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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探讨与研究.doc

1、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建设中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投资或合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扩)建铁路工程。   第三条 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两类。一般质量事故仍按部现

2、行规定办理,重大质量事故按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凡因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工程报废,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造成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均属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第六条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需重建,或加固处理困难,推迟建设项目工期;   3、死亡30人以上。   (二)、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3、2、加固处理困难,影响建设项目工期;   3、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三)、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2、因加固处理,推迟工程完工时间;   3、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4、重伤20人以上。   (四)、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2、死亡2人以下;   3、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铁路建设建立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各局级施工企业和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

4、单位要按季度填报工程质量事故统计报表(含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上报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和建设司。   第八条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部位或工点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九条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用电话或电传、电报,报告所属局(集团公司)、院、总公司和建设单位,并通知设计、监理(或监督)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局(集团公司)、院、总公司和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和建设司。   第十条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三天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按第十三条规定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   (一

5、)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二)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   (三)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四)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六)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 路外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分包铁路工程,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由承担总包的铁路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负责事故的上报,并纳入该总包企业的事故统计。路外施工企业直接承担铁路工程施工任务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上报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和建设司。   第三章 事故调查及责任处理   第十二条 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做到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

6、责任者,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第十三条 凡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工程质量事故,属一级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由部组织调查;属二级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由部建设司组织调查;属三级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由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组织调查,部建设司派员参加;工程建设监理总站派员参加。   第十四条 凡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除按铁道部劳动安全有关规定执行外,有关事故报告应同时报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第十三条权限划分,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必须: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   (二)组织技术鉴定;   (三

7、)查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者,以及责任性质;   (四)提出工程处理的方案;   (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七)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对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应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并按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资质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责任单位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对工程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领导要加重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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