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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要点解读.doc

1、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要点解读 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出台背景及时间 2004年,禽流感疫情在全球爆发。进入2005年,全球禽流感疫情不断发展。截至2005年11月,已有25个国家和地区发生禽流感疫情,我国已有9 个省(区)先后发生了21 起疫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当时的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回良玉副总理等领导同志对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都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鉴于当时非常严峻的疫情形势,遵照2005年11月8日,原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辽宁考察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指示精神,国务院法制办和农业部起草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

2、1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8日起施行,共6章、49条。 二、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意义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是在新的动物防疫形势和新的防疫指导思想下制定的,既是对《动物防疫法》的补充和完善,也为今后深入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是防控禽流感疫情的一项重大举措。特别是在当时防控禽流感的关键时刻,《条例》的制定和公布, 提高了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坚定了打好这场防控战役的信心。对于依法加大禽流感防控力度,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障畜牧业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 1、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制度。《条例》规定了三项:应急预案制定制度,

3、建立物资储备制度,建立应急预备队制度。 2、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和公布制度。《条例》规定了五项: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制度,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制度,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程序、权限和公布制度,重大动物疫情通报制度。 3、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制度。《条例》规定了四项: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制度,应急预案的启动制度,基层组织的群防群控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制度。 此外,《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规定了行政处分,

4、并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重大动物疫情的公布 1、重大动物疫情的定义: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第二条)。         2、重大动物疫情的权威发布单位: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这样规定,从程序上保证了疫情公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第二十条、第二

5、十四条)。 五、动物疫情报告时限         按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即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从县级接到报告后8小时内逐级报送至国务院。 8小时分配: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对疫情初步认定,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本级农业厅和农业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级农

6、业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省级政府和农业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六、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一是设立应急指挥系统。第二十六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工作。 二是明确应急预案的启动机制。第二十七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由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 三是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国家将重大动物疫情

7、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七、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的职责 1、农牧部门职责:一是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开展疫源调查工作;二是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三是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2、地方人民政府职责。一是地方人民政府接到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

8、后,必须立即对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进行决策,并作出决定。(第二十七条)。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十一条)。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责。有关部门主要包括公安、财政、交通、商务、卫生、商检、工商、林业、食药监等部门,这些部门也是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这些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另

9、外第三十九条中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拒绝阻碍疫情监测或知情不报最低受罚2000元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条例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瞒

10、报谎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等6类行为将受到严惩   条例第五章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一些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的责任人,有以下6类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并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类行为包括:   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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