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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县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

1、 甘肃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质量,促进工程尽早发挥效益,根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县级行政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条 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等。有涉密要求的计算机和通信网络等建设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保密规定。

2、 第四条 省水利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气象局成立全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州)水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成立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州)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在县(市、区)水务局或城建局组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省、市(州)、县(区)气象局成立项目建设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建设工作;省气象局负责气象建设内容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州)、县(区)气象局负责

3、本辖区气象建设内容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定额补助,省内统筹使用。地方投资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气象局,根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年度计划,安排全省年度建设任务。审查县(市、区)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实施方案,汇总编制省级年度实施方案,通过水利部流域机构审核后,由省水利厅批复实施。省级年度实施方案报水利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备案。 第九条 市(州)水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气象部门对县级实施方案进行初审。 第十条 项目法人组织开展山洪灾害普查,收集整理有关资料

4、根据《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县级实施方案。气象建设内容由省气象局根据《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技术方案,汇入所在地县级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省级年度实施方案按照平均每县600万元控制总体规模,县级实施方案根据《规划》确定建设任务和规模。气象建设内容按照总体规模10%左右的比例控制,纳入县级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县级实施方案须依据《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山洪灾害防治县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技术要求》和《山洪灾害专题数据库表结构及数据上报技术要求》等技术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经济实用的原则编制。县级实施方案中气象建

5、设内容按照气象行业标准并满足山洪灾害防御的实际需要编制。 第十三条 县级实施方案须充分利用水利、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已建、新建监测站网和相关成果,通过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同时充分考虑与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以及相关部门的监测预警系统的兼容和信息交换。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因外部环境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和变更技术方案、重要指标等内容的,应按照程序审查审批。气象建设内容须按照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第十五条 本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和合同管理

6、制,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在山洪灾害防御领域有较好业绩的单位承担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对监测预警平台软硬件和气象水文监测设备、自动预警设备购置安装等建设内容,由项目法人公开招标,选定承建单位。对山洪灾害普查、危险区划定、预警指标确定、预案编制、宣传培训等建设内容,可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双软”认证资质,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拥有专业人才队伍,近年承担过2个以上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为确保软件和设备质量,统一技术标准,有利

7、于兼容和共享,有利于运行维护和售后服务,用于本项目的监测预警平台软件和监测预警设备应符合以下准入要求: (一)监测预警平台软件必须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通过国家级防洪减灾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组织的测评,测评等级达到优秀,并且该研发单位的软件已经应用于我省山洪灾害监测预警项目。 对扩充改造项目,原监测预警平台软件测评等级达到良好以上的,可采用原软件研发单位通过测评的软件。 (二)简易雨量(报警)器应通过国家级防洪减灾专业技术机构组织的测评,并且该设备生产单位的产品已经应用于我省山洪灾害监测预警项目。 (三)预警广播应具有国家部委颁发的生产许可证,通过国家级防洪减灾专业技术机构组织的测评,并且

8、该设备生产单位的产品已经应用于我省山洪灾害监测预警项目。 (四)列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的水文、雨量自动监测设备或产品,必须获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气象自动监测设备或产品,必须获准气象部门颁发的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合同管理。要规范项目建设合同,确定项目进度质量保证措施及资金支付程序,约定建后服务和保修机制。承建单位应履行监测预警设备、平台软硬件长期维护义务,汛期7×24小时保修响应,免费保修期不低于3年。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维护人员抵达现场、排除故障的时限。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选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必要时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监理

9、单位。应规范监理合同,确定监理程序和内容,加强监理人员资格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项目的监理任务。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建设质量负总责。应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应会同质量监督部门制定质量监督制度,指派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工作,定期报告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二条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质量责任,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返工,直至验收合格。对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有权拒付工

10、程款。工程涉及的材料、设备、软件等,必须经过现场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 省级按各县建设任务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其余建设资金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藏区县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安排。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及资金支付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资金管理,严禁违规开支。项目法人要主动配合接受审计、稽查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不得用于交通工具购置、人员补贴和接待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要建立科学、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

11、十八条 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气象局对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管好用好资金,确保工程质量进度。 第二十九条 市(州)水务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三十条 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实行旬报制度。省水利厅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并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验收主持单位要根据《甘肃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落实运行管理制度,

12、加强项目运行管理。项目建设的水文、气象自动监测站须分别由水文、气象部门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水务局(城建局)和建成市级监测预警平台的市(州)水务局(城建局)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组建运行管理队伍,配备2~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提早落实运行管理人员,全程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熟悉项目运行管理技术,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 市(州)水务局(城建局)要建立巡检机构,配备2~3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各县(市、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备、软件巡检维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要规范测算运行管理维护费用,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落实运行维护管理经费,保障系统持续稳定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气象局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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