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 1、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决定 3、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 4、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的通知5、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6、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7、首检大纲 8、关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通知 9、2005版送变电工程规章标准----40号 10、2005年版火电工程规章标准目录----39号
2、1、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 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 电建质监[2005]31号文 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结合当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际和有关人员工作岗位的变动情况,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成员单位提出推荐意见,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05年6月13日召开的站长会议审核,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站长、秘书长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调整后的站长、秘书长组成情况通知如下: 站长: 孙佩京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主任 副站长: 魏恭华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
3、副局级调研员 叶强文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副主任 陈 平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综合处处长 秦建明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副主任 王 宁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副主任 贾彦兵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副主任 徐 扬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工程部副经理 杨建平 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总工程师 秘书长: 刘 博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安全质量处处长 副秘书长: 方森华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工程处处长 邢小平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水电开发部
4、工程处处长 郑路华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水电处处长 来建民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技术处副处长 杨 勤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火电处处长 徐树铨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工程部高级主管 二○○五年七月一日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 决 定 电建质监〔2005〕53号 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电力工业的发展关系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直接关系工程项目的建设安全和投资效益
5、直接关系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是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电力工程实施建设质量监督,是加强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依法、规范建设,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手段之一。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是政府赋予我们的重要职责,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随着电力体制深化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监督工作十分繁重。一是电力工程在建规模大,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要求高,造价控制难,合理建设工期难以保证;二是违规开工项目脱离监督视线、对工程项目的多渠道干预、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职责不落实等现象时
6、有发生;三是质量监督工作基础薄弱,监督机构不完善,监督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专职工作人员偏少,专业配备不健全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四是监督费用紧张,监督培训工作相对滞后,监督机构设备配备较差,监督手段落后,反映出监督能力不强。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加强质监机构和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妥善处理好当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履行好质量监督职责,特作如下决定: 一、 提高认识、把握定位、认真履行职责 (一)充分认识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承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行使的是政府职能。因此,各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7、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把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到依法行政、加强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构筑和谐社会要求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切实保障国家利和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发挥国家投资效益的高度来认识。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就要相应的承提起应负责的责任,尽到应尽的义务。 (二)切实履行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于2004年1月12日印发的《关于委托国家电网公司承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复函》精神,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
8、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督促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单位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强化执政意识,树立责任和服务意识,严谨务实,清正廉洁,做到监督工作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三)准确把握工作定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属于政府质量监督体系,不同于企业内部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管理行为。因此,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建立在工程建设主体质量体系运行的基础之上,且不替代项目建设主体的质量管理工作。因此,在实施质量监督的过程中,要把工程项目建设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的监督,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核心工作。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建设主体的质量管理作用。在管理
9、体制上要逐步把总站建设成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决策中心、指导中心和重大项目的监督中心。把各中心站建设成为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中心,把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建设成为操作中心。 二、 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依法、规范行使质量监督职能 各级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切实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依法规范行使质量监督职能。协助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项目管理,保证电力建设项目合法建设。未经国家批准或核准的电力工程项目,不得受理质量监督注册申办手续,不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对按国家原电力项目审批程序已批准项目建议书,但未完成核准
10、手续、提前开工的项目,已经受理质量监督的,在继续履行质量监督工作的同时,督促项目法人抓紧办理核准手续。在工程启动验收前仍未办理完核准手续的,不得出具接入公用电网的质监报告。凡是国家明令停建的电力工程项目,必须立即停止质量监督工作。 三、 加强领导,加强质量监督工作过程的管理 (一)切实加强各级质监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各级质监机构领导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深入一线,及时掌握质量监督工作动态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抓好质量监督工作。出现质监工作不到位等问题时,相关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要首先从自身查找原因,对照检查是否认真履行了质量监督职责,深刻反思质监工作的法规和规程规定在本机构没
11、有落实到位的根源,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整改,营造严谨的工作氛围。 (二)加强质量监督工作过程的管理。树立质量监督的科学管理观念,认真作好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周期、技术难度等实际出发,分工负责,认真履行监督协议,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重点项目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的检查内容要求,进行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质量监督的过程管理。 (三)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各责任主体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的监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具体贯彻执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达到设计标准,满足相应的规程、规范要求。 四、
12、 加强质量监督机构的自身建设 (一)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中心站考核认定制度、各类试验室认证管理办法,明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统一工作程序。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都应按规定程序通过相应质量监督资 格认证,保证监督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保证质量监督机构的合法性,统一工作目标、统一工作标准、统一工作程序、统一工作范围,相对独立地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和工作行为。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按火电、送变电、水电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的要求,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加强队伍建设。建立质量监督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培
