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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审议附属单位预算案决议事项各基金办理情形之查.doc

1、丙、附錄立法院審議附屬單位預算案決議事項各基金辦理情形之查核立法院審議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所列決議事項,其中與審計職權有關部分,本部均注意列管追蹤其執行情形。茲將各項有關決議辦理概況,分述如次:一、通案決議事項(一)為使中央及地方政府施政計畫合理推動與執行,民國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除依預算法第52條及第54條規定辦理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1.各項業務計畫中之補助費及委辦費應按分派預算支用,不得提前挪用。但因應天然災害所需經費不在此限。2.工程計畫應按實際需要發包,所需經費按工程進度比例撥用。3.分派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無特殊理由不

2、得修改變更。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二)行政院應自民國99年度起於各特種基金單位預算書中表達自償性債務之償債來源等,審計部並應自民國98年度起於決算審核報告中揭发特種基金債務明細及審核意見。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三)建請行政院應於3個月內提出各特別收入基金之自償情形及後續處理方式等相關檢討報告,送立法院。辦理情形查核結果:行政院已於民國98年10月22日提出報告。(四)建請自民國99年度起,應依預算法第31條規定建立信託基金預算編製之規範,並將政府經管之所有信託基金依預算法規定編製附屬單位預算,送立法院審議。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行政院主計處查稱,已依決議辦理,惟有關研訂信

3、託基金預算編製一致規範1節,因民國99年度作業不及,將自民國123年度起實施。(五)行政院應限期訂定營業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管理法草案送立法院審查,以加強特種基金之管理。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行政院主計處查稱,現行特種基金之管理已訂有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各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且部分依法設置之基金,亦有設置條例或相關法律等規定。二、各基金部分之決議(一)行政院主管1.通案決議行政院及金管會等相關部會首長應針對第3次江陳會簽訂之金融合作協議,與中國金融合作之實質內容及我方因應、配套措施向立法院提出報告,相關協議等並應送立法院審議。辦理情形查核結果:金管會已於民國98年8月25日提出書面報告

4、。2.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針對國家發展基金規模之擴充及DRAM再造方案與台灣記憶體企业(TMC)之設置,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經同意後,始得辦理。辦理情形查核結果:經濟部已停止推動DRAM產業再造方案。(2)開發基金新增其他投資75億元,惟未有任何投資收益,爰凍結5億元,俟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依決議未動支凍結經費。(3)開發基金預計增长投資105億元,應予凍結10億元,俟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民國98年度擬新增投資之對象、金額、風險效益評估與投資之必要性分析及與產業政策之關連性等完整計畫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依決議

5、未動支凍結經費。(4)開發基金於一般貸款項下新增關鍵性產業優惠貸款70億元,惟未於預算書中揭发關鍵性產業定義、認定標準,及該貸款之對象、方式、預期效益等,爰先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該基金管理會查稱,已暫緩辦理關鍵性產業優惠貸款。(5)中美基金於業務費用項下編列2千萬元,補助研考會辦理優質民間非營利網站獎助計畫,凍結二分之一,請提出3年來執行績效向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依決議未動支凍結經費。(6)中美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新增委託調查研究費2千萬元,凍結二分之一,俟向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依

6、決議未動支凍結經費。(7)中美基金業務費用項下編列短絀與賠償給付各項短絀呆帳及保證短絀2億871萬元,凍結二分之一,請提供詳細保證資料向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依決議未動支凍結經費。(8)該基金自民國97年度起,預算外之新增投資、貸款,均應循預算法規定之程序辦理補辦預算,且新增預算中,對於協助中小企業部分,不得低於30,並應按月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必要時按季進行專案報告或聽證會。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9)行政院應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條款生效前,擬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訂定該基金設置法源。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建會查稱,已委

