对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一事,变被动为主动。不仅能 有效地缓和业主和开发商这间的紧张状态,还能使业主自治不再只是一纸空文。自治管

13、理是现代住宅物业管理的基础 [14],而如果没有业主大会的成立和实际运行,自治又将从何谈起。正如“分粥”理论 [15]给予我们的启示那样:“好的制度让坏人做不了坏事;不好的制度让好人也干坏事。”制度如果如此安排的话,那么业主大会的召开有了开发商这个得力助 手的帮忙,还会遥遥无期吗?   站在开发商的角度看,如果能抱着“吃亏是福”的心态来看问题,就会发现,其实负担前期物业管理的费用,也是吸引那些持观望态度的潜在消费者的一种手段。所以这样的安排有可能获得一个双赢的局面。   四、 结语   在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怒火越烧越旺之时 [16],合理而巧妙的制度设计也许是最好用的灭火器。法律制度的每一次进步、每一个建构都意味着对利益关系的一次调整。法律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 调整达到一种均衡状态是法律的应然性追求 [17]。所以如果把前期物业费的管理定为由开发商来承担,那么也必需对这种“免费午餐”持续的时间做出相应的限制,不能让前期物业管理的时间过长,否则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又将引发新的战火。 .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