13、训工作,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聘请的质量监督专家的作用,充实技术力量,弥补人力不足。 (三)提高质量监督工作责任意识,保证监督工作到位。提高服务意识,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尽到我们应尽的义务。 五、 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各级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电力建设质量监督》内部期刊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站的作用,加大工作交流力度,促进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体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严格执行质量监督不良记录公示制度,保证质量监督工作严肃性,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执行重大工程质量、安
14、全事故报告制度,积极响应和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及时向总站进行报告,以事实为依据,向有关部门秉公提供有助质量事故责任正确认定及处理的、负责任的监督报告。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3、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 电建质监〔2005〕57号 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
15、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总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4年9月印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了修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完成了修订工作。现印发审定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共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目录: 一、 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二、 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三、 火电工程锅炉水
16、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四、 火电工程汽轮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五、 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六、 火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七、 火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八、 火电工程验收移交生产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九、 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十、 变电站工程投运前电气安装和调试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十一、送电线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4、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的通知 电建质监〔2005〕52号
17、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结合当前电力管理体制和电力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完成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2年版)》的修订工作。经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通过,形成《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现印发执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2年版)》同时废止。请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18、 (2005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入公用电网的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水电、新能源等发电工程和输变电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
19、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行为不替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严格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监督费。 第六条 未通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建设工程,不得接入公用电网运行。 第七条 本规定为电
20、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应服从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三级设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受委托承担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商有关电网公司、发电公司、中电联组建总站。总站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总站站长和秘书长由国家电网公司派人担任。 第十条 总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
21、市)设立中心站(华能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继续保留)。中心站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总站领导,并定期向本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作。中心站挂靠在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网公司)。中心站的机构设置及站长、副站长、秘书长的任免由总站批准,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中心站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设置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站受中心站委托,负责对中心站指定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受中心站委托,配合中心站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由
22、中心站负责组建,其机构设置及站长、副站长的任免由中心站批准,并报总站备案。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撤销。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保证相对独立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要加强技术力量,提高自身素质,合理配备质量监督人员。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应具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章 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3、》及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 (三)负责对各中心站的考核和资格认定。 (四)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 (五)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考核和资格认定。 (六)直接负责组织大中型水电工程、跨地区输变电工程和特大型或特殊火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受理工程开工前的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七)参加国家重点电力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八)完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十四条 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
24、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落实总站的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地区(除总站直接负责的)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办理工程开工前的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向总站报送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信息。 (三) 按照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等,及时对电力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为主,并结合不定期的巡检和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通知书。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四)
25、 负责对各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考核和资格认定。 (五) 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 (六) 仲裁有关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及时向总站上报质量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七) 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签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档案。 (八) 完成总站交办的其它工作、并加强与本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 (九) 华能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由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和项目所在地区中心站联合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需经共同签章后生效。 第
26、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上级机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受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中心站指定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配合中心站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向中心站报送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 根据工程进度,按照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典型大纲》及时组织监督检查,参与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四) 仲裁有关工程质量争端,参
27、与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及时向中心站上报质量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 完成中心站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质量监督机构的权限 第十六条 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和体现其质量行为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有权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发现有资质不符的单位、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现象,有权责成工程项目法人及相关责任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和行为,有权责令其改正;发现有危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有权责令其停工。 第二十条 对工程建设中违反国务院
