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西畴县鸡街乡太坪村民委椿天坪村2号房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西畴县鸡街乡太坪村民委椿天坪村2号房屋 2.工程内容:按发
2、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全部土建、水电安装及装饰,该项目工程为地上2层1幢框架结构,建筑面积 ㎡。 3.计价结算方式:发包人按双方约定的 元/平方米(平面面积)付给承包人 4、承发包方式:发包方提供建筑材料,承包方负责全部土建、水电安装及装饰施工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3、1.签约合同价暂定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价 。 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通用合同条款; (3)图纸;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六、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4、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七、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方和承包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贰 份,承包人执壹 份。 发包人(签字): 承包人(签字):
5、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 址:鸡街乡太坪村民委椿天坪2号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发包人的义务及权力 1、义务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6、 (3)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权力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 二、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
7、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按〔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5)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三、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8、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四、安全生产责任 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以及第三者
9、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五、变更 发包人可以提出变更。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六、 保修 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
10、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七. 违约 1 发包人违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
1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2 承包人违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
12、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
13、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5、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
14、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八、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按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给承包人,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工程总价的95﹪给承包人,余款在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留5﹪为工程保修金)。 工程款的领取方式:由承包人本人领取。 10
15、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西畴县鸡街乡太坪村民委椿天坪2号居住楼(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
16、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
17、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