7、託相關單位就基金組織型態及管理機制等問題進行研究。(10)該基金不得假任何理由向郵政儲金借貸或融資;政府部門亦不得援引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8條第6款或第7款之規定,规定郵政儲金直接或間接放款予該基金。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建會查稱,未向郵政儲金借款。(11)該基金未來投資相關產業或企業,至少應保障5以上之基金支出,係以發展農業科技為投資標旳。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建會查稱,未來仍將配合政府政策,投資於各項前瞻性及新興重要產業。(12)針對該基金能否投資購買上市、櫃企业之股票、新股權證及受益憑證一案,规定需至立法院進行業務報告,並研議預設適當之退場機制,以因應該基金預計修法放寬資金投資比例,防止資

8、金變相運用。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建會查稱,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已訂有購買上市、櫃企业股票、新股權證及受益憑證金額之規定;另已完毕轉投資事業經營不善之股權處理方式之研究案,將參酌該研究之建議研議處理。(13)開發基金重要營業項目歷年來執行率低落,且各年度差異原因皆同,除凸顯預算未覈實編列外,另抑或有計畫執行不當,使基金設置功能不彰,规定研謀改善。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建會查稱,將繼續配合整體經濟環境趨勢覈實編列預算,並加強預算之執行,以提高執行率。(14)行政院應督促公股代表,加強監督該基金轉投資事業改善營運,尤其對於轉投資連續虧損達3年以上者,應重新檢討投資效益、目旳,若投資目標無法達成

9、或連續虧損未能改善者,主管機關應依職權令其撤資或停辦,以維護公股權益(政府重大經建計畫、生技產業及高鐵企业案除外)。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15)行政院應確遵規定使用該基金,不得再有匡列50億元支援外交部榮邦專案之類似情事發生。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16)中美基金承辦信用保證業務既非基金用途,又要負擔代償款項,備受質疑,且保證業務金額及風險龐大,建議經建會應研議該項保證業務之適法性。辦理情形查核結果:經建會已於民國98年10月1日提出報告。3.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1)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20億元,俟國科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

10、果:國科會已於民國98年11月12日提出報告,並獲同意動支19億9千萬元。(2)建請該基金對各機關繳交之股權適時處分,並研議規範各部會儘量以現金繳交研發成果。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國科會查稱,該基金管理會已成立股權管理工作小組,研討適時處分股權,並請各受資助機關配合儘量以現金繳交研發成果收入。4.離島建設基金(1)離島永續發展貸款計畫應透過預算程序,送交立法機關就其效益性及貸款機制予以審議。該基金逕行開辦此項貸款政策,應停止辦理,收回賸餘款,另循預算程序辦理。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2)民國98年度業務計畫所列補助計畫12.15億元、投資計畫2.85億元、貸款計畫15億元,各凍結五分之

11、一,俟向經濟委員會報告民國98年度預計補助、投資及貸款之分項計畫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營建署已於民國98年8月17日提出報告,並獲同意動支。(3)該基金民國98年度編列2千萬元委由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建置離島建設計畫辦公室,將导致組織疊床架屋之情事,請提出自民國95至97年度止之執行績效書面報告。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建會查稱,離島建設計畫辦公室建置以來,各年度均有執行成果及報告。(4)建議國庫撥款投資該基金應依基金支出性質釐清補助或投資支出,以維會計資訊之可靠性與有用性。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建會查稱,該基金係以永續經營為目旳,考量相關支出對未來確實產生預期效益,符合投

12、資性質,爰列為資本門支出。(5)該基金逕以撥款金額認列執行數,未依實際執行情形調整入帳,致龐大補助款滯存於受補助地方政府,應加強對已核撥款項之運用監督,以免导致錯誤報導及資金滯存。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建會查稱,已依相關規定覈實撥付計畫款及帳務處理。(6)該基金民國98年度補助計畫未註明分項子計畫預算金額,投、融資計畫之案件名稱、金額、期間等資料亦欠明確,與立法院決議及預算編製規定未合,规定應遵照決議及相關規定辦理。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7)請該基金管理會,根据離島建設條例及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刪除該基金投資、融資作業簡則內其他配合政府政策(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等),經

