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工程师施工质量管理制度1、 严格执行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配套规范、强制性条文和招标文件、合同有关约定进行质量控制。2、 在整个施工过程的各环节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责任感按规定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全面的控制、检查、监督。3、 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和质量计划是否合理、合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等方面严格把关,并组织召开技术交底会贯彻落实。4、 所有进场材料、设备、半成品必须进行报验,出具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及相关的检测检验报告,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进行复检,经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并留样核对;各种机械进场时应经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配料机校准后必须在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监督下上封。5、 每道工序完工后必须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填报验收记录和质量报验申请表,附齐全部质保资料,送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上道工序未验收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6、 严格隐蔽验收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隐蔽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现场签证认可,不得事后补签,未办签证的不得隐蔽,隐蔽的建设单位将不予认可,未经建设单位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不予认可。7、 严格进行施工现
3、场的过程控制,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特殊部位、薄弱环节监理工程师必须专人进行现场监控。8、 质量通病、成品保护建设单位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按质量计划采取切实有效的预控、控制措施,严格检查、层层把关。9、 在施工、检验过程上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过程应按规定进行鉴别、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对于返修和返工后的产品应按规定进行重新检验和试验;对于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合格产品,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设计人员确定后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隐蔽;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0、
4、 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存在的问题,须及时与监理、业主、设计单位联系、协商处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设计,必须修改设计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11、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前十五天,应由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包括现场实物和质保资料、验收资料)合格后报监理、建设单位进行初验,对初验提出的问题应限时逐项进行整改,整改结束以书面上报监理、建设单位,并积极配合监理、建设单位做好单位(子单位)工程的竣工交验工作。12、 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施工单位均应按相关规定收集、填报检查验收资料及质量保证资料,并与工程进度同步,确保资料的真实可靠;资料须及时进行整理、归档。13、 施工单位应坚持月检查,项目部应坚持月、周、日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及隐患应按规定及时整改。14、 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进行不定期检查,中间临时取样并送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