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与评审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文献审查与设计方案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建筑边坡与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鲁建发202327号),特制定山东省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与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合用于山东省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审查和设计方案评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实行的勘察审查是对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勘察文献涉及参数可靠性和环境条件准确性进行的审查工作;设计方案评审是对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支护方案进行安全、经济、合理等方面的技术性论证;设计审查是对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支护施工图设计进行技术审查。 勘察设计审查和评审依据国家
2、的有关技术法规和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进行,坚持从源头开始建立事前指导、过程监督和事后备案的制度。 第四条 建筑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审查和设计方案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实行。 一级建筑边坡和二级以上(含二级)基坑工程(分级标准见附件)的勘察设计审查和设计方案评审工作,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报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组织实行。其他等级的建筑边坡与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审查和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实行。 第五条 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审查和设计评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 第六条 勘察审查应提供如下材料各一份: 1
3、、勘察任务委托书;2、勘察纲要;3、勘察报告;4、勘察协议;5、审查需要的其它材料。第七条 设计方案评审应提供的材料 1、规划定点告知书一份; 2、经审查合格后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份; 3、边坡底或基坑顶边线起边坡坡高或基坑开挖深度的23倍范围内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等资料一份; 4、基坑顶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机具设备、临建设施、建筑材料、土石方等周边荷载情况一份; 5、建筑边坡或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文献(涉及计算书和工程概算书)不少于5套; 第八条 设计审查除按评审规定提供材料外(设计施工图文献提供两套即可),尚应提供经备案的岩土工程设计协议一份。第九条 申报评审和审查的边
4、坡及基坑设计文献应重要涉及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涉及建筑边坡或基坑自身情况和周边环境情况的介绍。如:场地位置、设计平面范围、安全等级;基坑设计开挖深度,场地标高、基底标高,基坑周边建筑物的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结构形式、地基解决形式、功能用途等;基坑周边管线的性质、埋深及地表水系情况等;场地地层的分布、性质及地下水概况等;场地附近类似的设计支护情况调查等。2、设计依据。3、设计采用的软件:应采用国家认可的正版计算软件,并提供相应证明。4、设计方案:材料性质,涉及材料强度等级、指定特殊材料品牌等;简述选择相应支护或加固方式的因素;边坡和基坑工程支护或加固设计参数;地下水的解决(如降水、排水等);
5、边坡和基坑工程监测方式及其警戒标准。5、计算书:应附有具体的工程设计模型和设计计算书。6、边坡或基坑支护平面图。在该图上应标注如下内容:边坡或基坑平面尺寸;边坡或基坑周边建筑物的相对位置,并标注相应尺寸;边坡或基坑周边管道位置;不同位置支护方式指示;方向指示针;做法及其技术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7、边坡或基坑支护剖面图。在该图上应标注如下内容:边坡或基坑支护剖面尺寸;边坡或基坑支护细部构造;降水、排水布置和构造;变形观测点的布置;出土位置;及其他规定等内容。第十条 勘察设计审查按施工图审查的有关规定执行。设计方案评审执行本文献规定。第十一条 设计方案评审组织单位接受委托后,应按照规定和工程特点
6、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有条件的市可以建立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应有至少2名注册岩土工程师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岩土工程专家、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等5人以上组成,特殊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拟定是否增长或外聘专家。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持评审会议。第十二条 拟定设计方案评审会议时间后,建设单位应告知勘察单位、边坡或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到场,会同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完毕后组织评审会议。 第十三条 设计方案评审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 2、边坡或基坑工程设计人介绍设计情况; 3、评审
7、委员会提问,有关人员解释或答疑; 4、评审委员会讨论、研究、汇总形成评审委员会意见;5、评审委员会向建设单位通报评审情况。第十四条 设计方案评审意见的填写应按以下规定: 1、一般性工程,评审专家可在现场评审时填写建筑边坡或基坑设计方案评审意见表,签署齐全后交评审组织单位存档。 2、大型或较复杂的工程可实行预审,预审设计文献资料由评审组织单位提前送达评审专家,请评审专家审阅并初步填写建筑边坡或基坑设计方案评审意见表,设计单位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献,在评审会时一并带至现场,会后应签署齐全后上交评审组织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组织单位的审查和评审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时,可向省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工程勘察专家委员会专家复查。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期间的设计变更涉及支护体系的改变或重要参数调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审查单位,必要时应进行重新审查或论证。第十七条 审查与评审费用:勘察审查费执行现有收费标准。设计审查费用参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征询收费暂行规定的告知(计价格19991283号)的规定,按照边坡等级和基坑工程安全等级收取。安全等级为一、二、三级的边坡或基坑工程,审查费分别为不低于5.O万、3.O万、2.O万元,建设单位应在领取审查报告时缴清审查费用。第十八条 勘察审查未通过的,不能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设计文献审查未按规定进
9、行或未能通过的,均不得作为施工、检查检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越级进行审查和评审的单位和个人,由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提出解决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级建筑边坡和二级基坑工程分级标准附件一级建筑边坡和二级及以上基坑工程分级标准(一)一级建筑边坡分级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一级边坡:1、岩质边坡高度15m,且破坏后果很严重;2、岩质边坡高度30m;3、土质边坡高度10m,且破坏后果很严重;4、土质边坡高度15m。注:破坏后果很严重是指:严重危及人的生命安全、导致经济损失巨大、对社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二)二级及以上基坑分级标准符合下列条件2项以上(含2项)者,定为二级及以上基坑:1、深度6m;2、工程地质条件复杂(非岩石地层为主);3、基坑坑底在地下水位以下;4、在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1)有建(构)筑物,且基础埋深小于基坑深度的;(2)有交通主干道;(3)有地下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