13、行政院或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專案核准之建設投資計畫之投融資範圍,以維該基金既定用途。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建會查稱,依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該基金用途以離島開發建設、永續發展相關項目為限,爰投資、融資作業簡則規範之投融資範圍,亦限於離島建設計畫。(8)經建會應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明定該基金補助項目、對象及比率,並建立小型基層建設計畫補助款之審查及控管機制,切實施行並審視執行效益。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9)該基金連續4年編列貸款計畫近50億元,前2年之計畫全未執行,致資金滯存,未善盡改善離島建設之目旳。建請經建會對於相關貸款額度之提供妥作規劃,以發揮政策美意。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

14、經建會查稱,已自民國98年9月1日起停辦融資專案信用保證業務。(10)該基金編列馬祖島際交通船汰舊換新評估規劃案經費3百萬元一案,經建會應落實監督,配合預算編列時程,限期完毕,以最迅速度辦理汰舊換新,並得補辦預算。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建會查稱,該案業已完毕期末報告,評估結果確有造船需求,連江縣政府將報經交通部審核同意後,循程序申請經費預算。(11)在公務預算未能全面配合地方建設前,該基金應逐年減少投融資貸款而增长補助離島建設之需,其項目並應事先與離島地方政府與民意代表協調。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5.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唐榮企业及台船企业公股以面額供民營化事業員工認購,有違預算法

15、第60條規定,並逾越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之授權,應即檢討逾越該條例授權之不當法規。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財政部查稱,該基金於民國98年度編列台船企业及唐榮企业釋股預算,係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於民營化時以发售價格中之最低價格,提供一定額度股份供唐榮、台船企业員工認購。(二)內政部主管1.營建建設基金(1)住宅基金於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補(協)助政府機關(構)5,695萬元,相關預算說明過於簡略,爰凍結五分之一,俟內政部向內政委員會報告補助對象、金額、執行成效等詳細資料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內政部已於民國98年10月29日提出報告,並獲同意動支。(2)青

16、年安心成家方案編列13億9,350萬元,俟行政院核定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行政院已於民國98年1月13日核定。(3)住宅基金之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說明過於簡略,應向內政委員會報告購置或修繕貸款及一般戶、弱勢戶之貸款戶數、貸款額度、補貼利率及利息補貼預算等詳細資料,並於民國99年度起詳列相關資料,以利立法院審議。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內政部已依決議辦理,並於民國98年11月2日提出報告。2.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該基金委託勞保局辦理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自民國99年度起應於預算書備註欄具體說明。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2)建議每月公告該基金投資運用情形,另按季向內政委員

17、會提出書面報告。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3.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該基金於不動產投資項下編列3億9千萬元,選定9址辦理都更,惟擇定位址仍有疑義。爰凍結五分之一,俟內政部檢具各都市更新案績效評估、報酬率、預算實際支用及都市更新辦理進度等詳細資料,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內政部已於民國98年10月29日提出報告,並獲同意動支。(2)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應在民國97年12月31日此前送立法院。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業經行政院於民國97年12月26日令發布,並函送立法院。(3)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訂定聘僱人員相關條文內容,增长用人員額及彈性,核屬未洽,且非營業基

18、金之運作應屬經常性業務,建請回歸編制內職員辦理。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內政部查稱,該辦法並無訂定約聘僱人員之相關條文。4.社會福利基金(1)內政部所屬社會福利機構,自精省改隸內政部後,其組織應加速完毕法制化。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內政部已函報13家社政機關擬訂之編制表(草案)暨共同組織準則草案,並經行政院於民國98年8月26日核定在案。(2)公益彩券回饋金匡列社會福利年度基金之額度,當年度如有賸餘,應納入該基金,依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循環运用,不得於下年度匡列額度中扣除。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內政部查稱,依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及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第2

