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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版)电信109落地服务合同.docx

1、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16117 合同编号 400短号码接入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地: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1.根据国家电信主管部门为乙方核发的(全国)400系列号码,甲方需要利用400号码实现通话服务,完成 一码通 功能,并可实现由主叫用户承担本地网主叫通话费用,由甲方(被叫方)承担长途电话通信被叫通话费用并向乙方支付。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利用400 号码(“400号码”)实现 通话 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第一条定义1.1“一码通商务热线业

2、务”(“400业务”):建立在中国电信的公众电话网(PSTN)和先进的国家智能网(IN)基础上,具有全国统一号码接入、呼叫汇聚、目的地选择、主被叫话费分摊等功能的业务。1.2“一次性开通费”:400业务在中国电信的所有本地网开通过程中需要的相关一次性费用,如:手续费,修改局数据费、测试费等。1.3“功能使用费”:甲方选择使用的特殊功能使用费。1.4“通话费用”:主叫用户呼叫时产生的,应由甲方向乙方缴纳的本地业务使用费、长途通话费。1.5“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开通,收费以及故障受理等。第二条服务内容2.1甲方需要利用乙方400号码提供 通话 服务(“呼

3、叫服务”)。2.2乙方开通呼叫服务后,甲方如果需要调整接入方式,在不改变使用400号码接入方案的前提下,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新的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业务需求单。2.3 业务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3.1甲方权利和义务3.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3.1.2在接入和使用400号码实现呼叫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技术性问题,均可向中国电信统一服务电话10000拨9进行故障申告,或就近向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申告;主叫用户可以向乙方下属机构公布的客户服务热线申告。3.1.3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用

4、途、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使用400号码,不得将400号码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3.1.4甲方应保证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3.1.5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本合同约定的费用。3.1.6应以书面形式(业务需求单)向乙方提供利用400号码实现呼叫服务开通的使用范围、接入呼叫中心的被叫电话号码、接入呼叫中心的地点、接入呼叫中心的业务、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案、要求开通时间、服务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3.1.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2)无偿提供机房,

5、并做好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4)调配和预留所在建筑物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3.1.8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呼叫服务迟延提供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呼叫服务已按时开通。3.1.9甲方使用乙方语音中继接入业务、短号码/400、呼叫中心等业务,主叫显示号码或短号码/400的承载固定电话号码为( )必须用带区号的绑定固定电话。3.1.10甲方承诺合法使用乙方分配的、合法、真实、有效的主叫号码或号段,不得显示非电信分配的外呼主叫号码、不得私自修改显示主叫号码、不得显示虚假主叫号码和多次转接、躲避号码溯源与甄别,不得违反协议规定从

6、事违法业务等。3.1.11甲方如有资质不符合要求、违约、违规、违法经营以及经确认存在违规、违法等行为发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有权过滤或者停止提供不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要求的服务内容,并有权停止业务合作。3.2乙方权利和义务3.2.1视甲方为乙方的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400呼叫服务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业务受理、开通、收费及故障申告等一站式服务。3.2.2在资源具备、且甲方交付一次性开通费用后,乙方应按照双方共同协商的计划进度提供呼叫服务,并及时将进度情况通知甲方。3.2.3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处理甲方在接入和使用400呼叫服务业务过程中出现的网络技术故障等工作。

7、3.2.4如果甲方需要进行必要的网络设备调整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3.2.5在400业务开通后,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应向甲方进行开通交付。第四条400业务的开通4.1400业务开通是指乙方根据双方共同协商的业务开通计划进度实现数据的开放和测试。4.2400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个工作日内验收核实,400业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实际开通日,以乙方当地下属机构与400业务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4.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个工作日内未签字或盖章

8、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400业务,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开通日期为400业务实际开通日。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计收月通话费用、功能使用费。第五条费用及支付5.1甲方使用呼叫服务用于自身 经营 范围内用户的服务,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及双方达成的协议(详见附件二)向乙方缴纳一次性开通费用、功能使用费和月通话费用(统称“服务费用”)。5.2甲方应当采用 银行转账 (银行转账/银行托收/现金支付/电话托收)的方式进行付费。5.2.1每 月 的 15 日前,由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当 上 账期的账单。5.2.2每 月 的

9、30 日之前,由甲方向乙方或向乙方下属机构支付当 上 账期的费用。第六条通信和服务质量6.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6.2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6.3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通信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6.4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400业务的正常使用时,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6.5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

10、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6.6双方同意,为保证通信质量良好,双方应当就各自负责的设备和线路运行维护状况定期进行交流。第七条保密7.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第八条违约责任8.1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3)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400短号码接入服务;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1、,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8.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3.1.3条约定使用400号码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甲方并应赔偿由此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8.3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将无偿收回400号码,并在三个自然月后重新分配。由此对甲方造成影响和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8.4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9.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

12、可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1)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9.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第十条不可抗力及免责10.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影响消

13、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由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乙方解除。10.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一条服务期限11.1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限为 年,自400业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11.2除非任何一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服务,否则服务期限将自动续展,续展的服务期限与本合同服务期限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2.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12.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12.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2.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2.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12.7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12.8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合同。12.9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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