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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docx

1、LF-2003-0107 合同编号: 辽宁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监制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特 别 告 知 《辽宁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签发的第5号令《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制

2、定的示范文本,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签订合同时使用。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从事该行业的服务机构必须具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按规定缴存备用金,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办事处)只承担留学咨询,不具有留学中介服务业务资格。 二、服务机构应向申请人提供与国(境)外留学院校、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

3、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三、服务机构收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按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出国留学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0]42号)之规定执行。 四、申请人在签字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并应完全理解合同文本的全部条款。特别应对合同第五条“退费规定”全面理解。一经签约,双方应完全按所签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五、辽宁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部门为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电话:024-86906050 六、服务机构特别提示申请人注意以下几点: 1、发放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是申请人申请留学的前

4、往国家或地区政府独立行使的权力。虽然申请人得到服务机构在签证方面的指导,具备了签证条件,但获得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并仍然存在不能获得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的可能性,从而影响申请人的入学时间和学习安排。因此,申请人在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之前,切勿轻易变更个人目前就学或就业状况,不要随意动用所提供的经济担保资金或做出其他重大经济行为,同时应避免使(领)馆调查时出现与原申请材料不符的情况,以免签证申请失败引起损失。 2、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或地区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申请人如要求继续办理,则应在服务机构的指导下满足前

5、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或申请留学院校的新要求,并根据新要求补充相应材料;如不能满足新要求而导致留学手续无法办理时,申请人应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相应的责任。申请人如不愿继续办理,可提出终止服务合同。 3、申请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是真实、有效的。任何虚假的文件、材料或陈述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申请人自负。服务机构为申请人制作虚假文件、材料的也应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相应的责任。 4、申请人向服务机构缴付所有服务费时,必须直接在服务机构的财务部门向财务人员缴付或汇入服务机构指定的开户银行帐号,并收取服务机构开具的盖有该服务机构发票专用章、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地方税务局监制

6、章的企业单位统一收据。合同履行完毕,应将该收据换成盖有该服务机构发票专用章、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的发票,并应认真核对该服务机构发票专用章和内容。申请人向服务机构缴纳代收的报名费、学费在内的任何境外费用,服务机构应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境外费用收据或凭证。服务机构的任何人员都无权以个人名义向申请人收取上述服务费和境外费用。如有任何疑虑,申请人可直接与服务机构负责人联系、核实。 5、如果申请人由于学历、语言等原因,暂不符合申请留学院校的直接入学要求,院校可能会签发给申请人有条件的专业课程录取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必须通过一个阶段的学习,达到校方录取通知书上的要求后,可进入该校

7、专业课程学习。在这段规定的时间内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达到院校要求而不能最终获得入学资格时,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6、申请人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发出申请人申请的签证(预签)或入境批准文件后,申请人不得擅自更改入学院校或专业,若自行变更入学院校或专业引起的一切纠纷及经济损失由申请人自行处理和承担。 7、服务机构对申请人入学以后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为院校与学生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纠纷负责。 8、申请人获得签证或入境许可文件但尚未入境期间,该国家或院校发生任何变化或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未入学等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本“特别告知”

8、作为《辽宁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辽宁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在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特别告知”内容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就委托人接受受托人提供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 1、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教育概况、院校、院系、专业的信息

9、供委托人参考。提供相应的咨询建议,最终由委托人决定留学方案。 2、委托人根据自身条件,决定申请赴 (国家) (院校中文名称)

10、 (院校外文名称)留学,就读 专业或专业方向,就读 (请选择:高中、语言、预科、职业教育、大专文凭、学士学位、研究生文凭、硕士学位等)课程,自愿接受受托人提供涉及上述自费出国留学的中介服务。 3、受托人向委托人介绍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及入学申请程序,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4、受托人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院校指定的银行帐号,指导委托人办理报名费和学费、杂费等有关费用的缴付手

11、续。 5、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6、受托人指导委托人办理公证和办理护照。 7、受托人告知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的结果。 8、受托人向委托人介绍留学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留学政策和签证政策,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9、受托人在委托人获取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时,指导委托人进行出国留学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委托人义务与责任 1、确认本合同委托事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受托人缴付中介服务费。 2、配合受托人工作,切实遵从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的工作进程安排。委托人应在本

12、合同签订后,把入学申请所需材料和签证所需材料交给受托人,并遵守本合同“特别告知”中第六条第3项规定。如委托人不能如期提供入学申请所需材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3、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4、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委托人应在受托人的指导下,将申请留学院校报名费、学费、杂费等费用按时足额汇往院校指定的银行帐号,并自行承担因汇率变化带来的结果。 5、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使(领)馆要求,按

13、时到使(领)馆面试。 6、委托人如未能获得留学前往国家或地区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并委托人已自行办理并向境外院校交纳了报名费、学费、杂费等费用,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向该院校提出退费申请,要求该院校按规定退还学费、杂费等费用。如委托人已委托受托人办理并向境外院校交纳了报名费、学费、杂费等费用,则由受托人负责向该院校提出退费申请,要求该院校按规定退还学费、杂费等费用。 7、委托人如已获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而自动放弃前往该国已申请留学院校学习,无论是否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并向境外院校交纳了报名费、学费、杂费等费用,均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向该院校提出退费申请,要求该院校按规定退还学费、杂费等费用。

