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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工程监理须知.doc

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工程监理须知时间: 2010-05-31 17:50:51 发布:王赛 点击: 4939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文件国机采字20107号关于2010-2011年限额内工程监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规定,为了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经财政部和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010-2011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开招标限额内工程监理项目继续实行定点采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

2、开招标确定了20家监理公司作为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供应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理定点的适用范围及期限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且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监理费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项目,按此办法实行定点采购。本次招标确定的20家工程监理定点供应商(附件1)的资格有效期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工程监理定点服务合同(附件2)的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服务。有效期内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至2011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二、监理

3、公司的确定及备案采购单位可在20家定点供应商中选择一家或几家进行谈判,确定监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原则上不再进行邀请招标。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供应商名单、联系方式、公司概况及总监理工程师名单等信息均登录在中央政府采购网(监理公司确定后,双方应签订监理合同,参考文本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附件6),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工程监理定点专栏填报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备案表(附件3),在网上报送采购中心审核,采购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确认后采购单位方可下载打印(一式三份)作为政府采购凭证留存。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采购单位可持本单位和监理公司双方盖章的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备

4、案表到采购中心审核盖章,之后携带三方盖章的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备案表、监理合同以及投资概算批复(或预算批复)到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三、监督管理为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采购单位的权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采购单位要根据工程监理定点服务合同的条款,监督定点供应商的服务,并在项目结束后,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工程监理定点专栏填写工程监理定点单位考核表(附件4),对定点供应商的服务做出评价,作为对定点供应商考核及下一年度招标的依据。若定点供应商存在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采购单位可填写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投诉表(附件5),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进行投诉。采购中

5、心收到传真后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同时,采购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监理费用,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部门所属的监理公司,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同意后,可以参照本规定承接本系统的工程监理项目。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三处反映。联系电话: 010-83083527、83084769(传真)。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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