19、2次委員會議決議,已繳還民國97及98年度未撥付數及全數未執行數,非屬賸餘款。5.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1)內政部應於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9點增列:本會委員對就任(兼)職單位所提申請計畫,應迴避審查;相關計畫捐、補助預算2億7,915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內政部向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內政部已依決議於民國98年7月3日修訂該基金管理會議事規定,且於民國98年10月21日提出報告,並獲同意動支。(2)內政部應儘速針對外配基金之適法性、妥適性及存續與否進行檢討,於民國98年终前向內政委員會提出規劃報告。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已於民國98年12月

20、30日提出書面報告。(3)該基金自民國94年度成立以來,業務計畫及預算編列與執行顯有落差,爰建議將預算執行書面報告按季送內政委員會。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6.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該基金設置管理條例於民國96年5月30日制定公布,惟尚有2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迄未完毕,建請儘速完毕其法制作業。另該基金管理會委員之派任、遴選等作業緩慢,迄民國97年10月下旬尚未召開管理會委員會議,不利基金正常運作及功能發揮,建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查核結果:警民安全金發給辦法及警察消防海巡空勤機關協勤民力人員範圍業分別於民國98年5月26日及同年8月18日核定發布;另該基金管理會業於民國9

21、7年10月28日組成,並已依該基金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召開管理會。(三)國防部主管1.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凍結獎金預算40億6,439萬4千元之十分之一,俟國防部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該基金獎金制度發放之現況及制度檢討後,始得動支;並规定自民國99年度起,严禁低估獎金預算後再超支發給。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國防部查稱,係提昇經營效能與品質及加強內部管理,使營運量逐年增长,相關收入及賸餘隨之增长,致實際發放之獎(助)金較預算數增长,無刻意低估獎(助)金預算後再超支發給之意。該部已於民國98年11月12日提出報告,並獲同意動支。2.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1)該基金自民國85年11月4日核定計畫,執行以

22、來因各種外在原因延宕,民國98年能否完毕或將再展延,國防部應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做檢討報告。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國防部已於民國98年11月25日提出專案報告。(2)該基金辦理對原眷戶自備款貸款,貸款利率不高,且承擔呆帳損失,徒增利息費用負擔及資金風險。爰該基金應研議改以利息差額補貼方式辦理,以減少資金風險及利息負擔。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國防部查稱,該基金中長期融資借款利率皆低於貸放眷戶之優惠貸款利率,並未导致損失;又該部與代辦銀行簽訂之委託契約書明定,代辦作業包括本息追償、違約金收受等事項,且眷戶若有信用瑕疵,导致法拍等情事,該基金均設定為第一順位抵押權,可維基金權益。(3)該基金短絀嚴重,且債務

23、金額龐大,爰自民國99年度起該基金應就各項債務列明償還財源,確實核算自償率,並完整揭发,俾利政府債務之控管。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3.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1)鑑於國防部不採納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調解建議或以和解方式結案,亦未告知依何行政命令不能核銷相關付款,榮工、榮電企业勢必倒閉停工,而民國98年度忠勇分案與博愛分案亦將難以為繼。爰凍結該基金預算14億3,211萬9千元,俟國防部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合約糾紛解決結果經審議通過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依決議未動支凍結經費。(2)國防部應具體說明該基金自民國87年執行以來基金運用之改建成效及未來五年之營區改建規劃,提出具體規

24、劃原則、詳列逐渐改善老舊營區之作法及說明,並接受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之監督,不應只以每年預算編列情形逕為審查。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國防部查稱,該基金已辦理88處營區整建,除19處仍在興建外,其餘69處已竣工,對國軍生活設施改善確有成效。另已完毕108處待整建營舍需求調查,中程規劃民國99至123年執行12處紧迫性待整建營區,預算161億元,現依行政院指導辦理修訂計畫;遠程規劃民國104至123年,配合國軍組織精簡,賡續推動96處營區整建作業。(3)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為補償國防部馬祖聯保廠等搬遷,已提撥1億餘元納入該基金,惟國防部7年來遲未辦理遷建相關事宜,國防部應限期於民國98年度內規劃完

