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我国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课程名称: 建设监理知识 任课老师: 李 平 专业班级: 08建工1班 学号:08010801*姓名: ben 日期:2009年10月9日 论我国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ben,广东*学院土木系,广东.广州,510641)摘要:目前,我国的监理事业还处在一个发展阶段,各个监理单位要求监理工程师如何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如何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但在实际监理过程中却忽略了许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并充分体现一定的法律意识,才能确保在工作中不违法,并始终运用法律条款适当的保护自己。关键词:监理工程师;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监理法规 建设工程是国家基
2、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产业之一,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建筑业发展很快,建筑市场已初步形成。目前,我国的监理事业还处在一个发展阶段,各个监理单位要求监理工程师如何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如何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但在实际监理过程中却忽略了许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监理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合同也明确了监理工程师在开展监理业务的时候,如果未完成或者违犯了规定条款,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种种迹象表明,监理工程师在实际监理过程中将会面对诸多涉及法律方面的条款。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
3、并充分体现一定的法律意识,才能确保在工作中不违法,并始终运用法律条款适当的保护自己。1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1.1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为人因违犯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1.1.1监理工程师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况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以独立法人的身份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监理活动的开展,直接受到法规的约束,一旦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第七十三条和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分别给出了监理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集中情况,包括:因自己过错造成质量事故,或者使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等
4、。1.1.2监理工程师的行政处罚与处分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在客观上违犯了法律法规,不同程度地侵犯了行政法律规范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而不需要已经造成后果。行政责任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一般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形式包括停止执业资格、职业资格吊销等。1.2 民事责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为例外。因此,过错责任原则为我国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2.1 监理工程师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由于监理人和发包人指间存在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
5、,因此监理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产生的责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确定因为监理人的违约,给发包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与委托合同相关的法律条文可总结出监理的违约方式主要有:监理人超越了委托合同所赋予的权限;县里人由于自己的失职或者未尽职给发包人造成了经济损失。1.2.2 监理工程师在民事责任中的免责条件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规定中并没有提到作为第三人的监理人,课件监理人知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承担对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进行全部或者部分的监督责任,并不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违约产生的责任。如果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对业主、承包商以及勘察、设计单位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并被采
6、纳,而不是通过指令的形式,这种情况可以被认为是采纳方的自主行为,不构成违约责任条件,由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监理人不必负责。另外,由于不可抗因素导致的监理合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也不需承担责任。1.2.3 监理承担民事责任的违约主体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的法人和业主签订合同,因此合同的主体之一是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是为监理单位的违约行为,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监理单位在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后,有权依法在单位内部向相应的责任人进行追偿。另外,监理单位只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监理人员应追究企民事责任。1.3 刑事
7、责任1.3.1 关于监理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刑事责任是监理工程师可以承担的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与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不同的是,我国刑法不承认法人的犯罪主体资格,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实施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
8、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2 监理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总结出监理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如下: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包括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三是行为人是直接责任人,即监理人员自身行为具有违法性。1.3.3监理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在工程建设中,如果没有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监理在刑事责任方面是免责的。 一般情况下,监理人员不具备违法违规的主观故意性,而是因果实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果实防醉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果实存在;二是果实导致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9、;三是法律有规定,如果监理人员自身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知识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也没有与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几时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监理人员也不应构成本罪。2 监理的刑事责任与施工安全管理的关系最近几年来,由于工程建设事故的频发,导致人们对监理在安全事故方面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哪些责任逐渐重视。一些人认为:既然与安全事故有关的设计、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已经受到法律的惩罚,那么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也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理由理由是监理人员没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及时发现问题,从而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2.1 目前监理在建设监理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2.1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国务院279号令) 2.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393号令) 2.1.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2.1.5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2.2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2.2.1 工程质量引发的安全事故 凡是因为工程质量而引发的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都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责任,这一点,所有的监理工程师都是明确的。 2.2.2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为主管或者客观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这一类事故可以分
11、为意外安全事故和违章安全事故两种。意外安全事故往往是不可预测的,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客观因素偶然发生所导致的。例如:突然下雨,跳板湿滑导致施工工人坠落;地面湿滑导致工人摔到已经挖好的基坑的等等,这些由于客观因素所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于其偶然性,是不可能预测和防范的。但是所有的违章安全事故恰恰是能够预测和防范的。例如:高空坠落、触电事故、机械伤害而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告之:这是施工单位必须全部负责任的安全事故参考文献1 李平.论CM模式下的工程风险管理方法2 赛云秀 邵永军.建设监理的法律责任分析3 桑林华 黄旭艳.谈监理工程师的法律意识4 吴国雄 杜泽飞 刘玉俊 朱云.监理工程师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中的法律责任浅析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