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施工安全奖惩制度第一章 目的 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遵章守纪、和谐安全发展宗旨,规范和保障各级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适用于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办事处及所承建工程项目部。第三章 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实施)(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颁布实施)(
2、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施)(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7月3日实施)(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实施)(八)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2月1日实施)(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实施)(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2005年7月1日实施)(十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GJG59-99)(十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实施)(十三)广东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月1日实施)(十四)深圳市特区消防条例(2010年1月1日实施)(十五)深圳市特区环境污染保护条例(20
3、10年1月1日实施)(十六)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8月1日实施)(十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十八)城市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实施)(十九)深圳市城市档案管理规定(1994年1月29日实施)(二十)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03年1月24日实施)(二十一)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措施实施细则(2010年7月1日实施)(二十二)深圳市不良行为规定(2006年1月1日实施)第四章 奖惩原则与形式第一条 公司设置安全质量保证金,保证安全奖惩制度的顺利实施。第二条 所有安全奖罚金由财务部从各项目安全质量保证金中支取。第三条 奖惩的基本原则是奖优罚劣,实事求是
4、,公开、公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第四条 奖惩项目与项目区域所在的分公司、办事处有连带责任。第五条 奖励形式:(一) 通报表扬。(二) 经济奖励。第六条 处罚形式:(一)书面警告。(二)通报批评。(三)经济处罚。有重大安全隐患及事故的进行并罚。第五章 奖励第一条 年终经公司评选全年无违章作业和无安全事故的项目部,授予“安全生产优秀项目部” 荣誉称号,奖励5000元。(比例约5-10%)第二条 项目部评选推荐全年无违章作业和无安全事故班组,经公司评审符合规定要求,授予“安全生产优秀班组”荣誉称号,奖励2000元。(比例约10-20%)第三条 每年年终总结评比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项目经理及安全员,奖励项
5、目经理3000元,安全员1000元奖金。(评选基本条件:能自觉遵守公司各项安全制度,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方法,无违纪违章现象,无任何安全责任事故,工程项目顺利竣工。)第四条 安全大检查时,被查工地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高于当地平均管理水平而获得表彰的,公司将按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奖励:(一)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安全大检查时,受到通报表彰,或获得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并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的,公司给予奖励:(参考条款:奖项目经理2000元、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1000元、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技术员、施工员、质量员、资料员各500元。)(二) 所在市安
6、全大检查时,受到所在市通报表彰,公司给予奖励:(参考条款:奖项目经理1000元、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500元、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技术员、施工员、质量员、资料员各300元。)第五条 由于重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受到当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表扬的,公司将给予受表扬的项目部奖励(参考奖励金额:2000元)。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时,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方面成绩突出的项目部,公司将给予项目部予以奖励(参考奖励金额:1000元)。第七条 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中有革新、发明、创造并获得成效者,公司将给予奖励(参考奖励金额:1000元)。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作出贡献:如制止
7、违章作业,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一) 勇于制止违章作业,表现突出者。(二) 发现、纠正重大事故隐患。(三) 事故即将发生时采取果断措施,制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四) 事故发生后,积极主动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表现突出者。(五) 采取先进的安全健康技术措施,解决重大安全施工问题者。(六) 组织、指挥完成重大施工项目,安全、质量良好,得到业主好评。(七) 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规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良好,杜绝违章作业现象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八) 对安全管理、安全措施积极主动提出合理建议,经实践效果良好的。(九)认真遵守和贯彻各项管理制度,在安
8、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十)对防火、防毒、防爆及改善劳动条件方面有显著成绩的。第六章 处罚第一条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书面警告并通报批评:(一) 未建立健全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编制本项目的应急预案或操作规程。(二) 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有记录)的。(三)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四)未按规定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未按规定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
9、投入的有效实施。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一) 有上述款项被警告及通报,未在期限内整改完善的。(二)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委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三) 未依照规定配备专职、兼职的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第二条 安全教育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书面警告:(一)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项目、班组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本项目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二)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
10、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 未按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本工种的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的。(四)安全教育没有具体内容的。上述行为未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善的,通报批评。第三条 安全措施及安全技术交底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书面警告:(一) 未按规定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如高温、雨季等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的。(二) 在现场分部、分项施工未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未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其他专项施工方案的。(三) 从业人员不服从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造成事故的,按事故