14、 三、受托人义务与责任 1、向委托人告知受托人的从业资格情况。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为委托人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3、如实介绍委托人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等有关情况,并承诺不作虚假陈述。 4、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个人隐私,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了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5、拟定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在 年 月 日前取得申请留学院校的申请结果。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内容与委托人申

15、请的院系或专业或专业方向有异),本合同即告终止,受托人向委托人全额退还已缴付的中介服务费。受托人发生的成本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同时,提请委托人重新确认是否继续申请,如继续申请,须重新签订《辽宁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或相关补充合同。 6、收到委托人符合签证要求的全部签证申请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委托人前往国家或地区的使(领)馆关于递交签证申请材料有特别要求,按特别要求办理。如果委托人前往国家或地区的使(领)馆需要委托人面试或按预约时间递交申请材料,则向相关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的时间按相关使(领)馆确认的最终有效时间为准。 7、

16、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所应提供的中介服务内容。 8、对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用,根据本合同“特别告知”第六条第4项规定,开具相应的收据或发票。 9、在符合申请留学院校退费规定的前提下,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向申请留学院校办理退费手续。 四、缴费规定 1、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其中人民币 元(大写)是通讯联系费,人民币 元(大写)是代理服务费)。 2、委托人应按以下付款方式中第 种方式向受托人缴付上述款项: 第一种:委托人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向

17、受托人缴付全部中介服务费计人民币 元(大写)。 第二种:委托人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向受托人缴付通讯联系费人民币 元(大写),50%代理服务费人民币 元(大写); 委托人在获得签证(预签)或入境许可文件后,向受托人缴付其余的代理服务费人民币 元(大写)。 3、中介服务费缴费方式为现金或银行汇款,如委托人采用银行汇款方式,受托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是

18、 。 4、委托人必须自行承担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院校报名费、护照工本费、公证费、翻译费、体检费、签证费、银行手续费及汇费、机票费、差旅费、保险费、院校学费、杂费、接机费、住宿费等)。上述费用(除受托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外)由委托人自行向有关机构缴付,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以相关收费机构对委托人的要求为准。 五、退费规定 1、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受托人向委托人全额退还已缴付的中介服务费,本合同终止: (1)受托人未能为委托人申请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留学申请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2)委托人已履行

19、本合同中约定的责任,由于受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责任,致使委托人的出国留学目的无法实现。 2、如委托人被前往国使(领)馆拒签(本合同第五条第5项第(3)-(5)点所述的三种情况除外),则委托人已缴付的中介服务费扣除人民币 元(大写),余额退还,本合同终止。 3、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我国或前往国家或地区留学政策或签证政策的改变,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则委托人已缴付的中介服务费扣除人民币 元(大写),余额退还,本合同终止 4、如委托人因自身原因,在本合同签署后,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根据本合同实际履行的阶段,委托人已缴付的中介服务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20、 (1)在委托人尚未得到申请留学院校的申请结果前,委托人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通讯联系费不予退还,代理服务费扣除15%,余额退还,本合同终止; (2)申请留学院校已向委托人签发了录取通知书(包括校方根据申请人的自身条件,签发有条件的录取通知,受托人、委托人双方认可该入学申请成功),委托人尚未向受托人提供办理签证申请所需材料,委托人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通讯联系费不予退还,代理服务费扣除50%,余额退还,本合同终止; (3)委托人已向受托人提供签证申请所需材料,受托人尚未向使(领)馆递交委托人的签证申请材料,委托人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通讯联系费不予退还,代理服务

21、费扣除80%,余额退还,本合同终止; (4)已向使(领)馆递交委托人的签证申请材料,在签证审理过程中,委托人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全部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本合同终止。 5、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委托人已缴付的中介服务费一律不予退还,本合同终止: (1)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付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笔款项; (2)委托人由于自身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3)委托人未按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签证要求办妥签证申请所需文件及手续,并书面(正本)要求坚持送签而被拒签; (4)委托人因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相关实情而被拒签; (5)委

22、托人被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查实有非法移民、犯罪前科等不良记录而被拒签; (6)委托人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发出委托人申请的签证(预签)或入境批准文件后,委托人拒绝领取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或拒绝入学或提出要求转学、不向留学院校缴付学费、杂费等费用。 6、受托人应按上述退费规定,在委托人办妥退费手续后将应退款退还委托人,委托人将相关收费凭证退还受托人,本合同终止。 7、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报名费和学费、杂费以及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除受托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外)的退费事宜,由申请留学院校和相关收费机构负责处理。 六、违约责任 1、受

23、托人、委托人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中全部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为达成本合同之目的而为委托人制作虚假文件材料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全额退还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以外,还应按中介服务费的 % 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人。 3、本合同终止后,合同违约方仍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七、终止条款 1、委托人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发出委托人申请的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后,即视为受托人已为委托人完成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本合同即告终止。 2、出现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本合同即告终止。

24、 八、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办法 1、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2、受托人、委托人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种: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本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1、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本合同上明确规定可以填写(划

25、线部分)的内容之外,任何在本合同上的手写内容或修改均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十、特别条款 本合同是受托人、委托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其内容。 十一、生效条款 1、本合同自受托人代表签字、盖章(行政章或合同专用章)及委托人(如委托人未满18周岁由委托人法定代理人签署)签署并在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缴付的中介服务费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托人、委托人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理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人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号: 资格认定书号: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复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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