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无限,实有界元宇宙合规白皮书1为什么要从合规角度讨论元宇宙(代前言)元宇宙不再仅是一个超前的构思,它已经逐渐成为现实。作为一个年轻的新生事物,它需要时间慢慢来打磨。元宇宙构建了数字世界,打造出了NFT,虚拟人等元宇宙特有的创新元素;元宇宙通过技术链接虚拟与现实,实现数字与现实世界互联互通。农业种植、生产制造、社交关系、经济贸易、商业服务、医疗教育、文化娱乐,元宇宙正在渗透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并推动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因此,元宇宙的设立、运行合规和治理机制都值得深思。元宇宙不是孤立存在的,元宇宙包含了虚拟世界的无限可能,然而元宇宙也必须受到现实世界法律规范的约束。虚无限,实有界。3
2、目 录 为什么要从合规角度讨论元宇宙(代前言)1.元宇宙治理机制中的逻辑关系 2.元宇宙的原住民 3.元宇宙世界的财富 4.Web3 时代的无限数字空间 5.技术元素与合规 6.逐鹿元宇宙 声明41.元宇宙治理机制中的逻辑关系5作为数字世界对于现实世界的映射,元宇宙也包括了主体和资产。(1)主体其中主体包括了元宇宙中的原住民虚拟人,也包括了元宇宙的参与者,例如:用户、平台、开发者等。不同的人分别享有各自的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和责任。而人的有机结合则构成了组织。组织机构的运转需要一定的规则,包括成员及互相间的关系、治理机制、经济系统和责任承担。经济系统与客体中财产权的客体又互相联系。(2)资产资
3、产,则指的是元宇宙中的财产权的权利客体,范围非常广泛。元宇宙中的财产一般为各类数字资产,包括数字通证,其他数字资产,例如虚拟角色形象、数字作品、平台账户、各类数据等等。元宇宙的运行自然会衍生出各类法律问题,人身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平台责任、技术合规应用等,互相影响、互相交叉。同一个人会遇到多个不同的法律问题,而同一个法律问题,可能也会影响到很多个人。62.元宇宙的原住民虚拟人7虚拟人的商用化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总体组、中关村数智人工智能产业联盟数字人工作委员于2020年12月发布2020年虚拟数字人发展白皮书。该白皮书指出:“当前虚拟数字人理论和技术日益成熟,应用范围不断
4、扩大,产业正在逐步形成、不断丰富,相应的商业模式也在持续演进和多元化。”实践中在常见的商业化应用中,元宇宙中的虚拟人有许多应用实例,根据其主要特点,大致可以分为虚拟分身、虚拟偶像、虚拟员工和虚拟角色。图片来源:2020年虚拟数字人发展白皮书8虚拟人应用举例-虚拟分身 虚拟分身指现实中原本确有其人,通过科技手段再现真实人物的形象和人物活动的虚拟人。例如:易烊千玺虚拟形象代言天猫图片来源:https:/ 虚拟角色虚拟角色则最常见。根据自己的喜好或样貌、特点,创设代表用户的虚拟角色,是畅游元宇宙,与他人社交的第一步,虚拟角色的创设也是元宇宙虚拟人的典型应用之一。例如:百度希壤中的用户虚拟角色图片来源
5、https:/ 虚拟员工利用人工智能进行重复度较高或者有固定操作模式的工作,如人工智能客服、人工智能翻译等,而有些企业将人工智能员工具象化,形成了虚拟员工。例如:万科虚拟员工2021年度优秀员工崔筱盼图片来源:https:/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此外,民法典还对自然人的姓名、声音参照肖像权一并保护。虚拟人不是自然人,没有人格权,自然没有肖像权。但虚拟人背后的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以虚拟分身为例,虚拟分身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自然人本人或其家属(已过世的人)授权。例如:邓丽君女士的虚拟分身演唱会由邓丽君兄长邓长富创立的邓丽君文教基金会举办,是在邓丽君女士家属的同意下进行的。图片来源:https
6、/ 名誉权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这种社会评价的贬损将致使对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名誉权的侵犯。虚拟人及虚拟人形象的开发者需要探索有益的算法,避免虚拟人的行为导致对他人的名誉权或其他人格权的侵害。尤其是虚拟分身,在投入使用后,要避免造成对镜像孪生的真实人物的名誉造成损害,不得在网络上发表不适当言论,造成真实人物的风评降低等行为。利用VR/AR等数字技术,虚拟人的形象、语言和行为活动受到自然人的操控。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人格尊严、实施侮辱诽谤的网络暴力等一些自然人的不当行为也会发生在虚拟人身上。例如:Horizon Worlds性侵案据报道,一位名为Nina Ja
7、ne Patel的女性在参与虚拟现实社交平台Horizon Worlds测试时,她的虚拟形象被3、4个男性(的虚拟替身)性侵犯。上述不当行为在真实人物的虚拟化身上实施,显然难以认定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但可以认为是侵害相应真实人物的人格尊严。16虚拟人与隐私保护 虚拟人应用中的隐私安全风险虚拟人的应用不仅包括虚拟偶像、虚拟员工,渐渐衍生出虚拟AI伴侣、虚拟主播等应用,而这些新兴的虚拟人应用模式,也给用户带来了更多的隐私安全风险。伦理问题虚拟人的伦理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与讨论。目前虚拟人所主要面临的伦理问题集中在利用虚拟人技术“复活”逝者,“复活”势必要使用逝者本人的敏感数据,且逝者本人对于以
