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 -------------------------------------------------------------------------------------------------------------------------------------- 印发《清远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清建[2011]
2、57号) 发布时间:2011-04-27 印发《清远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管工程建设、施工企业: 为顺利推行清远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的作用,我局制定了《清远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此细则,积极配合市住建局及下属质监、安监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清远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
3、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行清远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市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的市管工程。 第二章 视频监控系统的申报、安装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时,应提供施工单位与视频监控运营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备案。 协议书签订遵循以下步骤: 一、施工企业提供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建筑施工图中总平面布置图; 二、施工企业与市安监站、视频监控运营单位共同确定视频监控点设置的数量、位置、高度及各监控点安装时间,并将上述内容在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上注明,由三方签字盖章确认,
4、作为视频监控布置图。视频监控点的设置应保证至少一个监控点能清晰反映工程施工进度。 三、施工企业与视频监控运营单位签定协议书,视频监控布置图为协议书的附件。 第四条 协议签订后有任何变更,均须到市安监站备案。 第五条 视频监控运营企业根据协议书,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安装监控设备,施工企业应给予必要的便利。 第三章 监控系统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 工程完成安全报监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由安监站负责录入工程概况及报监资料; 第七条 由安监站通知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员以及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等5个工作日内到监控中心采集
5、照片信息。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变更时应到安监站、其他岗位人员变更时到市住建局建管科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人员持身份证、变更审批表至监控中心重新采集照片信息。 第四章 监控系统的使用 第九条 视频监控系统供市住建局机关、市安监站和市质监站远程网络监控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不对其它部门开放,在保证市住建局等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控制权的前提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可与运营商协商,确定使用视频监控装置方法。 第十条 市住建局建管科、市安监站、市质监站派专人组成监控小组,负责视频监控工作。 第十一条 检查时间: 从视频监控安装之日起至视频监控同意拆除之日(以市安监站签发的同
6、意拆除意见为准)止。 第十二条 检查对象、检查频率: 一、一般监控对象: 监控小组对其检查每两星期不少于一次。 二、重点监控对象: 以下工程作为重点监控对象: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 (二)市质监站、安监站经监督抽查发现较多质量安全隐患的; (三)责任主体存在不良行为被市住建局确定为有必要重点监控的。 监控小组对重点监控工地实施重点检查,每星期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责令停工或局部停工的工地 被市住建局、市质监站、安监站发出局部暂缓施工或责令停工的工地,监控小组在停工整改期限内(即未签发《复工通知书》前),对停工工地每天实施检查,重点检查工地是否落实停工整改措施,是否强行
7、施工。 第十三条 检查内容: 监控小组所有检查内容均应作记录,检查记录录入监控系统供各部门查阅。 一、检查人员到位情况 所有工地检查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重点监控对象每两周不少于一次。具体检查计划由建管科制订。 监控人员根据检查计划,通过电话抽查建筑工地的岗位人员(注: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以下同),实行视频点名检查,被检查人员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必须在30分钟内出现在指定的监控点前,以确定其到位情况。 因工作或其他需要,岗位人员离开工地前应及时办理委托或变更手续:岗位人员如超过5个工作日不在工地,所属企业应委托
8、具有相同资格的人员履行职责,并将经法人单位盖章的委托文件及代职人员的资格证明提前1个工作日提交至建管科。如超过1个月不在工地,所属企业应在离岗前提前1个工作日至市住建局建管科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抽查工程施工进度,并将进度情况及时告知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组。 三、抽查原材料进场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告知项目质量监督组,由监督员核查原材料送检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 监控人员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深基坑、人工挖孔桩、高支模、外脚手架、施工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及时了解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安全状态,并及时将监控情况告知项目安全监督组。 五、停工情况视
9、频检查 建管科、质监站、安监站发出暂缓施工整改或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及时告知监控人员,监控人员根据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在停工整改期限内(即未签发《复工通知书》前),对停工工地每天实施视频检查。 第五章 视频监控系统的拆除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需拆除视频监控系统的或因其它因素确需拆除部分视频监控点的,施工单位应提交申请报告报请市安监站同意,并在监控中心备案后,方可请运营商拆除。 第十五条 市安监站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回复申请人。 第六章 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运营 第十六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运营由运营商负责。运营商派专业人员常驻监控中
10、心负责监控系统的运营维护。 第十七条 工地视频监控系统是市住建局对在建工程的进行监督管理的设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私自决定拆除线路和设备。 第十八条 各工地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视频监控装置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市质监站和市安监站将视频监控装置工作状态检查纳入日常工地检查范围。 第十九条 市住建局监控中心通过检查测试摄像仪器,检查视频监控系统情况,发现视频监控系统发生故障而影响视频监控使用的,由运营商负责到工地现场进行核查并修复,单个监控点的故障修复时限为24小时。网络服务商应将故障原因和修复情况及时上报市住建局监控小组。 第二十条 如经检查发现因人为因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的,运营
11、商应报请市安监站核查,市安监站将调查核实情况上报住建局,住建局将视情节进行严肃查处。 第七章 视频监控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岗位人员接到电话通知后,30分钟内未出现在指定的监控点前的,本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携带身份证及未能在现场的原因证明材料到建管科接受处理。 第二十二条 岗位人员因学习、会议、述职、事病假、休假等原因需离岗的,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学习通知、会议通知、述职通知、事病假单、休假单等相关证明(相关证明必须加盖所在法人单位公章)。如不能提供有效证明,市住建局建管科按照《清远市建筑业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及总(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员违章扣分管理
12、办法》对其进行扣分,并将该工程作为重点监控对象。10个工作日内监控人员再次进行检查,如再次出现不到位情况,责令所属企业五个工作日内变更岗位人员,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发现工程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的,监控人员截取视频并予以记录,由市质监站、安监站监督员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现建筑工地未按要求停工、停止违法行为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控人员截取视频并予以记录,由市质监站、安监站监督员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作进一步处理,并报市住建局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以下情形将作为未按要求停工、整改,未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的行为: 一、要求全面停工的工
13、地,擅自进行与整改无关的活动; 二、要求局部停工的工地,在局部停工部位擅自进行与整改无关的施工活动; 三、停工时要求提交整改方案的,在未提交整改方案的情形下,擅自进行整改等施工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监控小组应定期将对工程的检查、扣分情况汇总至建管科,通过市住建局建设信息网对外发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决定、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执法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建局提出申诉,住建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视频证据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高新区及各县(市、区)住建局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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