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5 ,大小:34.50KB ,
资源ID:3256474      下载积分:10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325647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索取发票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可****】。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可****】,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代理词(钟某与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doc)为本站上传会员【可****】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代理词(钟某与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钟某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钟某的委托,指派叶礼辉律师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代理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及原告的民事起诉状、相关证据材料;随后,代理律师依法调查收集了相应的证据材料。通过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审理,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原告钟某所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诉讼主张合法、合理,应予支持。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审判员参考。一原告与被告的前身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某某城二期负二楼车位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

2、属于合同范畴1、在认购书书中,约定了双方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合同的标的、合同价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定金条款等内容,内容具体明确,基本满足了合同成了的要件,符合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应属于合同范畴,受合同法调整。2、该认购书已经成立并生效(1)签约双方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3)该认购书系有效合同。本案讼争的车位在双方签订认购书时,并没有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属于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认购书本应属无效合同;但被告在2010年9月25日取得了讼争车位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该

3、认购书可以认定有效。3、该认购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其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系由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变更而来,享有原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承担原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1、与原告签订车位认购书的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3日,系一家以从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为主的企业,其与原告之间有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2、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

4、8月23日,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即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车位认购书所产生的合同权利与义务依法由被告继受与承担。三、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模范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单方要求解除认购书已构成根本违约,当承担违约责任1、原告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并无违约行为按照认购书约定,原告的主要义务是:交付定金;在被告通知签订正式车位买卖合同时与被告签订书面的车位买卖合同。原告在与被告签订认购书的当日,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交付定金30000元,对此,有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为证。原告交付定金后,一直等待被告通知去签订正式的车位买卖合同。孰不知,被告却在2011年8月8日单方

5、通知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车位认购书。2、被告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与原告之间的车位认购书,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在发给原告的解除通知中,是这样描述解除合同的理由的“因你故意隐瞒非某某城项目业主身份,导致本公司与你签订某某城二期负二楼车位认购书且按照重庆市政府的规定,您不具备购买某某城二期车位的资格首先,被告所谓的原告故意隐瞒非某某城业主身份纯属无稽之谈。当初被告的地下车位销售形势非常差,为了促销,其不惜以87折来诱惑客户。当原告被朋友介绍到被告处看车位沙盘时,提到自己不是该小区的业主,能否购买车位时,被告的销售人员一再地表示,无论谁都可以来购买车位,而且可以办到车位的产权证书。面对原告的迟疑与

6、怀疑,被告的销售人员拿出格式合同,也就是认购书,上面清清楚楚显示该车位可以办到产权证。面对该车位价格高折扣,还能办到车位的独立产权证的优越条件,原告就毫不犹豫地与被告签订了认购书,并当场交付定金30000元。其次,被告辩称是原告故意隐瞒自己非某某城项目业主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按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作为车位销售方、作为格式合同认购书的提供者,若其真想限制非业主购买车位,其完全有能力,也有义务在认购书上,以显著的位置,以普通人易于理解的方式做出警示说明,明确拒绝非小区业主购买车位;或者要求购车位的客户在购买车位客户声明书上明确声明自己是小区业主,若故意隐瞒,将自行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或

7、者要求购买车位的客户出示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材料以验明客户是否属于故意隐瞒非业主身份。如果被告真的要限制非小区业主购买车位,其采取防范“隐瞒身份”的成本是最低的,也就是说需要被告提供证据证实是原告在签订认购书时故意隐瞒非业主身份。但遗憾的是我们除了看到一份趾高气扬,恶狠霸道,自说自话的通知外,并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是原告故意隐瞒非业主身份骗取被告签订认购书。再次,被告要求解除认购书的第二个理由是原告违反了重庆市有关规定,不具有购买车位的主体资格。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判定合同的效力的依据是法律和行政法规。重庆市房管局的通知不是法律,也不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甚至连地方法规都谈不上,即便是真的违反了房

8、管局的规定,也不构成认购书无效或解除的充足理由。3、被告要求解除与原告之间的认购书的真实理由有三其一,欲谋求更大利益。由于通货膨胀、房地产持续泡沫的影响,被告的车位销售形势越来越好,相应的其价格也是水涨船高。为了卖高价,被告就以种种理由与借口要求解除旧约,再以高价卖给他人。若房地产价格持续下跌,即便是原告想解除合同,被告极有可能不会同意。至此,我们可以看见贴在被告的脸上的标签注明:见利忘义,无诚无信;其二,被告在与原告签订认购书时,讼争车位的预售许可证尚在办理之中,直到2010年9月25日,房管部门才给被告发放车位预售许可证。被告涉嫌违法销售车位。为掩饰其欺诈伎俩,其来个先发制人要求解除认购书

9、。其三,被告早在2010年2月25日就将讼争的车位整体抵押给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至今该抵押权都没有剔除。被告故意隐瞒讼争车位已经设置抵押的事实,仍骗取原告与其签订认购书,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四、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1、被告已构成欺诈,应当对原告予以赔偿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

10、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1)、被告在与原告签订认购书时,被告故意隐瞒讼争车位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事实,已构成欺诈,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当于定金一倍的赔偿金。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完全合乎司法解释的精神;(2)、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了车位认购书后,又将包括讼争的车位在内的全部车位抵押给第三人,也属意典型的欺诈行为,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并要求被告承

11、担相当于定金一倍的赔偿金。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完全合乎司法解释的精神;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案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其根本原因是被告的种种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有过错的被告,应理应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埋单。综上所述,原告钟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员判决时予以充分考虑!此致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 叶礼辉 2011年10月10日-精品 文档-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