8、其为本体制作出的虚拟人,没有任何控制能力,这种“复活”的行为是否违反社会善良风俗,还有待讨论。大数据杀熟商业价值降低信息茧房泄露风险通过算法设计,结合用户的个人信息、点击、评论以及页面停留时间等其他信息,为用户“量身打造”个人用户日志,反复推送且只推送符合个人用户画像的信息就会形成信息茧房。作为虚拟人的“灵魂”,保护中之人的个人信息不被“开盒”,不仅是对中之人的保护,也是一种维系商业价值的需要。获得的个人信息越全面、越立体,得出的用户画像就越为精准。商家根据用户画像对用户进行个性化的商品推荐,就会精准地把握住用户的喜好与需求,同时也能把握住用户的消费能力和支付意愿。17虚拟人与隐私保护 AI伴
9、侣、虚拟化身斯派克琼斯曾在2013年编剧并执导了一部名为她的科幻爱情片,讲述了作家西奥多爱上了电脑操作系统里的人工智能女声“萨曼莎”,“萨曼莎”风趣幽默、善解人意,是孤独的男主在现实生活中的情感寄托。如今,曾经的科幻电影已经成为现实,“Replika”、“微软小冰虚拟恋人”等虚拟AI伴侣类应用,吸引到了许多生活在高压力、快节奏现代社会下的年轻一代用户。在这类应用中,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量身定做理想中的恋人,与虚拟AI伴侣畅所欲言。在与虚拟AI伴侣交流的过程中,用户会不自觉地将自己包括个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再到其爱好、性格、使用习惯,甚至情绪等敏感信息透露给虚拟AI伴侣。虚拟AI
10、伴侣通过深度学习模型,不断全方位收集用户的信息,利用算法不断地学习与总结,这段关系将越来越具有真实感。随之而来的,就是个人信息,甚至个人隐私的泄露风险。可能的泄露路径穿戴设备AI伴侣“中之人”开盒穿戴设备人工智能穿戴设备也受到了用户的追捧,除了虚拟现实装备如VR眼镜,运动手环、智能手表等也拥有广大的用户基础。在使用这些穿戴设备时,为提供更优质、更全面的服务,服务商可能会要求用户授权其获取用户的身体参数数据,如心跳、步数、运动轨迹等,还会收集用户的位置信息。一些VR眼镜在开发时,还加入了可进行拍摄或追踪的功能。“中之人”开盒所谓的“中之人”,是虚拟主播的“灵魂”,中之人通过为虚拟主播提供配音、动
11、作捕捉,为虚拟主播提供支持,包括配音人员、虚拟人操控人员等。但随着虚拟主播的广受关注,中之人的个人信息泄露成为又一个问题。18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及著作权 根据中国信通院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白皮书,AIGC技术被广泛应用于音频、文本、视觉等不同模态数据,并构成了丰富多样的技术应用;AIGC技术演化出了变革内容创作方式的三大前沿能力,分别是:智能数字内容孪生能力,包括智能增强技术和智能转译技术;智能数字内容编辑能力,在数字内容孪生技术的基础上,构建虚拟世界与现实物理世界的交互通道;和 智能数字内容创作能力,包括基于模仿的创作和基于概念的创作。19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及著作权 具备人工智能的
12、虚拟人自动生成的文章、绘画;虚拟人表演的歌曲、舞蹈已经屡见不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技术的被广泛应用于众多场景。20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及著作权 虚拟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所以虚拟人本身并不享有著作权。然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著作权保护却息息相关。从法理角度来看,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是作品的独创性。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属于具有独创性在实践中尚未形成共识。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的百度案和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的腾讯案就给出了截然相反的观点。前者案件中,法院的观点较为保守,否认人工智能软件的生成物属于著作权法项下之作品;后者是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
13、生效案件,被业内称为“中国AI作品第一案”百度案腾讯案(2019)京73民终2030号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侵犯著作权案腾讯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上述分析报告的生成过程有两个环节有自然人作为主体参与,一是软件开发环节,二是软件使用环节。软件开发者(所有者)没有根据其需求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该分析报告并未传递软件研发者(所有者)的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不应认定该分析报告为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创作完成。同理,软件用户仅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应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亦非传递软件用户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
