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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应当废除8大理由分析.doc

1、死刑应当废除我方观点:死刑应当废除。法律、刑罚的最终目标,不是为了惩罚犯罪,是制止犯罪最好没有人犯罪。因此,惩罚不是目的,警示和威慑也只是手段,最关键的还是教育作用。用“死刑”来“杀鸡儆猴”,其实是很初级的方式,其实质是一种“以武力压制”式的威慑。废除死刑的具体理由如下:一、死刑是对严重违反社会契约罪犯的复仇性制裁。因为如果仅仅只是为了制止犯罪行为,那么将罪犯控制住就足够了。而对于其震慑效果的话,没有一个正常人会因为取消了死刑而故意犯罪的。偶发性犯罪的个体,一般都有心理故障,其犯罪行为不会因为死刑的存在或废除而有所减少或者增加。理智型罪犯都倾向于彻底逃避制裁,绝不会因为制裁减轻就设想犯罪。二、

2、死刑一旦执行,将无可挽回。即使再完善的司法制度都无法绝对避免冤案,所以,应该尽量避免这种无可挽回的损害。三、不管与何种方式执行死刑,都总有直接执行死刑的人。对于一个毫无关联的人,处死他人,造成的心理扭曲不容忽视。四、死刑的存在,使得强权有机会践踏人的生命。很难想象一个有权消灭个体的强权始终将这种强权约束在足够小的范围之内。叛国罪也是能够被执行死刑的!这个罪名,往往只是强加于反政府主义者。五、生命是人类能被夺走的东西中,最宝贵的东西!是自由的基础保障,丢失了生命,一切无从谈起!没有人有权夺走他人的生命,即使是国家也不应具有如此巨大的权威!六、被免于死刑处罚的往往是有背景的人群,而被执行死刑的,却

3、恰好是最底层的人群。这种二元法律必须统一!否则公平无从谈起!七、从法理上讲,正当防卫只存在于制止犯罪,也就是说,只有犯罪进行的时候,为了制止罪犯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才被允许采取非常手段。当犯罪已经完全停止,则不存在正当防卫了。八、从逻辑上讲,一个人杀人是犯罪,一群人杀人也是犯罪。秦朝的迅速灭亡,从一方面也告诉我们:死刑的威慑,绝对不是制止犯法的最佳手段!我们认为,制止犯罪,最主要还是要从“心”开始!连古代人都知道:“刑,莫过于大辟”,也就是说,刑罚的最高限度,最需要谨慎对待的,就是死刑。这说明,古代人也已经了解,对死刑,要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纵观古今中外,死刑的威慑作用,是被逐步弱化的,取而代之

4、的是教育警示的作用。从最早期的烹(把人扔掉油锅里)、磔刑(把人砍成无数段)、炮烙(这个大家知道)、五马分尸,等等,到后来弱化为砍头;再后来就不是随时都可以执行死刑了,要等秋后问斩;再到明清之后,每个死刑犯都要由皇帝亲自“勾绝”;中国的死刑制度,越来越谨慎,越弱化,而加强的,是人们对“什么样的行为会被判死刑”的认识,也就是普法教育社会治安并未因为死刑犯数量的减少而变差,反而越来越文明,越来越开化。这是中国,在国外,我们也可以看到,死刑从断头台的身首异处,到枪决的保留全尸,再到绞刑架的不见血迹,到现代的电椅、死刑注射,逐步地人性化不要认为,对于罪大恶极的死刑犯,就要“以血还血”“血债血偿” ,“以

5、血还血”“血债血偿”,是中国千百年来的一种固定思维模式,仿佛只有用最恶毒的方式惩罚对方,才能满足报复心理,或者才能让看到的人从此害怕,不敢再犯但是,我们知道,这种做法是达不到效果的,我们甚至可以说这种想法是“幼稚”的!时至今日,中国人还抛弃不了这种“幼稚”的看法吗?当然不,就连你我,也能够知道,“血债血偿”是达不到最佳效果的,那么,为什么还要死死抱着“死刑”这个“法宝”不放呢?!对于犯罪者,我们应该给予改过的机会;对于那种屡教不改,确实危害巨大的,我们也不应该用“杀”的方式来对待,让他好好活着,限制他的行动,让他不能再害人。先让他体会孤独的绝望对心灵的冲击,然后在漫长的岁月中逐渐改变自己的想法

6、,衷心地悔过,为自己曾经犯下的滔天罪行,为自己曾经给别人造成的巨大伤害,从内心深处进行反省和思考,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心理变化,给自己的未来,给未来的他人,展示出最正确的道路。用教育代替威慑,用他们的忏悔来说服教育后来人! “让他去死”,绝不是最好的方式!“让他活着反省过错”,“让他从心灵上救赎自己和他人”,我们相信,这更能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另外,我们也可以尝试着从其它角度考虑一下,比如:废除死刑,既是给犯人一个机会,也是给执法者一个机会。真实案例中,被冤杀的犯人还是有的,国外就有案例,几十年后才发现错判了杀人案,抓错了凶手,如果执行死刑,这个错误,就根本没得弥补了。古代中国,也有许多为了掩饰自己错判的案件,官员们直接把犯人判做死刑,以达到“盖棺定论”的目的。如果当时就已经废止了死刑,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制止历史上许多这种冤假错案。要知道,“窦娥冤”只是小说故事,现实中,没有谁可以真的做到“感动上天、六月飞雪”的!被执行了死刑的人,是不可能再有倾诉真相的机会的! 本着对生命的尊重,我在此呼吁,尽早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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