11、轻重程度给予处罚。(四) 施工现场的临边洞口防护不符合要求的或有5处及以上无防护的。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一) 违反规定进行违章施工或者使用施工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的。(二) 现场未按安全标志总平面布置图进行设置的。(三) 钢管、扣件、安全网的材质和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四) 脚手架基础不平、不实、无垫木,底部不加扫地杆,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的。(五) 架体脚手板不满铺,外侧未挂满目式安全网或挂设安全网不严密。(六) 施工现场使用的移动式操作平台搭设不符合要求的。(七)各类架子、移动式操作平台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八)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有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的。(
12、九) 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监护的。(十) 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或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至500元的罚款:(一) 有上述被警告或通报批评,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善的。(二) 作业人员私自拆除或随意挪动现场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三) 作业人员攀爬脚手架、井字架或随井架吊篮上下。(四) 违反规定在开工前不申请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开工的。(五)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
13、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第四条 特殊工种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一)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二) 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三)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已过期失效还继续上岗的。(四)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或延期复审不合格的。(五)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年龄、健康状况)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一)有上述被通报批评,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善的。(二) 非法伪造或涂改本人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转借特种作业操
14、作证的。(三)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省厅)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进行上岗作业的。第五条 安全消防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书面警告: (一)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 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被挪为他用的。 (三) 未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项目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本项目的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并公布实施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本项目的专职消防队的或未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的。(五)气焊的气瓶间的距离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
15、0米又无隔离措施的。(六)无吸烟室或有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或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吸烟的。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一) 易燃易爆危险品未按规定进行分开存放并设置专用仓库。(二)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或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三) 在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按消防平面布置图及安全资料进行检查)(五)未按规定配备本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主任,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消防安全管
16、理工作的。未按规定建立本项目防火档案的或未实行本项目作业人员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六)无动火审批手续或动火时无监护人的。(七)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占用、堵塞的。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一)有上述被警告或通报批评,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善的。 (二)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存在有火灾隐患经相关消防机构或公司下达整改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三) 人员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施工现场及生活区、谎报火警的。(四) 施工过程中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或者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五)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
17、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六) 在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七)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配备灭火器材已失效的。第六条 卫生与环境保护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书面警告并通报批评:(一)处理垃圾过程中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或将建筑垃圾随意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三)在现场周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四)建筑垃圾堆放场已满未按时进行外运。(五)施工过程中污染或
18、损坏现场周边的市政道路的。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一)有上述被书面警告,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善的。(二)处理垃圾过程中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施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七条 文明施工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书面警告,限期整改:(一)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卫生间、沐浴室及消防用的砂、水池等不符合稳固、安全、整洁及消防要求的,或者使用竹棚、石棉瓦、油毡搭建的。(二)现场设置集体宿舍时,没有具备良好的防潮、通风、采光等性能并与作业区隔离。人均床铺面积达不到2平方米。(三)成品、半成品及原材
19、料的堆放没有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面布置图划定的位置堆放整齐或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的。(四)施工现场道路不畅通,未做到工完场清的。(五)食堂无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无健康证的。(六)作业人员随地大小便,现场无除“四害”措施。(七)在施工现场有赤膊、光脚或穿拖鞋进行作业的。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元至800元的罚款:(一)有上述被书面警告,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善的。(二)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或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三)施工场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或者缺乏安全生产防范设施的。(四)施工过程中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和有恶臭气味