14、故该分析报告亦不宜认定为使用者创作完成。综上,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均不应成为该分析报告的作者。分析报告系威科先行库利用输入的关键词与算法、规则和模板结合形成的,某种意义上讲可认定威科先行库“创作”了该分析报告。由于分析报告不是自然人创作的,因此,即使威科先行库“创作”的分析报告具有独创性,该分析报告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然不能认定威科先行库是作者并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权利。“涉案文章是在原告的主持下,由包含编辑团队、产品团队、技术开发团队在内的主创团队运用软件完成,并未提及涉案文章还有其他参与创作的主体。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了作品,整
15、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涉案文章在由原告运营的腾讯网证券频道上发布,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自动撰写”,其中的“腾讯”署名的指向结合其发布平台应理解为原告,说明涉案文章由原告对外承担责任。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文章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213.元宇宙世界的财富元宇宙与NFT的梦幻联动22什么是NFT NFT的全称是Non-fungible token,即非同质化通证。人们熟悉的基于区块链记账的通证有BTC和ETH,它们都属于同质化通证。每一个同质化通证都可以互相替代,而每一个NFT都是独一无二且不可互相替代。NFT标记了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及随附权利
16、基于区块链去中心化、不易篡改的特点,NFT的生成和流转被记录于区块链上,因而权属和交易记录可信可靠。由于NFT本身具有不可替代的特点,所以可以记录并反映每一特定数字资产独有的特征,这也是NFT具有经济价值的原因之一。图片来源:头豹研究院,2021年中国NFT平台研究报告23 NFT的应用非常广泛。游戏玩家一定听过“加密猫(CryptoKitties)”,2018年初引爆链圈挤瘫以太坊,曾有一只稀有虚拟猫卖出10万美元天价的记录。而篮球迷则们对NBA Top Shot趋之若鹜,包含了球员高光时刻的球星卡被以数字通证的形式出售,该NFT的平台成交额在开发公测6个月后已接近5亿美元。此外,还包括2
17、021年5月以NFT技术进行数字加密并进行公益拍卖的歌手阿朵新歌WATER KNOW,以及同年7月在苏富比拍卖行的在线拍卖中拍出540万美元高价的NFT形式万维网原始代码等等。NFT除在游戏、体育方面的应用外,在艺术藏品、票证等其他数字资产中也大有用武之地。例如,画作、照片、视频或歌曲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铸成NFT,记录于区块链上,并且在区块链上流转,为艺术家的权利保护和经济利益的实现打开了数字世界的大门。由上述应用可以看出,由于NFT的范围广泛,其种类也呈现多样性,因此,相应的,不同NFT的法律性质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不宜一概而论。并且,在不同的法律适用和不同的应用场景下,NFT可能兼具
18、数个法律性质。当然,除了上文提及的几种性质,NFT可能还涉及互联网视听节目、集邮票品等,而且不同的法律性质可能存在相互交叉。NFT的法律定位NFT网络出版物作品虚拟财产艺术品互联网视听节目24NFT与虚拟货币的界限 自2017年以来,中国就虚拟货币、区块链技术推出一系列法规与政策,以期能规范行业发展。发布日期文件名称发布单位2013年12月3日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委2017年8月30日关于防范各类以ICO名义吸收投资相关风险的提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委2017年9月13日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
19、险的提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2018年2月6日关于“虚拟货币”、ICO、“虚拟数字资产”交易、“现金贷”相关风险的提示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2018年8月24日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8月30日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ICO”及其变种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2019年3月21日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ICO”“STO”“稳定币”及其他变种名义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提示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2019年12月13日关于防范以区块链名义进行ICO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