25、毕遷建作業,以利馬祖整體建設需求。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國防部查稱,已審定聯勤北海營區遷至陸軍下華興營區,惟囿於下華興營區尚有土地產權糾紛,民眾已向連江縣政府提起行政訴願,須俟連江縣政府完毕法定程序後,遷建規劃(草案)始可依結果定案。另國防部已與連江縣政府召開協調會時,請縣長協助儘速完毕民地調處。(四)財政部主管1.地方建設基金該基金每年營運結果均產生超額賸餘,惟未依法分派並繳庫,顯有違預算法規定,爰规定自民國98年度起該基金決算產生超額賸餘應依法分派並繳庫。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民國95及96年度超額賸餘已併入民國98年度循預算程序辦理繳庫;民國97年度決算超額賸餘已全數繳庫;民國98年度決算尚無

26、超額賸餘,以後年度決算若有超額賸餘,將依決議辦理。2.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我國1年以上未償債務餘額極為龐大,且逐年增长。近幾年歲入歲出相抵既有賸餘,皆供以後年度歲入歲出差短之移用,建議將歲計賸餘優先撥入該基金,作為債務還本財源,以改善惡化之財政。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財政部轉請行政院主計處查稱,各年度債務還本之編列,需依公共債務法規定並視各該年度政府整體財政收支情形通盤檢討辦理;未來歲入財源不敷情形日趨嚴重,爰請財政部落實各項租稅改革措施,確保政府施政穩定財源。(2)建請行政院應依立法院審議該基金民國97年度預算決議: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應逐年調降以舉新還舊方式展延到期債務之比例,並確實反应於每年

27、預算編列中。修正該基金預算,並應自民國98年度起4年內逐年調降以舉新還舊方式展延到期債務之比例至百分之五十如下。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財政部查稱,業函請行政院主計處逐年調增總預算撥入該基金強制還本數。據該處函復:民國98年度總預算債務還本數650億元,已符合公共債務法第10條規定;至民國99年度編列660億元,其編列金額及占稅課收入之比重,相較於民國98年度均已調高;各年度債務還本之編列,係衡酌政府整體財政收支情形,並符合公共債務法規定。(五)教育部主管1.通案決議(1)教育部應规定各校於民國98年5月底前將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報該部備查,以符法制。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教育部查稱,除國立臺灣體育

28、大學校務基金於民國98年8月1日分立為國立體育大學及國立臺灣體育學院,其中國立體育大學已函報該部備查中,另國立臺灣體育學院經該部函復部分備查,並請該校再予修正外,其餘均已依決議辦理。(2)教育部近3年實際監督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收入相關收支情形,查核頻率似屬偏低,且自籌收入較高之前數所學校3年內未曾查核。為落實監督,應將自籌收入較高之前數所學校列為優先查核對象。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3)教育部應督促或協助各大學將所設之基金會於民國97年终前解散,賸餘財產歸屬校務基金,由學校統籌運用。如不願意解散則應將基金會更名或修正設立目旳,以免基金會淪為學校私自募款之工具。而基金會未解散前,

29、教育部亦應對學校及基金會運作善盡監督之責,俾使學校一切收支均能納入校務基金運作。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教育部查稱:已函請學校協調相關財團法人基金會解散及將賸餘財產歸屬校務基金事宜;目前26個國立大學校院之44個財團法人基金會中,已经有5校5個基金會同意解散,其餘有三分之二基金會已辦理更名、修改章程、支付租金或遷出校址等,餘三分之一表达尚無解散之考量;鑑於國立大學校院多表达基金會與學校無隸屬關係,無權规定其解散等處理之難題,業委託辦理國立大學基金會(除校務基金外)處理之法律研究,並函知各校不得藉由基金會承攬公民營機構委託之研究案或產學合作案,以規避校務基金相關法規監督。(4)建請教育部切實督促各公