20、的物质的。(五)作业人员酒后进行上班的。(六)未为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第八条 机械设备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书面警告:(一)在施工现场有关设施、设备上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或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二)未按规定制定设备使用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三)现场各种机械设备无安全操作规程牌的。(四)现场各种机械设备无防护棚、防雨棚。(五)各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六)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电动设备未按规定佩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的。(七))使用手持电动工具随意接长电源线或更换插头的。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21、,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一)有上述被书面警告,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善的。(二) 施工现场使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施工现场使用各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四)设备传动部分无防护装置或装置失效的。(五)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项目部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六)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 第九条 施工用电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书面警告:(一)施工现场的电箱与用电设备的距离超过米;配电箱、开关箱内
22、堆放杂物。(二)施工现场配电箱、开关箱设置位置不便操作,配电箱或开关箱无编号、责任人、配电线路图及箱内有杂物的。(三)施工现场的总漏电保护装置和或开关箱(末级)漏电保护装置使用不符合要求;施工现场有2处及以上未装设漏电保护装置的;施工现场有3处及以上漏电保护装置参数不符要求的及3处及以上设漏电保护装置失效的。(四)施工现场用电的工作接地或重复接地设置不符合要求。(五)施工现场在潮湿地方施工用电及安全通道的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六)现场施工用电线路穿过道时无保护、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七)施工现场、生活办公区等临时设施有乱拉乱接用电线路和电器。(八)施工现场、生活办公区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
23、未按规定与保护零线连接的。(九)未按规范要求建立齐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十)现场使用交流电焊机无防护罩,无防雨措施,未按要求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焊把线接头超过三处的。(十一)施工用电的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十二)配电室或总配电箱灭火器或消防砂箱等灭火器材的。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一)施工现场配电箱、开关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箱内无隔离开关。(二)总配电箱内不设短路、过载保护装置或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三)现场未使用五芯线或使用电线老化、破皮和接头处未用绝缘布包扎。(四)施工用电线路混乱,箱内PE线与N线混接的,保护零线未按规定使用黄
24、绿双色线的。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一) 有上述被书面警告,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善的。(二) 施工现场用电未按要求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三) 施工现场施工用电未按规定设置配电箱、开关箱的。(四)施工现场在同一配电系统中,动力和照明线路未分路设置的,未按规定要求设置“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五)作业人员私自接线使用电炉、电饭煲或电热器具的。第十条 劳动保护与验收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一) 未按规定编制预防职业中毒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的。(二)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
25、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元至500元的罚款:(一)有上述被通报批评,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善的。(二)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三)(承包人)恶意拖欠或克扣作业人员工资的。(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按合同规定处罚)第十一条 安全费用和资料档案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书面警告:(一)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重视档案资料收集造成部分档案材料丢失和损坏的。(二)项目工程竣工后,不按规定时间移交档案的。(三)项目工程竣工后超过一年仍不交档案的,或不在限期内补制档案的。(四)施工过程
26、中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并有记录。(五)各班组上班前未开班前会议并有班前活动记录。(六)对配电线路和用电设备未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无电工巡视记录。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一)有上述被警告,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善的。(二)(承包人)未按要求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或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对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出现以下不良现象的,给予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一) 在(全国、省、市)安全大检查中,检查得分低于当地平均分数的工程项目的。(二) 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不良,被当地建设行政主
27、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扣分,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的。(三)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不良,被当地省、市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曝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一)项目部发生工伤事故(是指造成轻伤或100万以下的经济损失)的,进行通报批评,项目部(承包人)承担经济赔偿,若有下列行为之一,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1.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2. 谎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3. 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4
28、. 对施工现场有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二)项目部发生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的,项目部(承包人)除了接受相应法律处罚和承担经济赔偿外,按公司规定处10000元的罚款。(三)项目部发生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的,项目部(承包人)除了接受相应法律处罚和承担经济赔偿外,按公司规定处20000元的罚款。第七章 附则第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执行。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解释,本制度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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