20、的风险提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2021年5月18日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委等2021年9月24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2022年2月18日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银保监会2022年4月13日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25NFT与虚拟货币的界限 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合称“三会”)共同发布NF
21、T倡议。NFT倡议的发布单位分别为互联网金融行业、银行业和证券业的行业协会,即行业自律组织,故NFT倡议不属于部门规章,更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但对于NFT的合规发展有着重要参考价值。并且,NFT倡议所表明的态度与监管层对虚拟货币及NFT监管的态度是一以贯之的。NFT倡议对于NFT去金融化、去证券化和去虚拟货币化作出明确要求,结合NFT特征,要求对于NFT的定性还需从实质出发,而不仅仅流于形式,防止套上NFT的马甲,绕开金融和证券管理的监管,随意发行金融产品,否则很可能会冲击金融稳定,妨害金融体系安全。另外重点强调了NFT的发行不得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计价结算工具,对于避免NFT与虚拟货币挂
22、钩,从而防范虚拟货币炒作具有积极意义。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去虚拟货币化03去金融化01去证券化0226NFT数字作品与著作权 NFT数字作品的生成和发行都会涉及著作权的问题。1.生成 NFT的生成通常由两种来源。一种是NFT的创建者直接通过数字技术和加密技术,创作数字作品,例如“EVERYDAYS:THE FIRST 5000 DAYS”,作者数字艺术家Mike Winkelm
23、an(Beeple)创作的就是数字图片。在此情况下,创建者本人就是该数字作品的作者,通过创作原始取得数字作品的所有权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其有充分的权利决定将自己的数字作品生成NFT和上链。另一种情况是,创建者将传统形式的作品通过数字技术和加密技术生成数字作品。例如,冷军的绘画作品新竹,原作是绘制与纸张之上的,后续原作被焚烧,而由技术人员另行生成绘画作品NFT。那么,将原作后续生成NFT和上链,需要得到原著作权人的充分授权。27NFT数字作品与著作权2.发售著作权法允许著作权人通过协议等方式全部或部分转让经济性权利并获得报酬;如果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许可。从权利来源上,与生成的原理相同,著作权人
24、本人有权决定将自己的NFT进行发售;而如果是非著作权人本人拟发售NFT,发售者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进一步的,如果是传统作品生成NFT的,而原作者与NFT的创建者不是同一人的,还需要考虑NFT的创建者可能有衍生权利,需要取得NFT创建者的授权。28NFT 的发行与交易合规 NFT的发行与交易合规是一个系统工程。充分授权。除前述提及的NFT在生成和发行需要取得著作权的授权外,还需要其他其他相关的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某一NFT的生成和发行使用的特定的人物形象,还需要取得相应人物关于肖像权的授权。例如,展示球星高光时刻的NBA Top Shot,就需要取得相关球星的肖像权的授权。NFT内容。NFT
25、所包含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含有暴力、赌博、淫秽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发行模式。发行流程应当遵循KYC和反洗钱流程,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并且在发行过程中,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著作权、肖像权等充分授权无法定禁止内容NFT内容反洗钱、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发行模式ICP、区块链备案、算法推荐备案、拍卖平台资质艺术品、互联网视听节目等交易资质29NFT 的发行与交易合规 平台资质。发行平台本身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例如,ICP备案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算法推荐备案、拍卖等。平台资质的部分,本白皮书将会于元宇宙平台部分详述。交易资质。如前文所述,一个NFT可能存在不