30、私立學校附設醫院依法行政,依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公告財務報表作業原則規定,即時且完整地公布會計、財務報表。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教育部查稱,業函請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其附設醫院確實依規定公告財務報表,國立臺灣大學、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及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並已依決議辦理。(5)教育部分別於國立臺灣大學、成功大學、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中編列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共計25億9,436萬元,惟獎金核發制度與績效脫節,不符核發目旳;且醫師支領專勤獎勵金實屬固定報酬,該獎金不僅有變相調薪之虞,核發標準亦缺乏一致性;獎金之核發過度集中於部分醫事人員,有欠公平合理。建請教育部偕同衛生署與退輔會共同重新檢討中央

31、公立醫院核發獎金之標準與制度。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教育部查稱,係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發給員工獎勵金。因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屬行政規則,且獎金給與事項,屬行政院主管權責,爰人事行政局正通案考量於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中增訂獎金給與相關規定事宜,因而該部將俟該法通過後再行研處。2.國立臺灣體育大學校務基金國立臺灣體育大學臺中校區自民國98年8月1日起不繼續執行國立臺灣體育大學實質整併作業,為防止影響分立後桃園校區及臺中校區校務之推動,同意分立後2校仍得繼續支用國立臺灣體育大學校務基金民國98年度各項預算,相關收支併年度決算辦理。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3.國立陽明大

32、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凍結該基金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項下房屋及建築2,300萬元,俟教育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教育部已於民國98年8月3日提出書面報告,惟未獲列入議程,已依決議未動支相關經費。4.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1)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實際營運收入逐年減少,不符改制為基金之目旳,建請借鏡運用國立歷史博物館與聯合報系集團合作推出之米勒展模式;另應嚴格管控各項業務成本與費用,撙節支出,以利未來順利營運。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2)教育部於3個月內積極與文建會等相關單位協商將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舊址併入國立歷史博物館整體規劃运用之可

33、行性,並將規劃時程、細節、經費等以書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教育部已於民國98年8月24日提出書面報告。(3)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委託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企业經營後,尚無經營權利金收入,建議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應深入瞭解委外廠商之營運狀況,督導經營,帶動參觀人潮,增长營收。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教育部查稱,該館與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企业之委託經營契約至民國98年5月31日屆滿後,經賡續辦理委外招商,無廠商投標而流標,爰由該館接續營運。5.學產基金(1)凍結該基金學產房地管理計畫2千萬元,俟教育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教育部已於民國

34、98年8月6日報告,並獲同意動支。(2)該基金至民國97年經管之被占用國有學產土地,面積為119.47公頃,公告現值高達111億6,139萬元。教育部必須督促該基金於一定時效內依法催收占用戶積欠使用補償金或循司法程序申請支付命令,同時對於抗爭不繳納使用補償金者,亦應積極研究分區清理計畫,防止新占用情事發生,導致基金蒙受損失。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3)該基金自民國93年度改為特別收入基金後,會計制度迄未經核定,教育部未積極研修該基金會計制度,行政作業顯有待檢討。辦理情形查核結果:行政院主計處業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核定該基金會計制度。(4)教育部應於6個月內將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35、辦法修正為學產基金設置條例,提高其法律位階,以落實國會監督。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教育部查稱,刻正依決議事項積極辦理中。(六)經濟部主管1.通案決議建請研議將經濟作業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等予以裁撤、預算繳庫,執行計畫依預算法回歸編列於單位預算。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濟部查稱,經檢討結果,上開基金均係依法設立,有賡續存在之必要。2.經濟作業基金(1)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2億7,146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經濟部提出怎样協助國內中小企業根留臺灣及因應國際金融風暴及國內經濟蕭條之具體政策,並向經濟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經濟部已於民國98年8

36、月6日提出書面報告,並獲同意動支。(2)該基金向行庫(華南銀行)融資6億元轉貸臺灣絲織開發股份有限企业,惟補辦預算案程序和法令皆有爭議,俟向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再處理補辦預算之准駁。辦理情形查核結果:經濟部已於民國98年8月19日提出專案報告,並獲立法院准予補辦預算。(3)該基金民國98年度水電費較民國96年度決算數增幅高達29.61,有違節能減碳原則,應覈實開支,如有賸餘不得流用。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4)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於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595萬7千元,支援經濟部中區、南區聯合服務中心。經濟部以基金編列捐補助費方式支援政府機關單位運作於法不合。爰建議自民國99年度起回歸公