2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按情节严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章 工程质量检测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的主要手段之一,检测机构由总站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具有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试验人员和测试手段,检测试验人员应认真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并及时提出检测报告。 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收费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发布2003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21号)
29、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通知》(计施〔1986〕307 号)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计施〔1986〕1695号)等文件。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费可按年度分期支付,小型工程项目应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五条 质量监督费应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参加处理工程质量争端、分析重大质量事故时的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应坚持依法监督、严谨务实、清正廉洁、优质服务的原则。
30、质量监督工作应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除质量监督费以外的任何费用。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应由质量监督机构支付。 第二十九条 对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弄虚作假、未实施监督而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或经过监督检查未能发现工程存在的重大问题及质量隐患、在工程重大事故分析中被认定有主要直接责任的质量监督机构,总站有权对其进行改组。 第三十条 对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个人,将视情节轻重,或由其所在质量监督机构给予处分,或由总站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31、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同时废止。 5、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 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建质监〔2005〕55号 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总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5年7月印发的《电力建
32、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经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形成《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6、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 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建质监〔2005〕56号 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
33、005]52号),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总站对原能源部1991年8月印发的《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定级认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经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完成了修订工作。现印发修订后的《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7、首检大纲 五、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注:此为报批稿,以最终发文为准 2005.6.17. 执笔 高德荣 于乃康) 1、总 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
34、监督规定》,为统一火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力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正式开
35、工后的首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首次检查”是指本期工程的第一次质量监督检查,每期工程只进行一次。(输变电工程和小型火电工程的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可参照执行)。 1.0.3 首次检查除按“本大纲”的要求进行外,还要完成以下工作: 1)宣布中心站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 2)布置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及其实施要求。 1.0.4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其余10个大纲中重复性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本次检查符合规定,且后续工程中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5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新技术的具体情况, “中心站”
36、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技术特点和要求,补充编制具体的实施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以保证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2、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电质监[2005]52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电建质监[2005]21号 关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
37、监督 注册手续的通知 建质[2003]162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计建设[1997]252号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国电总[2001]646号 《关于电力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 发改委令第19号2004年9月15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DL/5000-2002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T5210.1-2005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和评定规程 第 1部分 土建工程》 建设[2000]41号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标[2002]219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
38、 部分) 建标[2000]241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建标[2001]40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GB50026-93 《工程测量规范》 国测法字(2004)4号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2001)22号 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GB/T50326-200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电建(1995)543号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国电电源(2002)849号《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
39、织设计导则》 国电电源(2002)《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有关标准、规程、规范(有效版) 本工程全部设计文件的有效版。 3、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 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3.0.2 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审批、核准手续齐全; 3.0.3 完成五通一平,主厂房已破土开工; 3.0.4 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交付计划已确定。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图纸的交付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且图纸已通过会检; 3.0.5 工程建设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完成并已审批; 3.0.6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其现场机构
40、及人员配备,规定持证上岗人员,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0.7工程质量监督站已经中心站审批,并正常开展工作。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的,对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已拟定。 4、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 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满足开工条件的要求; 4.1.1.2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有关机构建设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审核,并监督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人到位; 1、工程管理的组织机构与工程管理的模式相适应,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能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并运转有效,工程质量处于有效控
41、制状态; 2、已经完成主要设备、工程总承包和主要分包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标,并已签订合同,各类招投标文件齐全; 3、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监造、质量验收及评定、见证取样等等)制度齐全、有效; 4.1.1.3 施工图纸交付计划的落实情况,已交付图纸按规定进行了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检,并规范做好交底与会检记录; 4.1.1.4 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完成并已审批; 4.1.1.5 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适用,档案管理人员已到位工作; 4.1.1.6 无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
42、理工期等行为; 4.1.1.7 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检查验收办法和标准,并建立责任制度; 4.1.1.8确认并发布“质量验收及评定项目范围”; 4.1.1.9及时向中心站报送工程实际网络进度计划。 4.1.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 依法承但本工程设计的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 4.1.2.2 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经法人代表授权对项目的质量责任、权力明确; 4.1.2.3 按计划交付图纸,能保证连续施工,施工图交底记录齐全、完整; 4.