26、同的法律性质。根据其不同的法律性质,不同的NFT在发售时需要遵循各自的合规路径。如果NFT作为艺术品在艺术品经营平台上销售,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平台、企业等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起15日内,需前往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如果NFT属于视听节目或关联视听节目并通过互联网传播,其应通过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互联网平台传播。如果NFT通过信息网络以网络出版物形式发售,则发售方应当取得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数字作品性质资质艺术品(绘画、摄影等;如艺术家冷军的NFT新竹)艺术品经营活动单位需至区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备案互联网视听节目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涉及新闻等特殊类型:
27、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出版物30数字财富传承 传统上,现金、房产、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是私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私人财富传承中的重要标的。当数字资产的经济价值已从被人们认知到被人们认可,数字资产也需要像传统资产一样被计入财富传承的范畴。数字财富的定义和范围目前,各法域尚无明确的立法划分数字财富的定义和范围。狭义来看,数字财富指有经济价值,尤其是具有交换价值的数字资产,包括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数字版权、可产生收入的网站、网页(如,淘宝店铺、抖音营销账号)、线上游戏道具、数字艺术品(如,NFT形式的绘画作品、音乐作品)等等。广
28、义来看,数字财富并不一定局限于可以换成金钱的数字资产,除了前述狭义范围的数字财富外,还包括个人的Email账号、社交账号(如,微博、微信、Facebook)、个人储存云上的照片、影像和日记等。本白皮书主要讨论与经济价值相关的数字财富的传承,即狭义上的数字财富。数字财富传承形式的探索31数字财富传承的形式遗嘱传承,可以作为遗嘱分配的内容。立遗嘱可以使立嘱人的财产在立遗嘱人过世后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愿处理。虽然初衷是合理的,但是,通过遗嘱传承数字资产也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数字资产存于特定账户中,这些账户的服务提供商(如,Facebook)出于隐私保护或其他考虑,在用户协议中制定禁止共享账户的规则,并
29、且保留对账户的控制权。仅有遗嘱,服务提供商可能不会像遗嘱受益人开放账户的使用权,因而遗嘱受益人可能无法控制特定账户。有人采用规避的方法,比如通过遗嘱或者其他方式,直接告知受益人特定账户及其密码,但这么做可能涉嫌违反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用户协议,并且如果特定账户中有多项数字资产,而立遗嘱人希望分配给不同的受益人,或只分配其中的某一部分,那么直接提供账户及其密码的方式显然不够妥当。直接转移,数字财富的持有形式通常是储存于某个特定账户的数据。那么数字财富的直接转移就是原权利人将账户中的数字资产转移给接收方,使该等数字资产储存于接收方的账户内。直接转移的方式简单直接,但也有一些问题。首先,直接转移必须在
30、原权利人生前完成,难以通过继承或遗赠的方式完成。在此情况下,原权利人生前就对相应的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可能并不符合传承的初衷。如果接收方因为所在地政策限制或技术限制等原因无法开立或控制自己的数字资产账户,那么这种形式也不可行。进一步而言,从财富传承的角度,还需要考虑继承人是否兼具足够的意愿和能力管理被传承的财富。数字财富传承32境外有一些律师事务所和信托机构开始提供数字资产信托服务,利用信托的安全性、私密性等特点帮助原权利人及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解决上述问题,或许值得借鉴。而不同法域的立法也正在逐渐接纳和规范数字资产信托。例如,2015年,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Uniform Law Commiss
31、ion,ULC)修订了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范本(Uniform Fiduciary Access to Digital Assets Act,UFADAA),赋予受托人以尽可能与管理有形资产和金融账户相同的方式管理数字资产和电子通信的合法权力。在信托中,数字资产置于信托计划之下,一方面可以起到财产隔离的作用,在原权利人破产或离婚时,该部分财产不受影响;另一方面,在原权利人过世或丧失行为能力后,可以确保权利人指定的受益人按信托计划享有数字资产的相关权益。而当原权利人具有行为能力时,可以按照信托计划及所适用法律的规定,对信托计划及其中的受托人、收益人作出调整。通常来说,大多数法域要求信托公司持有牌