37、務預算編列。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濟部查稱,將自民國123年度起改編列公務預算。(5)該基金編列愛台12建設相關預算1.84億元,皆為繼續性經費,未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辦理,且相關計畫預期效益有限。經濟部應即補送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項下擴大高雄軟體園區成為創新科技研發走廊、高雄園區推動園區更新計畫;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項下高雄軟體育成中心計畫及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項下工業區更新執行方案等預算之細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各年度之分派額及預期效益評估等資料。辦理情形查核結果:經濟部已於民國98年8月18日提出書面報告。(6)高雄軟體園區廠商進駐率僅42.92,宜積極招商改善,提高廠商進駐率。辦理情

38、形查核結果:據經濟部查稱,高雄軟體園區截至民國99年4月底廠商進駐率72.68,將積極招商,以提高廠商進駐率。(7)租金優惠措施宜回歸預算體制,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亦宜將租金短收數與政府補貼額全數反應於預算及財務報表,以允當表達。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8)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向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台北富邦等銀行貸款,土地銀行及合作金庫雖於民國97年9月調降利率,但利率仍較台北富邦高,工業局應積極協商調降利率。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9)經濟部應全盤檢討中小企業各項優惠措施,消弭中小企業與高科技產業優惠措施之差異性與歧視性,並針對工業區土地成本提供進駐廠

39、商公平合理之進駐條件,及該基金之虧損彌平問題等,至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辦理情形查核結果:經濟部已於民國98年8月20日提出專案報告。(10)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民國97、98年度均以撥用公積填補短絀,惟民國96年度卻以折減基金填補,於法未合,建請短絀撥補應依預算法所定填補順序辦理。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11)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歷年待填補之短絀達21億7,126萬6千元,財務效能不彰,經濟部應立即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檢討該基金裁撤問題。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濟部查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係為協助中小企業健全發展而設立,經檢討結果,確有賡續存在之必要。(12)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委託投資長期

40、績效不彰,爰建請自民國98年度始,終止委託華陽開發、中華開發、創新工業、兆豐商銀、台灣育成等企业從事投資,以减少虧損。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濟部查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暫停新增辦理投資案。(13)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於服務收入、權利金收入項下編列2,037萬元,惟服務成本高達1億1,730萬9千元,顯不相當;加以各育成中心進駐率均逾9成以上,顯見收費標準不合理,或成本控管缺乏效能,應檢討修正相關收費標準。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濟部查稱,已規劃將公共設施空間租金由進駐廠商分攤、部分閒置培育室空間改為商務辦公室、調高進駐廠商第6年起租金20、與企業訂定回饋條款、研擬加值服務等,以增

41、长收入來源。(14)高雄市政府向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有償撥用楠梓加昌路土地3.9億餘元,迄未收取價款及計收利息,應積極追償。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濟部查稱,已訴請高雄市政府支付民國94至98年土地使用費,尚由法院審理中。3.水資源作業基金(1)該基金於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1億2,501萬元,執行成效不彰且不尊重原住民族地方意見,有違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相關規定,應重新檢討改進,爰凍結20,俟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經濟部已於民國98年7月30日提出報告,並獲同意動支。(2)該基金於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編列10億3,050萬元,補協助地方政府機關(構)辦理111處水質水量保

42、護區之自來水水費減收費額。惟經2年執行結果,导致原住民族地區鄉公所困惑及配合之障礙,甚至製造部落間衝突,應予重新檢討改進,爰此經費預算凍結40,俟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經濟部已於民國98年7月28日提出報告,並獲同意動支。(3)該基金於徵收收入項下編列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300萬元,惟民國96年度溫泉取用費徵收情形欠佳,爰建請應加強規範溫泉產業之管理及發展,以確保溫泉資源之永續运用。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濟部查稱,水利署業成立輔導團隊,加強輔導及訪談尚未順利徵收溫泉取用費之縣(市),另將繼續加強宣導、溝通、檢討修正相關法規,以協助順利推動業務。(4)該基金浇灌及

