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绿化、灯光、室内装修装饰工程)、交通和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勘察设计、监理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中心城区(含麒麟区、开发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交通、水利建设工程项
2、目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集中开展招投标活动,避免各部门资源浪费、信息缺失、监督乏力、政令不畅。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装饰、绿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或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交通、水利工程必须招标的限额按行
3、业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确需邀请招标的,按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邀请参加的投标人必须在3个以上,且投标人为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第六条 严格邀请招标审批,市级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应由投资审批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县(市)区投资的建设项目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确需进行邀请招标的,应报市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坚决杜绝越级备案、越级代理招标等现象。(一)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4、部门监督管理的权限是:1.投资不足省管限额(5000万元)的市级行政机关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2.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行政机关和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工程项目。3.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足省管限额的其他建设项目。4.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工程项目。(二)县(市)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的权限是:1.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县(市)区行政机关和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工程项目。2.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其它建设项目。3.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项目。交通、水利建设项目监管权限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在招标
5、监管方面实行“八个统一”:(一)统一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招标公告必须在投资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二)统一监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监管,防止投标保证金运行中的系统性风险。(三)统一评标办法。施工招标参照云建建2004395、396号文的规定,统一执行曲靖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监理招标执行云建建2002712号文规定的评标办法;设计招标执行云建建2004273号文规定的评标办法。交通、水利建设项目分别执行本系统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评标定标办法。(四)统一评标专家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委必须从“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
6、库”中抽取产生,市专家库中建立交通、水利分库。具备条件的县(市)经批准可建立市库的分库。(五)统一开标评标地点(有形建筑市场)。开标评标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或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进行。(六)统一进场资格审查。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七)统一招标备案监管程序。实行一核查五备案。一核查就是核查招标条件、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五备案就是招标项目的公告或邀请书备案、资格审查文件及结果和招标文件备案、评标定标报告备案、书面报告备案、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交通、水利工程的备案监管,行业上有特殊规定的,执行其规定。(八)统一中标通知书。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统一监制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签发。交通、
7、水利工程的中标通知,执行行业规定。第九条 规范公开招标资格审查环节,严格执行资格审查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标准,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资格审查在有关监督部门监管下由招标人在有形建筑市场内组织实施。资格预审评审采用必要合格条件评审和附加合格条件评审相结合的方法。招标人应按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资格预审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参加投标的投标人,防止投标人、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勾结的围标串标行为。第十条 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较多时,采用随机抽取或打分排序的方式确定投标人。招标人应按以下要求选择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一)
8、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不得少于9个。(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一般不得少于11个。(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以上的,一般不得少于13个。招标项目投资额度较大时应适当增加投标人数;民营企业、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可适当减少参加投标人数。第十一条 加强公共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和造价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借贷资金,以及国有资产投资或政府融资为主的项目,招标工程拦标价必须由审计机关实行前置审计。第十二条 前置审计招标项目工程前置审计价,必须在开标前15日向投标人公布,投标人有异议的
9、,可在开标前10日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可根据投标人的书面异议,对工程拦标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投标人。若因工程拦标价复核影响开标时间,招标人可重新确定开标时间。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根据工程实际,采用预算综合报价方式,也可采用与工程量清单招标相配套的综合评估打分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法。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公共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招标的工程,对投标报价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详细评审,防止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提倡对技术部分采用合格评审。交通、水利建设工程的评标、定标,按行业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采用综合预算报价和工程
10、量清单综合评估打分法招标的公共投资工程,在前置审计价+5%和10%之间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指标,按曲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第十五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招标的工程,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在有效报价控制值范围内,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价。当出现投标人抬高或过分压低报价时,按曲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有效报价控制值。在有效报价控制值内的投标企业按商务标评审评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第十六条 完善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参加评标的专家由招标人于开标前半小时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不得从评委专家库
11、外邀请或抽取。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管,提高评标活动的公正性。要通过评标现场监督、评标现场录像监控和综合能力评估等方式对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考评和监督。第十七条 加强管理,积极探索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定标方法,通过资格预审、工程评标指标价的科学合理确定,杜绝围标、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纪行为。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履约担保制度,实行履约担保,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中标后违约不切实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必须承担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履约担保单位负连带责任,违约企业的违约行为记入不良记录信用档案。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人可采用简易招标、询价等竞争性发包形式,选择质
12、优价廉的承包人。竞争性发包原则上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通过对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实施监管,规范业主直接发包行为。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具体确定限额以下工程项目范围,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加强中标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确保设计、施工、监理中标企业严格履行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市场违法转包、分包、挂靠以及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防止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市场信用约束机制。第二十一条 经过前置审计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新增造价超过中标价5%的,必须经原审计机关审计认定,未经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确认,不得办理
13、结算手续,违者按违纪论处。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全市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公开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工程管理信息。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合同执行、“三价”情况、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发包和承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与中标情况不一致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记入不良记录、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中标资格。第二十三条 投标企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企业中标后不履行承包合同,中标企业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要从重处罚,并记入不良记录信用档案。第二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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