32、照,并有一定的合规要求,置于适当信托计划下的数字资产安全性才能有一定保障。当然由于目前数字资产信托尚未成为一项成熟的信托服务,各地法律对信托的规定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原权利人也需要谨慎选择受托人和信托安排。数字资产信托普通法系下的信托与中国法下的信托概念差距较大,目前,在中国法下设立数字资产信托还有很多法律问题待理清,在此仅讨论普通法系下的数字资产信托。334.Web3 时代的无限数字空间元宇宙平台34元宇宙平台不知不觉中,市面上已出现了不少元宇宙平台,涵盖社交、游戏等多种平台类别。元宇宙平台作为元宇宙的大舞台,也是元宇宙世界运转的核心所在。随着元宇宙公民的与日俱增,元宇宙平台的影响力也水涨船
33、高。因此,元宇宙平台应当承担与其影响力相匹配的合规义务和责任。35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资 质ICP备案/电信增值业务许可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作为元宇宙平台,一般经营增值电信业务(B类),如平台经营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需要申请B21类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经营信息服务业务则需要申请B25类ICP许可证。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元宇宙平台一般还会涉及使用区块链技术以开展相关业务,元宇宙平台服务提供者也要遵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
34、在提供区块链技术相关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备案手续。算法推荐备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规定了算法备案管理制度。元宇宙平台如属于“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将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上进行备案。许可、备案制度是国家对于互联网监管的主要手段,根据元宇宙平台开展业务的类型,需要取得不同的许可或进行备案。主要包括:36制度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平台规则
35、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违禁停止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接受监督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个人信息保护如元宇宙平台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项下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承担更重的平台责任。Slide/38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实名验证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元宇宙
36、平台比逊遵循实名认证的相关规定。如果元宇宙平台涉及不同业务,则还应遵循相应领域关于实名认证的规定。例如:元宇宙平台服务提供者对于在元宇宙世界中对发行、售卖、购买虚拟资产的主体应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用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又如,元宇宙游戏平台禁止以游客体验模式等向未实名注册和登陆用户提供游戏服务38内容监测与合规国家近几年愈发收紧对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旨在整顿网络不良风气,建立健康的网络生态。元宇宙平台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做到“两手抓”,取得许可、备案的同时,也不能放松内容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
37、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当元宇宙平台发现平台内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违禁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39为用户提供创作平台,供用户发挥个人作用进行创
38、作,是元宇宙业务运营商实现前述特点的不二法宝。热门元宇宙平台Roblox,我的世界、Sandbox等均采用开放模式,为用户提供平台和工具,由用户在平台上创作和游戏内容。这类开放模式,就涉及用户生成内容(User Created Content,“UCC”),在此情况下可能涉及到用户所创作内容的合规性及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多元化和用户之间的互动,是元宇宙世界的特点UCC与IP保护4040UCC的创作主体是用户,理论上,用户应当是天然的著作权人。但是,基于UCC在元宇宙平台上发布,元宇宙平台为推广、介绍或其他业务运营需要,难免会使用或引用UCC,或者UCC中的部分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根据著作