43、觀光2項計畫,營運成本遠高於營運收入,且差額逐年擴增,效益明顯不彰,應立即檢討。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濟部查稱,已積極辦理風景區之各項設施改善維護與服務品質提昇工作,以增進觀光營收。(5)該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占業務收入比率有逐年上升現象,經濟部應加強該基金開源節流措施,確實落實財務管理。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濟部查稱,已檢討撙節開支,以提昇資源運用之效益。4.經濟特別收入基金(1)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於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委託調查研究費9億1,210萬元,占該基金支出經費之66,且歷年委託對象集中少數財團法人;另其中冠以節約能源為名之新增計畫高達9項,共計6億289萬元,有消耗預算之虞,爰

44、減列1,210萬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提供5年內受委託調查單位及執行績效等資料,並向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經濟部已於民國98年8月10日提出專案報告,並獲同意動支。(2)石油基金於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項下編列委託調查研究費38億2,582萬元,占該基金支出經費之66,且較上年度增长4億3,029萬6千元,實應撙節支出,爰減列2,582萬元,其餘扣除政府安全儲油經費23億9,357萬元,賸餘14億643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提供5年內受委託調查單位及執行績效等資料,並向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經濟部已於民國98年8月14日提出專

45、案報告,並獲同意動支。(3)石油基金於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項下編列2億3,520萬元預算補助加氣站設置,与否能有效執行有待商榷,爰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經濟部已於民國98年8月12日提出報告,並獲同意動支。(4)推廣貿易基金補辦預算部分,於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項下編列民國96年度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所需辦公事務機具及設備等經費預算833萬5千元。查該辦公室非屬該基金之組織,與補辦預算之要件規定不合;且民國97年度亦曾遭立法院決議刪減預算,復於民國98年度推出辦理,顯不尊重立法院決議,俟向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再行處理。辦理情形查核結果:經濟

46、部已於民國98年7月27日提出報告,並獲准予補辦預算。(5)南港國際展覽中心建築工程購置土地經費93億8,800萬元,其中18億1,800萬元係由推廣貿易基金先行籌措,南港展覽館營運後相關權利金應於清償推廣貿易基金所負擔之部分後,改列經濟部歲入,另有關發包過程及執行情形,應至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濟部查稱,將依決議辦理,並已於民國98年8月21日提出書面報告。(6)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自民國93年度起委託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辦理能源管理專業人才培訓推廣計畫,爰规定各年度委託辦理專業人才培訓所獲之收入,應歸為該基金所有。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7)石油基金對於探勘開發成

47、功之個案,僅象徵性收回核撥之補助款,未规定分享成果,爰规定對於成功並有開採價值之油氣探勘開發案,應建立合理之回饋機制。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濟部查稱,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作業要點第13點,已明列補助款回收之計算方式。(8)行政院通過之因應景氣振興經濟方案,其中鼓勵消費部分,列有補助購置節能燈具(泡)等家庭用節能減碳產品。惟民國97年度法定預算及民國98年度總預算案,皆未編列該預算,爰规定經濟部應以修正案方式將前開補助款納入民國98年度總預算案,且不得以併決算、補辦預算方式於該基金中核銷該補助款。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濟部查稱,能源局前揭補助經費之來源,係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长計畫及經費時,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並於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之規定辦理。(9)推廣貿易基金於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項下新增品牌臺灣發展計畫3億1,480萬元。該計畫係國貿局經常性業務計畫,卻編列於附屬單位預算,於法未合。爰建請品牌臺灣發展計畫自下年度起應全數回歸公務預算編列。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濟部查稱,鑑於品牌臺灣發展計畫意在鼓勵並協助臺灣廠商發展品牌,提供品牌人才培訓、建構品牌輔導平台、提昇臺灣產業國際形象等,有助提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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