43、1.2.4施工图的设计质量和深度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的方便。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等文件审批手续齐全,内部审核程序和责任落实; 4.1.2.5 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4.1.2.6工代制度健全,参加规定项目的质量验收。签署设计变更单、技术洽商单、材料代用单的人员资格明确,并向监理单位备案。同时,已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1.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委托手续规范、清晰、责权明确。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 4.1.3.2 总监理师已经法人代表授权,监理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合理,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各级监理
44、人员资格证书齐全,其资质与所承担任务相符,责任制落实。现场监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及其行为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监理规范”); 4.1.3.3 根据合同和监理规范制定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程序; 4.1.3.4 按照验评标准或协商约定,已划分“验评项目范围“。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工程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的审批手续已确定并规范、齐全。 4.1.3.5 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格供货商名录进行了审查; 4.1.3.6 已经建立对设备、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到货、开箱检验和对原材料质量跟踪的管理办法、相关制度及管理台帐; 4.1.3.7 对各施工承包单位(含各
45、类形式的分包队伍)的资质及人员资格已经审查,无违规、违法承包行为; 4.1.3.8 对各类检测机构(含合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审查,均符合规定,并建立管理台帐。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健全,责任到位,手续齐全; 4.1.3.9 对各施工单位的计量管理进行审查,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定,并满足施工的需要; 4.1.3.10 按照强制性条文、国家或行业验收标准,对隐蔽工程、完工项目及时验收并规范签证; 4.1.3.11 对“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检查、验收,并由总监签认; 4.1.3.12 质量问题台帐健全清晰,各类质量问题(含设计、施工、材料、设备、机具等)通知单、停工令内容
46、明确,闭环管理。对现场发现的不合格设备、材料、构配件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相关单位调查处理。 4.1.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 施工承包合同规范、清晰。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 4.1.4.2 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如有变动,应经建设单位确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各类特殊操作工种(人员)的资格证书符合规定; 4.1.4.3 现场各类工程试验室(或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与试验项目相符,试验员持证上岗; 4.1.4.4 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能有效运行,能体现计划、实施
47、检查、处理各环节的持续改进过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经总监验收; 1、项目经理部已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已建立项目与本工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并实施有效;质量问题台帐规范,管理闭环; 2、验评项目划分表的编制准确、完整,已经监理审核,总监签认,验评结论、统计方法和签证手续正确、规范; 3、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和适应本工程的计量管理措施,并已切实执行。计量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4、规范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4.1.4.5 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贯彻执行; 1、施工组织总设计已编制完成并经审批,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或已制订编制计划。施工组织设
48、计能切实贯彻实施; 2、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内容充实,可操作性强,审批手续完备。技术交底制度健全并认真实施,交底双方签字记录规范; 4.1.4.6施工图会检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实施过程闭环; 4.1.4.7设计变更、变更设计、材料代用等管理制度健全,签证及时、齐全、实施过程闭环; 4.1.4.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人员到位工作。 4.1.4.9 物资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1、合格供货商名录和合格分承包商名录齐全; 2、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采购、保管、复试、发放制度健全,建筑材料跟踪管理台帐规范; 4.1.4.10 工程项目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制度完善
49、无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分包单位资质符合规定要求; 4.1.4.11 针对工程特点和项目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并落实。 4.2 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2.1 反映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资料; 4.2.1.1 反映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资料; 4.2.1.2 反映设备及其工艺系统安全可靠、技术性能、经济技术指标的资料; 4.2.1.3 涉及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消防、特种设备等方面的资料; 4.2.1.4 工程质检站预监检发现的问题,包括已经整改闭环的问题的资料; 4.2.1.5 结合工程特点,认为有
50、必要重点抽查、随机核实的资料。 4.3 对施工现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4.3.1 工程现场总平面布置符合施工组织总设计; 4.3.2 已完工或在建的建(构)筑物结构的外观质量及其施工环境条件,必要时,进行实体检测; 4.3.3 各类物料堆放管理满足质量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各种建筑材料外观质量合格; 4.3.4 混凝土搅拌站的设备状况和工作环境及其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使用预拌(商品)砼时,应建立商品和资料管理制度; 4.3.5 现场预制件场地的工作条件和机具设备及其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 4.3.6 土建试验室的现状条件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规定的要求;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