39、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在许可使用合同中载明相关事项。因此,元宇宙平台有必要在与用户的用户协议或类似文件中,对UCC的著作权和使用许可范围、期限、许可费等予以明确。元宇宙平台为UCC的作者提供了工具和平台,但是,元宇宙平台本身通常并不介入创作过程,UCC的素材和内容中必然涉及到用户自行收集和处理的部分。那么,用户在创作游戏内容中,如果未经许可使用了其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甚至直接发布了“换皮游戏”,则会构成侵权。元宇宙平台的内部风控部门通常很难逐项去仔细识别是否每一项UCC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都是上传用户的自有知识产权或获得许可的知识产权。所以除了审核之外,平台也需
40、要通过协议的方式,要求用户就作品知识产权不存在侵权作出承诺,从后续发生侵权时或可依据承诺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然而,如果元宇宙平台达到一定规模,UCC发布数量巨大的话,存在UCC涉嫌侵权可能是难免的。如果发生此类侵权问题,元宇宙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有责任和义务实施侵权阻断,包括:收到投诉后关涉嫌侵权用户转递通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向投诉人转递涉嫌侵权用户的通知并告知维权途径等。.侵权防范及处理UCC与IP保护415.技术元素与合规元宇宙技术422021年9月1日,数据安全法生效。2021年11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
41、辟专章规制互联网平台的义务,包括建立与数据相关的平台规则、隐私政策和算法策略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制定程序、裁决程序,保障平台规则、隐私政策、算法公平公正;对接入其平台的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承担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对利用个人信息和个性化推送算法向用户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来源合法性负责;支持并优先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提供的个人身份认证服务等等。该征求意见稿虽然还未实施,但元宇宙平台作为互联网平台中的一类,网络数据安全与合规本身就是其需要重视的课题之一,征求意见稿提供了有益的指引,平台应当参考上述义务,尽早规范平台规则、隐私政策和算法策略披露制度等各项规则与制度,承担数据安全管理责
42、任。网络与数据安全NETWORK AND DATA SECURITY43元宇宙世界也离不开算法的加持,算法将在各个场景中得到广泛且深层次的应用。但是,算法应用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自2021年起,监管层对算法的认识日趋成熟,监管策略从分析研究层面进展至快速落地。2022年3月1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了算法备案管理制度。凡是满足条件的备案主体,应当将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上进行备案。否则,监管机关将对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行政处罚。随着监管措施的出台,确立了算法备案、算法自评估等制
43、度,剑指算法乱象,使算法监管与治理不再无法可依,人工智能、大数据和算法AI,BIG DATA AND ALGORITHM 算法备案的主体是“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可以参考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将备案主体理解为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的主体。44元宇宙平台中的虚拟场景营造,虚拟人活动等都离不开深度合成技术。2022年1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信息服
44、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所谓“深度合成技术”,是指通过深度学习、虚拟现实为代表的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的技术。以虚拟人为例,具备开发虚拟人业务条线等运用深度合成技术的元宇宙平台,应当按照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的要求,用显著方式对深度合成信息内容进行标识,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的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以保证内容可追溯、可识别。同时,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用户注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保证平台具有与深度合成技术和应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深度合成技术DEEP FAKE
