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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01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doc

1、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 颁布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4-4-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劳务发包承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务人员使用等劳务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施工活动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

2、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工作。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禁止建设单位向劳务分包企业或无资质的企业、“包工头”、个人发包建设工程。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第五条 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发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转包建设工程。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第六条 任何单

3、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活动进行非法干预。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严厉查处非法干预分包活动案件。 第七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分包工程款支付。 本规定所称分包工程是指专业分包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 第八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进行合同备案。 备案可以选择网上备案或书面备案。网上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

4、。书面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等材料送市建委,市建委再将工程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拨款和结算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备案。备案仍按上款所述方法进行。 第九条 企业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工程项目备案情况,作为企业资质年检、综合评价的依据。 市建委应当把外地建筑业企业综合评价情况反馈给其资质管理部门。第三章 人员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企业使用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合法务工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与施工

5、管理、作业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和项目。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未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建立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记录人员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以及业绩和信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中有关情况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做相应变更。 企业在每个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情况也必须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项目

6、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管理系统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 市和区县建委应当对施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相应施工活动。 第十五条 使用劳务分包企业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使用劳务分包企业及人员数量,按照下款规定设置劳务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及人员的日常管理。 使用劳务分包企业人员三千人以上,必须设置劳务管理机构;三千人以下,必须设置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在总承包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中,应当按照下款规定设置劳务管理人员。项目使用劳务分包企业人员五百人以上,必

7、须设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五百人以下,必须设置至少1名兼职劳务管理人员。第四章 劳务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 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劳动者工资支付。第十八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得向“包工头”支付。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核算、公布,并接受劳动者监督。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每月支付一次劳动者基本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支付部分,企业每季度末必须足额支付。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以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

8、帐户,通过银行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向“包工头”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并留存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备查。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程停工、窝工期间劳动者工资的支付,应当按照分包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应当及时付清分包工程款。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第二十四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总承包企业、专

9、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工程款情况和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情况,按月如实填报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由市建委定期公布。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建委和区县建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 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使用的人员或未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填报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视同零散民工,由市建委或区县建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使用零散民工的规定对企业予以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允许未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的,由市建委或区县建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使用零散民工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第二十七条 因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拖欠分包工程款、劳动者工资,致使发生极端、群体性事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限制在京承接项目,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第二十八条 市建委和区县建委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分包和拖欠劳务分包款、劳动者工资举报制度。市建委和区县建委接到举报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协调处理或立案处罚。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结果告之举报人。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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