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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相关政策文件.doc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2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

3、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

4、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

5、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

6、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

7、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8、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 设置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受理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三、提交材料 1、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复印件、核原件) 3、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4、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原件) 5、

9、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原件) 6、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原件) 7、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8、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9、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10、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11、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12、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复印件、核原件) 13、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证明(原件) 14、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核原件) 15、《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10、 16、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原件) 17、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18、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9、《城市建设配套费证明书B》的备案申报材料。(复印件,核原件) 20、法律法规等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21、防雷验收合格证 22、项目申请竣工验收登记备案基本情况统计表 23、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光盘1张 24、市政管线工程提交经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绘资料光盘1张 住宅(或非住宅)自签约后交付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

11、况下如有如下部位、部件工程质量问题的,均由开发公司承担维修责任: 保修项目 保修期限 质量问题出来完成时间期限 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 合理年限 合理时间 墙体开裂(指框架结构填充墙) 2年 1月内 屋面防水、外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的防水工程、管道渗漏 5年 1月内 墙面、顶棚抹灰层、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 2年 10日内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管道堵塞 2年 5日内 电梯 3年 5日内 消防设施 2年 5日内 通讯设施(含闭路电视及公共天线系统) 2年 5日内 二次供水设备 2年 2日内 供冷、热系统设备 2个采暖活供冷周期 5日内 卫生洁具、电器插座、开关 2年 15日内 贴墙面砖、板式墙裙、空鼓、脱落 2年 10日内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1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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