45、 TECHNOLOGY456.逐鹿元宇宙元宇宙产业及投资4646政策支持 中央到地方层面,多次发布政策,积极鼓励元宇宙产业发展。为配合国家提出的“十四五”规划,并与上述意见作出衔接,上海市于2021年10月、2022年6月先后出台了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和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内部传阅,于2022年7月12日公布)。紧接着,又发布了上海市培育“元宇宙”新赛道行动方案(2022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三部政策互相呼应,体现上海市政府加码“元宇宙”与“NFT”,打造数字化城市的决心。短短几天内,元宇宙产业鼓励政策的密集出台,彰显了上海着力培育元宇宙新赛道的决心和态度,
46、释放元宇宙产业投资的积极信号。行动方案为2025年前元宇宙产业规模设定了一系列量化目标。除行动方案外,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指出“加快研究部署未来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相交互的平台,加强从底层到应用全链条布局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元宇宙标杆示范应用”。行动方案对于元宇宙产业的规模、创新主体、项目应用设定了全方位的目标。无论是产业投资人对于具体项目和应用研发的投资;还是战略投资人或财务投资人对于元宇宙产业的投资,都有极大的布局空间。元宇宙法规政策详见附录47投资规模 自Roblox作为元宇宙第一股成功挂牌上市,“元宇宙”成为投资者竞相追捧的热点产业。根据头豹研究院的统计,大量元宇宙投资项目融资金额过百万美元;其
47、中,EPIC GAMES 融资达10亿美元。48产业地图 行动方案对虚实交互新商业、虚实交互新教育、虚实交互新文旅、虚实交互新娱乐等新兴数字业态给予了肯定。元宇宙+为产业赋能,呈百业皆可元宇的宙多元化发展态势。游戏:网络和移动游戏、区块链游戏娱乐:电影、演唱会文旅:博物馆、艺术馆、全景旅游营销:广告、直播带货教育:学历教育、素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工业:无人工厂、5G+工业互联网49投资决策与ESG元宇宙赛道如火如荼,财务投资者和产业投资者都对元宇宙产业投资趋之若鹜。但是,投资决策仍需冷静位置。行业前景商业模式财务和营收法律架构ESG评价考虑因素投资决策考虑因素无论是项目投资还是企业投资都需要综
48、合考虑各项因素,既包括行业前景、商业模式合规性、财务和营收回报,法律架构,甚至ESG评价。50投资决策与ESG元宇宙产业特点以元宇宙产业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为例,不但要考虑传统私募股权投资中的股权投资架构、企业控制权、投资人优先权利、投资人退出安排等,还要结合元宇宙产业的特点作更为深入的考虑。例如,元宇宙产业中,无论是人机交互、扩展现实、3D扫描还是其他细分行业都涉及到大量的知识产权,那么该企业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得到充分授权可能是企业占据行业优势地位的决胜关键。再如,由于元宇宙产业属于高科技行业,不少创始人和关键技术人员可能来自高校、研究机构或境内外其他高科技企业,那么他们的创业活动是否受到
49、竞业限制或从业限制等等。建议投资人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开展尽调和投资决策。51投资决策与ESGESGESG是Environmental(环境)、Social(社会)、和Governance(治理)的缩写,是一种关注企业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绩效而非传统财务绩效的投资理念和企业评价标准。Environmental(环境)是指考虑企业对环境的影响,例如企业环保政策、员工环保意识、生产废弃物排放措施等;Social(社会)是指考虑企业对社会的影响,例如企业社区关系、员工健康、职场性别平等等;Governance(治理)是指考虑企业的公司治理,例如内部权力争夺、管理层的有效监督、高管腐败等。图片来源:ht
50、tps:/ 越来越多的监管机构和投资机构将ESG评价纳入纳入衡量企业的标准。尽管元宇宙产业中的大部分细分行业与ESG的理念契合,但投资者仍需在实践中个案讨论。投资者可以通过观测企业ESG评级来评估投资对象在绿色环保、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贡献,对企业是否符合长期投资进行判断。以中证指数为例,其ESG评价体系包括环境(E)、社会(S)和公司治理(G)三个维度,由13个主题、22个单元和近200个指标构成。(本节图片来源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ESG评价方法)环境(E)53投资决策与ESGESG社会(S)54投资决策与ESGESG 公司治理(G)55樊晓娟 元宇宙4C律师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